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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路政巡查规定》等六项规定.docx

1、陕西省路政巡查规定等六项规定陕西省路政巡查规定等六项规定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陕西宝汉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为认真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严格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强化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加强路政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公路法、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省公路局对陕西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陕西省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陕西省占(利)用公路路产管理规定、陕西省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管理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扣留车辆及证件规定及陕西省公路路政监

2、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公路局2013 年1 月5 日陕西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规范我省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 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 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路政巡查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路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路政案件的行为。第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范

3、围内公路的路政巡查工作。第四条 公路路政巡查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发现、制止、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三)发现、制止、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违法行为。(四)纠正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六)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 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管。(七)对发现的损坏公路路产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对发现的公路路面及公路用地内的掉落物、堆积物影响行车安全的,应

4、及时设置临时警示标志,通知并协助养护单位组织清理。(八)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核实、查处举报情况并回复举报人。(九)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监督检查,协助监护大件超限运输车辆及其他专项特殊勤务工作。(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路政人员在路政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止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又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可以采取暂扣、留置、责令停驶等手段,将车辆暂扣并停放于指定场所。(三)对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书面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并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四)对各类损坏公路路

5、产的行为和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调查取证。(五)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处进行监督检查。(六)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路政管理部门的巡查范围为本辖区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第七条 路政人员在正常巡查过程中巡查内容为:路面情况、公路标志、标线、路肩、缘石、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桥涵通道、护栏、建筑控制区内状况、防撞护栏、中央分隔带、里程牌等。第八条 公路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2 名以上路政人员,要求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和执法证件,同时携带证件副本备查。巡查过程中,路政人员要始终保持仪

6、容严整,举止文明。第九条 路政巡查时,要注意路政人员和巡查车辆的自身安全。执行任务时应穿反光背心,在停车现场后方必要安全距离以外设置反光锥形交通标。路政巡查车辆遇情况临时停驶时,应停在路边安全处(在高速公路上应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同时注意车不熄火、座不离人、后不阻车。遇有人拦车、求助或报警时,应在保障人员和车辆安全的前提下,提供相应帮助。第十条 路政巡查工作必须配备功能完好的巡查装备,包括巡查车辆(路政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皮尺或卷尺等测量工具、法律文书、印泥盒、有关票据、取证器材以及通信设备、勘查设备、锥形交通标(桶)等抢险救护装备、公路作业标志等。各项巡查装备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一条

7、执行路政巡查任务时,路政巡查车辆应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全程开启示警灯,非紧急情况下普通公路以30-40公里、高速公路以60-80 公里时速沿右侧行车道行驶;有电子显示屏的巡查车辆应开启电子显示屏,并显示路政巡查字样。条件具备的,巡查时应利用摄像机留下必要的影像资料,定期制作光盘,作为路政执法检查考核资料存档。第十二条 路政巡查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出动等方式。巡查间隔时间可根据巡查车辆、执法人员配备情况及管辖的公路里程合理确定。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应坚持每天全线巡查,按照四班三运转的模式,24 小时内对同一路段的巡查应不少于3 次;国省干线公路应坚持每个工作日全线巡查,每个工作日

8、工作时段内对同一路段的巡查应不少于1 次。重点路段、特殊天气或车流高峰期,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农村公路应坚持每个工作日工作时段内对公路实施路政巡查。对农村公路同一路段的巡查频率,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的公路里程、公路的性质、执法人员数量、巡查车辆配备等情况科学确定,保证巡查质量。第十四条 路政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妥善处理:(一)发现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场制止、给予纠正和适当处理,并对相对人予以警告教育,提高其对违法危害性的认识。(二)发现损坏路产案件,应当就地勘查,并按照案件处理程序进行查处:1.对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

9、、电缆等设施,应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2.对损坏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罚和索赔;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处理或移交其他办案人员处理,不得拖延,移交工作须办书面手续,以备日后核查。3.案情重大,包括社会影响大、损害路产严重等情形,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按重大事项报备制度逐级上报。(三)发现自然灾害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寻求增援和协调处理,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或事故进一步扩大。发现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或防护,依法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完好。(四)发现桥隧突发事件,路政人员应在掌握初步情况确保自身安

10、全的情况下进入事件发生区域,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疏导指挥安全警戒区内的车辆退出安全警戒区。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配合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开展抢险工作,属收费公路的还要通知业主(收费公路经营公司)。第十五条 巡查过程中,路政人员应及时用巡查记录(参考式样附后)详细真实记载巡查情况,由持证的路政人员就巡查时间、线路、里程、有无异常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结果等内容规范填写。巡查结束后,共同参与巡查的所有持证人员应分别在巡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本班次巡查发现的未办结事宜,应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由本班负责人向下班负责人做好交接。每班次交接前,各班次负责人应查阅班内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召集实施巡查的路政人员核实

11、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没有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不完整不规范、巡查天数及巡查里程低于规定标准的,视为巡查工作完成不力。虽实施巡查但未对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的,视为未完成巡查工作。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普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相互联动的协作机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双方或对方公路的违法行为及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协助处理。必要时可报请共同的业务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第十八条 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收费公路的监控中心发现公路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报路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收费站发现超限运输车辆的,应及时通报路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第十九条 路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业务相关部门通报或突发事件报告后

12、,应立即派出路政人员前往第一现场处理。第二十条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应对所辖大队的日常巡查情况进行月抽查和季检查,季度末月检查与季检查合并进行,第四季度检查与年终考核检查合并进行,并通过一定方式予以通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采取不定期方式抽检各基层部门路政巡查情况,必要时可配合公路养护部门或组织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共同进行季度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实施路政巡查的一线路政人员办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二条 路政人员应切实履行路政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涉路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 路政人员不得在巡查时段内从事个人事务

13、,违者给予相应处分。由于从事个人事务导致各类损害、侵占公路设施行为没有及时发现的,应追究相关路政人员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陕西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式样)2.陕西省国省干线(农村)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式样)3.路政巡查记录填写说明附件3路政巡查记录填写说明1.巡查记录在全省路政值勤人员上岗巡查、执行公务时,记录巡查、处理情况及交接班情况使用。2.填写本记录要如实、认真、简明、完整,字迹清楚,一律用钢笔、毛笔、碳素笔,使蓝、黑色墨水。3.高速公路巡查记录表建议使用A4 规格,普通公路建议使用A4 或者1/2A4 规格,每次巡查均应填写,月末整理归档备查。陕西省公路建

14、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沿线各种标志标牌的通告(陕政发200139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除村道、专用公路之外的既有公路和在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三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公路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第四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按公路的技术等级确定,具体标准为:高速公路、

15、一级公路不少于三米;二级公路不少于二米;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不少于一米。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 米;(二)省道不少于15 米;(三)县道不少于10 米;(四)乡道不少于5 米。非公路标志牌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封闭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已封闭的一二级公路)界桩外侧30 米;未封闭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界桩外侧20 米(省政府另有规定除外)。公路管理机构自新建公路的公路用地界桩埋设之日起介入在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路政管理。第五条 规划和新建、扩建村镇、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移民搬迁等规模性建设,不得沿公路两侧对应进行。确需顺沿公路建设的,应当选择公路一侧进行,

16、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80 米,山区不少于30 米;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50 米,山区不少于20 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公路管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上述规模性建筑的路宅隔离设施,确保规模性建筑的排水系统完好,与公路搭接的平交道口硬化到位,警示标志齐全。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界桩依法由管养该段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在建公路的相关事宜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七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第八条 对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界外6 米范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一)倾倒垃圾、堆放物料;(二)挖沟、蓄水及排放污水

17、;(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养护和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修建的,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依法拆除,并将相关法律资料存档备查。第十条 公路法实施以前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形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但不得重建、改建、扩建。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此类设施的调查登记,与建筑物使用人签订相关安全使用公路协议,同时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做好建筑物独立排水系统和路宅隔离设施。第十一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

18、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于在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或土地征用审批等情况时应提前介入,对当地政府其他部门不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距离的审批,要送达依法制止的书面意见。第十三条 确有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发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十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

19、按管辖权限和路政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专门执法人员,加强在涉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确保涉路工 程按许可要求进行。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委托或指定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监管。第十五条 跨区域(包括行政和线路管辖区域)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许可事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协调办理。第十六条 损坏、擅自移动界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第十七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重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

20、、电杆等设施,设置各种非公路标志标牌,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发现,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按程序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措施遇阻时,应以执行公务受阻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在管理相对人得到依法约束后继续实施拆除行为。因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从事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路产损害的,由建(构)筑物、设施以及广告标牌的所有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路管理机构还可根据管理相对人的违法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陕西省占(利)用公路路产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占(利)用公路路产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依据公路法、

2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村道、专用公路之外的公路。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下列占(利)用公路路产进行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

22、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条 申请占(利)用公路路产进行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国省干线公路的占(利)用施工活动由所在区县路政管理部门审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县、乡

23、道公路的占(利)用许可事项,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许可。高速公路的占(利)用许可事项,由线路所属分公司路政管理部门审查,高速路政支队审核,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所辖的路政管理部门接到占(利)用公路路产进行施工活动申请后,应在3 日内安排就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勘察,在20 日内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决定作出前,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程序与管理相对人签订行政管理协议,然后办理占(利)用许可证。被许可人持占(利)用许可证方可开始涉路施工活动。第八条 按照协议,建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交纳路产恢复保证金及占用费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

24、间,应在施工现场存放公路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随时备查,并接受路政执法人员的现场管理和监督。第十条 施工期间的施工和交通安全,由被许可人负责。施工现场须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并设专职安全员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被许可人应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不得在公路上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不得污染、损坏批准范围以外的其他公路路产。第十二条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回复路产原状;造成路产损害的,应按照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复公路。因占(利)用公路路产致使既有公路改线或者构造物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

25、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占(利)用公路路产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十三条 实施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所属路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许可内容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 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第十四条 占(利)用公路路产项目应在

26、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期限、范围内进行。如需变更占(利)用范围或延长工期,建设单位应提前7 天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五条 占(利)用公路路产项目施工,涉及到其他建筑、设施、标志的,被许可人应及时与其所有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避免因此延长涉路施工期限。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超越许可范围、时间占(利)用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被许可人进行处罚。被许可人擅自超越许可范围施工,造成许可范围外的公路路产损坏的,被许可人应承担赔偿或修复责任。第十七条 因擅自超越许可范围、时间施工,造成安全事故的,被许可

27、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占用、赔偿费用,依照省物价、财政、交通部门联合制定的陕西省公路损失、占用赔偿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平面交叉道口(以下简称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依据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公路与公路、铁路与公路、城乡道路与公路、公路沿线单位民宅出入口道路与公路的平面交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村道、专用公路外的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

28、许可、施工、验收、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许可平交道口:(一)在公路弯道、陡坡和隧道两端各二百米以内;(二)交通流量较大或交通量超过设计能力路段;(三)封闭路段;(四)平交道口密度超过设计标准路段。第五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道口设置的理由、线路名称、桩号及设置期限,同时应当提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设置平交道口的施工不得改变公

29、路和公路设施的基本结构,要做到路段顺适、平滑,排水畅通,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保证行车、行人的安全畅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六条 设区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县、乡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上许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管理要求:(一)公路平交道口的搭接形式符合公路工程设计标准(JTGB01-2003)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B20-2006)中对平面交叉的要求,搭接形式的示意图见附件。(二)原则上所有平

30、交道口应该保证纵深一定长度的路面硬化,硬化形式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有边沟的路段要求铺设盖板或管涵,保障边沟排水功能。(三)政府规划开发区、商业街、新农村规划项目等与公路搭接的连接线,要全部实施硬化,与公路搭接的形式要满足公路工程设计标准(JTGB01-2003)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B20-2006)中对平面交叉的要求,并具备独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具备上述条件后方可与公路进行搭接施工。(四)企事业单位出入口道路与公路搭接宽度统一控制在8米以内、路面硬化长度不小于所在路段公路建设控制区距离。当与公路垂直搭接时,统一采用矩形或梯型(要求斜边角度不得小于450 ,且长度保持统一);当与公路斜

31、交时,统一采用矩形与公路自然相交,要求具备独立的排水系统。(五)农耕路与公路搭接,搭接形式根据地形选择确定,硬化长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不污染路面为原则,一般不少于20米。(六)民宅场院与公路搭接,搭接部位应埋设过户管涵,搭接宽度不超过3米,其他路段应因地制宜采取绿化措施,实现路宅有效分离,与公路搭接硬化长度不小于宅院出口分界线到公路的距离。(七)其他公路与现有公路搭接,对其他等级公路与国省道交叉的,应按照公路工程设计标准(JTGB01-2003)、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B20-2006)等技术规范对平交道口的设计进行审查和规范。(八)加水洗车点与公路搭接,车辆出入口搭接宽度不超过 5 米,加水洗车场地使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形式硬化,场地应具有独立的排水设施和排水沟,遗洒水流不得侵泡公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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