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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docx

1、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名词解释:1.要交代时间 2.现评价一下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1. “刑起于兵”的理解(1)、军事纪律法 (2)、军事审判法官 (3)、战争的残酷血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 (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2. 夏、商、周的刑法:禹刑、汤刑、九刑3. 官刑:商朝关于国家官吏的违纪违法犯罪和失职行为进行惩治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4. 罪名:乱政,扰乱政治;疑众,与官方宣传不合的动摇和蛊惑人心的行为5.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辟 6. 媵(音映)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但更多的妾则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

2、的。7. 兄终弟及:所谓“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8. 嫡长子继承制:9. 有旨无简不听:只有犯罪意识而无犯罪实据者不能定罪。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1. 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人,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2.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该“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

3、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3. 宗法制度:渊源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经夏商,至周代确立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为中心,由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4. 周公制礼(名解、简答、论述):周族宗法制为基础,结合夏商两代习惯法,通行全国的较为系统的礼制。5. 九刑:周公所制,可能为九篇,或为九种刑罚,并以此为篇目结构而成的法典体系。6. 吕刑:周穆王命吕侯(甫侯)所制,见于尚书。7. 邦成:可以比附援引的先例8. 先王之礼,有本有文:抽象的原则精神和具体的礼仪(礼乐)形式。“礼之本”:忠、孝、节、义、仁、恕,强调等级身份。“礼之文”:五礼,吉、凶、军、宾、嘉9.

4、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1、礼为法的指导思想,刑受礼的制约。2、保障礼的实施的刑。3、积极主动防范于未然,体现教化作用的礼。4、惩恶于已然的被动的刑。5、由此导出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思想。6、刑不上大夫(特权与分封),礼不下庶人(禁止僭越与物质条件的限制)10. 礼治的法理思考:1、家庭为最小的社会单位,从家庭的和谐入手。2、家庭间的和谐到社会的和谐。3、国家作为最大家庭的观念(忠)。4、义务本位的礼治。5、自觉遵守和法的强制11. 西周的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违犯王命罪、“放弑其君”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违背盟誓罪、失农时罪12. 五刑:墨、劓、剕(刖)、宫

5、、辟13. 圜土之制:有期徒刑的开端(其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既不属于残人肢体的身体刑,也不是罚人钱财的财产刑,而是限制受刑人自由并使之服劳役的劳役刑。)14. 嘉石之制:拘役刑的开端15. 眚: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选择)16. 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肯不依照法律,也不能杀无罪的人。(无辜、死有余辜)17. 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三国三典)18. 质剂:买卖契约,长券曰质,买卖奴隶、牛马等;短券曰剂,买卖兵器、珍宝等19. 傅别:借贷契约20.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A、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氏) B、“六

6、礼”:纳采(提亲)、问名(大名及生辰八字)、纳吉(缔结婚约)、纳征(送彩礼,早期具有买卖婚姻的性质)、请期(约定婚期)、迎亲21. 婚姻制度:1、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际上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2、同姓不婚:“同姓为婚,其生不蕃”,联姻与结盟的要求,“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3、姓与氏A、禁止族内婚B、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泆,耻与禽兽同也C、后世的“同姓同宗不婚” D、中华法系的“同姓不婚” :对周边的影响4、沈家本观点:22. 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七出:不顺姑舅(公婆)、无子、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而后富贵23. 狱与

7、讼: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24. 诉讼费用:束失(民事)与均金(刑事) 两造:原被告双方25. 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是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色耳赤,就说明所述非实、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非言所实,就会气喘吁吁、耳听,是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就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听觉迟钝、目听,是观其眸子,不直则眊(音冒)然,就是观察当事人的目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两目无光。(合理之处、影响后世的糟

8、粕)26. 法律文本与实际1、一夫一妻多妾制2、同姓不婚3、七出4、父为子纲、夫为妻纲5、别籍异财27. 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做成判决书。 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 公开的成文法代替秘密法: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2、(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铸刑鼎。3、邓析做竹刑。 (选择)2. 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符玺制) 俸禄制代替采邑制3. 李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

9、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4. 法经六篇(晋书): 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的法律贼法,惩罚侵害人身犯罪的法律网法(囚犯),关于审判和囚禁的法律捕法,追捕盗贼杂法,盗贼以外其他犯罪和刑罚规定的篇目。具法,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封建法典的名例律,类似近代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5. 杂法包括:六禁、逾制。六禁:1、淫禁;2、狡禁:惩治盗窃官府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的政治狡诡行为;3、城禁:惩治违法翻越

10、城池的行为;4、嬉禁:惩治赌博;5、徒禁:惩治私自聚众和群居行为;6、金禁:惩治官员受贿行为。逾制:惩治官员违制僭越享用不该享用的器物服饰的行为6、其他改革措施1、奖励农耕2、奖励军功3、重农抑商4、废除世卿世禄制5、废除分封,推行郡县,什伍连坐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1. (考研)秦朝的法律形式: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始皇三十年以前)1、秦律十八种(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2、秦律杂抄(涉及到刑事、刑政、经济、兵制等方面)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其效力高于律、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

11、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程:章程规章等,如工人程。课:按一定标准进行检验、考课,如牛羊课。法律答问:(名解)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它们和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颁布,具有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廷行事:(名解)宫廷、县廷、郡廷行事已决的判例法。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2. 官吏犯罪:1、废令:法令要求做而不作为2、犯令:法令禁止做而做3、不直罪:故意出入人罪4、纵囚:故意重罪轻判,或不判3. 死刑:A弃市:杀之于市。B具五刑:(名解)先黥、劓,斩左右

12、趾,笞(棍子打死)杀之,枭其首,菹(剁)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4. 肉刑:墨、劓、剕、宫、其他(斩左右趾黥城旦、黥劓城旦、黥为城旦舂)5. 徒刑: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鬼薪白粲(男犯为祭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祭祀择米,但实际劳动也绝不至于为宗庙取薪择米)司寇(即伺寇,以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与隶臣妾)、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徒刑的最轻等级)6. 羞辱刑:耐(有称完,指仅剔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髡(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7. 经济刑:赀(用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

13、的一般违法行为。1、罚金,赀甲、赀盾2、发往边地作戍卒、赀戍3、赀徭,罚服劳役)8. 名籍制度: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9. (选择)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标准:身高10. 婚姻成立的要件:官府登记、身高11. 行政法律 1、皇帝制度A、称谓B、改命、令为制、诏C、取消谥号D、起居制度2、中央机构:三公、九卿。三公: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九卿:直接为皇帝提供各种服务,及其他行政事务。(奉常,宗庙祭祀;郎中令,宫廷警卫;卫尉,统帅卫队;太仆,掌管皇帝车马;宗正:负责皇帝亲属事物;典客:掌管少受民族事务;少府,掌管全国赋役;廷尉,负责司法审判;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业)12.

14、 官吏管理制度: 1、任官的标准:五善:忠信敬上;清廉勿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明律令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2、任官的限制:禁用废官;年龄限制;禁止结党3、选官的方式:察举、征招、任子(两千石以上的官吏可任一子为郎官)4、考课与奖惩:与职务相联系,厚赏重罚13. 工室:基层及官营手工业官吏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对度量衡器具进行检查校正。14. 货币:法定三种,铜钱、黄金、布帛,禁止拒收,并规格和兑换的比价,禁止铸私钱。15.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廷尉。地方司法机构:郡守、郡丞;县令、县丞。基层:乡设啬夫、里设里长,亭长16. (名解)诉讼制度:1、官诉与自发(公诉与自诉)。2、公室告:

15、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等行为所提出的控告,官府予以受理。3、非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主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不予受理)告者罪。(家长特权及家庭内部的和谐考虑)4、州告:控告他人不实,又以他事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责任,目的在于防止诬告。17. 证据:口供、证言、物证。爰书:勘验笔录。封守:调查勘验中所需的查封,即查封物品,看守家属,为法定程序。(刑讯,封诊式载:“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监察制度:专设监察机构御史台、御史大夫,职责为治监、治狱、监督和举劾18. 秦朝法律特点综述:1、以法家为指导2、

16、轻罪重刑,刑罚严酷3、体系庞杂,内容琐碎(成型、简陋)4、限制奴隶制但保留许多残余5、功与过的评价:A、大一统的传B、张弛的缺失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1. 黄老思想:黄帝、老子。早期黄老之学带有明显的道、法结合的性质。慎到、申不害、韩非等法家都源于黄老。后期主要是道家思想。2. (名解)汉朝的立法活动;(汉初:萧何九章律 )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犯)、捕法、 杂法、 具法增加三章户律关于户口、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兴律关于兴建工程和调动军队方面、厩律关于兴建工程和调动军队方面,称九章律。 其他:傍章律:汉高祖时叔孙通所制,关于礼仪制度方面朝律:汉武帝时赵禹所制,关于朝见皇帝方面越宫律

17、:汉武帝时廷尉张汤所制,关于宫庭警卫方面3. 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经济行政方面令: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发布的诏令,类似于特殊法,具有最高效力科:律之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科条、科罪)比:比附,决事比,律无正条,可依判例,大体相当于类推(最早见于荀子,“法义”、“法数”、“类”,“有法以法行,无法以类举”) (原理:立法技术的简陋,有罪推定的专制传统)4. (名解)春秋决狱:1、董仲舒所提倡2、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中所提倡的精神原则判案,礼法融合2、核心是“原心定罪”,看犯罪动机是否符合儒家精神,以定善恶3、任意枉法和轻刑的双刃剑4、经学到律学5. 刑罚体系:死刑

18、(殊死):枭首、腰斩、弃市。徒刑。顾山,又名雇山,秦汉女徒纳300钱代役伐木。禁锢:对犯人实行终身监禁,后扩展到党争之人禁止为官6. 刑罚原则:(名解)亲亲相隐(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宣帝确立,法律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藏匿包庇,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辈份有差别)7. 独特罪名:阿党罪:诸侯王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罪不举。附益罪:朝臣结交诸侯王出界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酎金罪:诸侯王贡献美酒、黄巾纯度成色以次充好,夺爵8. 行政法律 1、中央:汉承秦制,三公九卿2、地方:汉初的王国、郡县并行制度,到武帝之后郡县制的3、东汉末的州、郡、县三级(黄巾起义、军阀割据)4

19、、职官选拔:太学、察举、征辟、军功、父兄任、纳赀,后期州牧自辟僚属。5、职官的考核。上计律:汉代对官吏进行考核的专门法律。从县开始,至郡国,至中央。内容包括户口、赋税、农桑、选举、盗贼、狱讼、灾害等,每年一次,以定奖惩。(考核以数字为据,较为客观,对吏治有促进。但也容易流于形式,产生弊端。)9. 经济法律 1、 赋税法:田律、田租税率、租挈,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2、贸易管理:市井、市长、市令 。(处商必就市井管子)3、货币,武帝将铸币权受归中央,发行五铢钱,私铸者死罪。4、重农抑商:算缗、告缗(商业、财产重税、商人破产),盐铁酒专卖、均输平准(桑弘羊)10. 民事法律 1、所有权的保护,官物优于

20、私物,生产资料(马、牛)优于生活资料的传统2、债权的保护与限制,明定利率。 3、婚姻,汉初的早婚政策(15岁)4、继承,诸子均分的析产制与古代中国的小农经济 11. 司法制度 1、皇帝最高司法权的“杂制”: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到皇帝最终决定2、三月乞鞠制度3、审判监督的“录囚”制度4、阴阳五行的“春生秋杀”传统12. 监察制度 1、中央,西汉御史大夫、东汉御史中丞2、地方,汉初丞相府派出“丞相丞”监察郡县;汉武帝的13州部3、州部刺史重在监督地方豪门强宗,防范地方割据13、(名解):录囚制度: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1. (名解)律学:又称“刑名之学”,中国古代以法典注释为研究方法,以

21、诠释具体法律原则、名词术语、法条内涵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一般认为是古代中国的法学。发端于商鞅改法为律,秦简法律答问最早,西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促使以经注律,律学作为经学的分枝得以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主要研究立法技术、刑名原理、法律原则、法律术语、法典体例,律学逐渐摆脱经学,成为独立的学问。但由于科举取士的社会背景,律学不被传统学者重视,大多是在官员问理刑名中得以延续2. (简答)中国古代律典编簒体例的变化?3.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与令:“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令的内容为制度,无惩罚,违令者,以律制裁;令是临时之制,律是基本法典,令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令法规。4. 西晋“五服”入律5.

22、曹魏“八议”入律:源于周代的“八辟”。 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八议体现封建特权法律化,最高裁判权在皇帝,但重罪除外。)6. (名解)官当制度:官当简称为当,又叫以官当徒,是古代官吏享有的特权,在他们犯罪时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挡徒刑。 7. 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官吏选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魏文帝曹丕篡汉前,采纳吏部尚书陈群意见而定。1、中正官2、其标准有三:家世(被评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道德、

23、才能。3、共九品4、后来家世成为主要依据5、东晋时发展最腐朽 (谱学、士族门阀制度)8. (名解)“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 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9. 刑制改革 1、北齐废止宫刑2、从曹魏到晋、南北朝缩小连坐范围3、确立流刑4、传统五刑逐步确立5、存留养亲:北魏首创,犯罪人因其直系血亲尊亲属老迈或重病,而又无其它丁男(通常为十六岁以上)者,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属去世后再执行,明清可以赎免。(清末曾引发礼法之争)10. 魏晋南北朝司法机构A、三国将廷尉改称大理B、北周改为秋官大司寇

24、(试图恢复周代制度,取得政权合法性的依据)C、北齐改为大理寺D、具体司法事务:东汉时期出现三公尚书,掌中央审判(刑部的前身),地方为州郡县三级E、魏明帝(曹睿 ,曹丕之子)于廷尉中设律博士,培养司法人员11. 诉讼制度: A直诉制度:(名解)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中国古代独特的上诉程序。中央集权和对地方防范的表现。周代,路鼓之制,肺石制度。西晋,登闻鼓。沿用到明清B、刑讯方式。测罚,南朝梁武帝设立(饥饿)。测立,南朝陈武帝设立(反复体罚)C、死刑复奏制度(皇帝最终决定死刑),魏晋南北朝确立,发展为明清的三复奏、五复奏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名)隋朝开皇律1、隋文帝杨坚开皇

25、三年颁布2、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成果,多采“后齐之制”3、篇首名例律,体例12篇最终确立,为后世沿用4、笞杖徒流死确立,绞斩代替其他残酷生命刑(五代出现凌迟)5、十恶正式形成6、八议、官当、赎刑制度化7、“例减”确立:八议者、七品以上官犯罪非十恶者8后期刑罚又转向残酷2. (简)为什么说唐律是“一准乎礼”?3. (名)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的立法思想以徳礼为本,刑罚为辅的手段。4. (名)永徽律疏,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最早的封建法典,元代定名唐律疏议5. (名)唐六典1、周礼六官:(一)天官冡宰,(二)地官司徒,(三)春官宗伯,(四)夏官司

26、马,(五)秋官司寇,(六)冬官司空 2、隋代仿周礼六官才定为吏、民、礼、兵、刑、工六部3、开元26年唐六典4、按照官僚体制编排5、现存第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6. 补充:中国古代的避讳: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 7. (选择)清会典 唐六典 明会典8. 唐律主要罪名(一)十恶。1.危害皇帝人身、尊严、权利2、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犯罪3、危害伦理纲常犯罪(二)其他主要犯罪。1、六杀(谋、故、斗、劫、戏、误),2、六赃(名)(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监临财物、坐赃),3、诬告9. “ 辜限”定杀(保辜制度):“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

27、破骨者五十日。” 10. 类推出入罪(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名):即说,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11. 化外人相犯(属人与属地原则结合):“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2. (考)中华法系:1、法系:日本学者穗积陈重(明治时代)最早提出2、英文:Genealogy of law Family of law系谱, 家系, 宗谱3、按照法的源流关系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进行分类 4、中国最早翻译为“法族”,梁启超最先用“我国法系”

28、 5、中国母法与周边子法6、中华法系的孕育(奴隶制的“礼”)7、形成阶段(汉到南北朝,儒家思想入法)8、对周边影响阶段(隋唐)9、母法解体(清末)10、中华法系的特征(A多民族智慧的结晶B儒家思想居主导地位C公法多私法少D静止社会的法)13. 唐代职官制度1、科举 2、门荫 3、官吏的任用:科举吏部考试授官(释褐) 4、任用标准:身言书判 5、考核:1年小考,4年大考考课令(A州县官负责属官B吏部负责四品以下C皇帝负责三品以上) 6、年假(旬假、节假、婚丧假)与致仕(退休)70岁;五品以上官需经皇帝批准。假宁令14. 工商管理制度1、市坊分离2、统一度量衡检验制度(户部中金部)3、市舶使掌对外

29、贸易4、特殊商品贸易限制5、买卖相合6、工匠(官奴、轮番匠)“工作如法”15. 婚姻的解除:(名)1、断离(嫁娶违律、义绝) 2、和离:协议离婚。(义绝: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16. (司法制度)(名)三司推事(三司使鞠审):在唐一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17. (名)众证定罪与限制:

30、1、“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2、“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3、三人以上证实、三人以上证虚,为疑罪。4、(证人责任能力与证据效力的关系)统治者认为老少及废疾者,“皆少智力”,所以规定官吏“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治罪。18. (名)服辨:(徒刑以上)19. 牵连犯的审判管辖:1、后捕之犯送先捕处2、轻犯送重犯处3、移少就多原则4、两地相距百里者,就地审判20. 唐中后期刑罚的加重:一、原因:1、社会危机的加重2、统治者抛弃宽简、慎刑的祖训,企图以重典治国。二、表现:1、轻法改重法,加重惩罚杀人放火及盗贼2、严惩破毁国家财政犯罪,如私盐等(黄巢起义)3、加重官吏失职及枉

31、法。三、酷刑代五刑:滥用杖决、恢复前代酷刑21. 问题 “断 罪 失 入 者 , 各 减 三 等 ; 失 出 者 , 各 减 五等 。 若 未 决 放 及 放 而 还 获 , 若 囚 自 死 , 各 听 减 一 等 。” 1、“出、入、故出、故入、失出、失入”2、传统五刑20等级:笞10、20、30、40、50、杖60、70、80、90、100、徒1年、1年半、2年、2年半、3年、流2000里、2500里、3000里、绞、斩3、“剩罪”:误判之刑与应得之刑之间的差4、法官责任:法官故出、故入,反坐“剩罪”5、法官 “失入” 、“失出”、,反坐剩罪,但分别减三等、五等。(轻罪重判与重罪轻判补救的难易程度不同)若判决尚未执行则可再减一等22. 以唐律疏议为纲,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敕附与律文后,后人简称为刑统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 宋刑统:宋初沿用大周刑统,宋太祖建隆三年颁布建隆重详定刑统(编者窦仪 ),即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沿用刑律统类的方式,即以刑律为主,把有关敕、令、格、式等分门别类统编于律目之下。共12篇,并在篇下设门,共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宋刑统作为普通常法,对盗贼犯罪的量刑规定,比唐律明显加重。2. 特别法,宋仁宗的京畿地区(名)重法地法、宋神宗盗贼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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