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局长:杨元元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通用航空活动的正常秩序,加强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第四
2、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汇总全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自用公务飞行、搜索救援飞行、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航空运动训练飞行、个人飞行与娱乐飞行活动。上述未包含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由民航总局确定。第六条 已经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通用航空单位,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或以代管航空器方
3、式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不再另行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手续。第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取酬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严禁利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八条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所从事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二) 有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三) 有可使用
4、的机场、空域和地面保障的设施设备;(四)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使用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航空人员也无执照要求。第九条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登记,报民航总局备案。第十条 单位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 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 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三) 单位章程和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四) 负责人和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人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五) 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目的、宗旨和其活动与本单
5、位业务的关系;(六) 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经费来源和支付方式,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七) 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除外;(八) 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飞行人员的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除外;(九) 拟使用机场的情况;(十) 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 本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 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 居住地址、联络地址;(四
6、) 本人简历和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五) 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目的和经费来源,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六) 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超轻型飞行器除外);(七) 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具有的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复印件) ,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除外;(八) 拟使用机场的情况;(九) 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时委托保障机构情况和协议、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
7、实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人已购置民用航空器,但尚未办理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出具补正登记材料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待其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后,予以正式受理。第十四条 经核准符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条件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应载明下列内容:(一)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二) 住所(三) 使用的基地机场(四) 使用的航空器型别(五) 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六) 活动范围和项目(七) 登记编
8、号(八) 登记类别(九) 活动期限(十) 登记机关和登记日期经核准不符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条件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不得涂改、出借、转让。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损毁、灭失的,应当通过相关传媒声明作废,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和延期的,登记证书自动失效。已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于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第十七条 申请换发登记证书,应当根据原登记证书载明的活动项目和范围,按本规定第十
9、条、第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并交回原登记证书。第十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受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改变的;(二) 航空器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三)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四) 单位或个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变更的;(五) 活动项目或范围变更的;(六) 使用的基地机场或航空器变更的。变更登记的申请应自相关事项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办理变更登记,须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变更理由和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受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核准后予以变更。第十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注销手续 :( 一 ) 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 ) 法定代表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申请变更的 ;( 三 ) 单位因经营不善破产、因故停业、被撤销法人或者被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四 ) 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 ) 因航空器损坏、消失等不可抗力导致登记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办理完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
11、变更、注销登记后20日内,将登记的申请材料和登记证书复印件报送民航总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的颁发、换发、变更、注销等情况,由受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相关传媒予以公告。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已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在核准的活动项目和范围内开展活动;(二) 妥善保存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三) 在活动期限内保持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的有效性;(四) 按规定交纳因飞行发生的起降服务费、航空油料费等有关费用;(五) 记录有关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信息,记录应当保存18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
12、时予以提供;(六) 落实航空安全管理措施和空防安全保卫方案;(七) 其飞行活动应遵守并执行民航现行的各种飞行规则、规定和标准;(八) 遵守民航有关统计管理的规定,报送有关统计信息资料。(九) 制止、举报利用其航空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实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第二十四条 已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航空器和有关证照;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 已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受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
13、活动,应将活动信息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跨地区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必须将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已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涉外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已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应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人。对于需要整改的,被检查人应按相关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反馈。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受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
14、外违法违规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处理,并将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抄告核准登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第二十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时, 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 , 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已核准登记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取酬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并视情节处以
1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登记,并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擅自涂改、出借、转让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的,或者不按规定补发、换发登记证书、办理变更登记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暂停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其活动,注销登记。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6、,已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被责令暂停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方可恢复活动。期满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注销其登记。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已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租、转让航空器和有关证照、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备案手续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违反有关涉外规定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暂停活动,并处以5千元以上1
17、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未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本规定施行后180日内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非法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
18、活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处理。附录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登记编号登记类别:单位名称(姓名)住所使用的基地机场使用的航空器型别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准该证持有者符合登记要求,可以从事以下范围和项目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活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登记机关(印章)登记日期 年 月 日附录二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编号方法和打印要求一、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编号方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编号采取地区名称汉语拼音缩写加四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组成,具体见下表:编号表示方式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19、DB-000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HB-000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HD-000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ZN-000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XN-000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XB-000民航新疆地区管理局 XJ-000二、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打印要求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打印时应使用黑体小三号字。附录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申请书申请序号: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定)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承办人1、申请类别:单位登记 个人登记2、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单位联系人姓名/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3、申请单位/申请人住所地址:邮政编码:4、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5、航空器使用基地 (
20、机场)名称:6、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号:航空器适航证号:机载无线电台执照号:7、航空器型号和机号:8、证明文件 :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企业的工商执照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证9、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理由,包括活动目的、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10、申请人按照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在开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时,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请填写 :同意承担 不同意承担11、申请人声明 :兹证明 , 上述所填各项和提供的材料属实 , 并对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责任。法定代表人 ( 签字)职务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填报日期
21、年月日(本表复印有效)此页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局填写项目 是否符合要求 备注单位设立或个人的证明文件单位章程和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或本人简历和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负责人和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成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飞行人员的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拟使用机场的情况和批准文件;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飞行手册、飞行安全措施和空防安全保卫方案;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理由,包括活动目的、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22、。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承办记录:受理通知书编号: 发出日期年 月 日审核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登记证号: 颁发日期 年 月 日领取登记证日期: 年 月 日 领取人签字备案日期: 年 月 日承办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关于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说明通用航空活动是民用航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 社会的进步,以及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既有企事单位还有个人,其中一部分是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鉴于目前的民用航空规章不能对此类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与规范,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3、,制定了本规定,以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管理的法规体系。本规定共四章,三十九条。现就本规定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 关于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定义本规定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定义时,主要考虑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活动是相当普遍的,参考国外航空规章的经验,以是否营利来确定活动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是比较科学的。因此本规定采用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定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二、 关于登记工作分级管理本规定根据“简化程序,方便办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原则,考虑到民航两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工作中实行分级管理,即民航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事
24、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情况的汇总工作,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三、 关于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的划分本规定根据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和个人两类主体的经济实力、需求和期望达到的目的,将目前通用航空活动中属于纯经营性项目进行剔除。四、 关于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监督本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监督和管理,一方面设定了经核准登记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设定了活动原则、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统计管理、检查等项管理和监督措施,以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促进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稳步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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