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8 ,大小:19.26KB ,
资源ID:5788609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78860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买卖合同判决书.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买卖合同判决书.docx

1、买卖合同判决书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买卖合同判决书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宣判后,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 诉称,李延峰只是上诉人的临时工,其行为系个人行为,原 审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 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 所地:山东沂南县城芙蓉路 48号。法定代表人黄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得先,男,197

2、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该公司会计,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崔纪元,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沂南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沂南县城历山 路9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艳明,男,1970年7月22日出 生,汉族,农民,住广饶县广饶镇何张村。委托代理人魏朝阳,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饶县司法局。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XX)广民初字第161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利先、崔纪元、被 上诉人彭艳明

3、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XX年4月原告彭艳明与被告山东承天 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买卖杨木顶柱口头协议,约定由 原告供被告杨木顶柱,每根价格元。协议达成后,至 20XX 年5月21日,原告供给被告杨木顶柱 1467根,总计款12469 元,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垦利县高盖镇鹭 营花园建筑工地负责人李延峰收货后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 被告称李延峰是在被告工地干临时工,其行为是个人行为, 原告虽然将货物送到我公司工地,大约过了 3天,公司发现后就叫李延峰拉走了的主张无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买卖杨木顶柱合同, 是双方的

4、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 原告按约将杨木顶柱供给被告,被告收货后不按约定支付货 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所称收货后写欠条李 延峰是在被告工地干临时工其行为与被告无关的主张,与事 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 九条、第一白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 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彭艳明杨木顶柱款 124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8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 诉称,李延峰只是上诉人的临时工,其行为系个人行为,原 审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 事实、依法改判

5、。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 上诉人彭艳明之间签订的买卖杨木顶柱合同系双方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所欠被上诉人的货 款应予支付。上诉人主张李延峰只是其临时工,他收货后出 具欠条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白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白五十八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 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来庆云

6、审判员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OO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任艳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1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图XX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X 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X 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图X 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XX)深龙法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和被告于 20XX年10月17日签订一份 单号为gm20X

7、X/0799的订购单,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货 号为xp5950的彩鼓成品4个,xp5951的彩鼓成品7个,xp5952 的彩鼓成品8个,xp5953的彩鼓成品4个,上述型号的彩鼓 成品单价均为每个 300元(人民币,下同),合计6900元。 约定交货日期为20XX年10月20日,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 以后付款。被告于 20XX年10月20日出具了一张编号为 no0003918的收货单,写明收到供应商为原告的货号为 xp5950的彩鼓成品 4个,xp5951的彩鼓成品 7个,xp5952 的彩鼓成品8个,xp5953的彩鼓成品4个,该送货单为原告提供,被告亦确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 6900元

8、,但是主张原告不具备签订硒鼓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且该硒鼓成 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亦经被告验收后显示为不合格产品,因 此被告认为双方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至今未付货款给原 告。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审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依 据被告的订单生产并向被告送货,被告收取货物并开具收货 单,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 货款69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订货单、收货 单证据为证,且被告亦认可,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答辩称原 告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生 产、经营高污染性的硒鼓,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具 备签订硒鼓买卖合同的

9、主体资格,双方建立的买卖合同应届 无效。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生产的硒鼓 属于高污染性的产品,亦无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属于非法经 营行为,所以原告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被告亦无证据证明涉案 硒鼓属于伪造的劣质产品。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提供的硒鼓 未经双方验收,且被告单方面验收后发现该批货物为不合格 产品,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广州极xx公司产品异常投诉报告 一份,写明产品名称为 xx,供应商为本案被告,不良情况说 明为上机后出现严重漏粉现象,经用户比对怀疑该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备注注明让采购人员向供应商提出交涉 或者进行投诉处理,退货 。测试员

10、为彭某利,并加盖了广 州极X X公司的公章。被告申请彭某利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但因证人没带身份证原件,法庭无法核实证人身份,依照法 律规定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该份产品异常投诉报告虽然加 盖有广州极X X公司的公章,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 司具有相应的验收资质,亦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涉案硒鼓 经验收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因此,对于被告主张的涉案硒 鼓经验收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白零八条的规定,判 决:被告深圳市图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杨某某货款 69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11、诉讼法第二白 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图x x公司承担,被告深圳市 图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法院缴纳 25元。该款原告杨某某已预交,在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上诉人深圳市图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 据双方约定,涉案货物经验收合格后才付款。涉案货物并未 经双方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 诉人付款。一审法院无视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判决上诉人 履行付款义务,与本案事实不符。上诉人开出的订购单 约定的付款

12、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付款。但20XX年10月22 日,上诉人收货后多次要求被上诉人用专业的机器对涉案的 硒鼓进行质虽验收,但被上诉人一直不同意,而且在上诉人 收货后不断要求付款。被上诉人不但不同意验收,还不断催 促支付货款,这明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同时也坚定了上诉 人对这批硒鼓质虽的怀疑。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坚持先验收 再付款。不久,上诉人的客户就向上诉人投诉该批硒鼓质虽 不合格的情况。上诉人随即要求被上诉人立即进行质虽验 收,否则无条件退货。因此,被上诉人在其供应的硒鼓未经 质虽验收的情况下,向上诉人主张付款是没有合同依据的, 特别是在其供应的硒鼓已经出现质虽问题的情况下,被上诉 人就更无权要求上

13、诉人付款。对此,上诉人恳请法庭明查。一审法院并未对本案的付款条件进行调查,无视双方约定的 付款条件,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判决 上诉人支付货款,显然遗漏案件重要事实。二、一审法院查 明”被告在收取货物后,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未向原告主张 货物存在质虽问题与事实不符。双方明确约定对货物 进行验收合格后再付款。然而,经过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 诉人拒绝进行货物验收,直接导致货物到现在未进行验收。 据常理,货物的质虽问题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检验其质虽是否合格。鉴于被上诉人拒绝进行货物质虽验收,上诉人遂 将该批货物售予客户使用。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质虽问题 后,上诉人立即和被上诉人联系验收并

14、退货事宜,并不存在 一审法院所谓的未主张货物质虽问题的事实。此外,自货 物交付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也就是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在 货物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必然需要一段时间的使用方才 能够看出其质虽是否存在问题。 两个多月时间对货物质虽问题的自然出现来说并非足够长的时间。因此,一审法院 认定上诉人未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提出质虽异议存在两个方 面的认定错误:(1)上诉人在接到客户关于硒鼓质虽投诉的 之日起,便一直和被上诉人就货物质虽问题和货物处理问题 进行沟通;(2)时间并非足够长,自交货至本案提起诉讼仅仅 两个多月的时间。三、被上诉人生产、经营的是 xx系列专用硒鼓,其生产经营既未获得授权,更未取得生

15、产 xx系列硒鼓的专业技术,其向上诉人销售的显然是被上诉人手工制 作的假冒伪劣产品。被上诉人故意将该产品售予上诉人,属 欺诈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届无效。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事 实加以详细查明,而是简单地声称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加以证实”便不予采信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并非经合法设立、 合法许可生产经营 xx系列硒鼓,更未取得专业生产厂家的 授权,其生产经营行为属于伪造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而且,是否合格。鉴于被上诉人拒绝进行货物质虽验收,上诉人遂 将该批货物售予客户使用。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质虽问题 后,上诉人立即和被上诉人联系验收并退货事宜,并不存在 一审法院所谓的”未主张货物质虽问题”的事实。此

16、外,自货 物交付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也就是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在 货物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必然需要一段时间的使用方才 能够看出其质虽是否存在问题。 两个多月时间对货物质虽问题的自然出现来说并非”足够长的时间o因此,一审法院 认定上诉人未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提出质虽异议存在两个方 面的认定错误:(1)上诉人在接到客户关于硒鼓质虽投诉的 之日起,便一直和被上诉人就货物质虽问题和货物处理问题 进行沟通;(2)时间并非足够长,自交货至本案提起诉讼仅仅 两个多月的时间。三、被上诉人生产、经营的是 xx系列专用硒鼓,其生产经营既未获得授权,更未取得生产 XX系列硒鼓的专业技术,其向上诉人销售的显然是被上诉人手

17、工制 作的假冒伪劣产品。被上诉人故意将该产品售予上诉人,属 欺诈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届无效。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事 实加以详细查明,而是简单地声称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加以证实”便不予采信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并非经合法设立、 合法许可生产经营 XX系列硒鼓,更未取得专业生产厂家的 授权,其生产经营行为属于伪造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而且,是否合格。鉴于被上诉人拒绝进行货物质虽验收,上诉人遂 将该批货物售予客户使用。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质虽问题 后,上诉人立即和被上诉人联系验收并退货事宜,并不存在 一审法院所谓的”未主张货物质虽问题”的事实。此外,自货 物交付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也就是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

18、在 货物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必然需要一段时间的使用方才 能够看出其质虽是否存在问题。 两个多月时间对货物质虽问题的自然出现来说并非”足够长的时间o因此,一审法院 认定上诉人未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提出质虽异议存在两个方 面的认定错误:(1)上诉人在接到客户关于硒鼓质虽投诉的 之日起,便一直和被上诉人就货物质虽问题和货物处理问题 进行沟通;(2)时间并非足够长,自交货至本案提起诉讼仅仅 两个多月的时间。三、被上诉人生产、经营的是 xx系列专用硒鼓,其生产经营既未获得授权,更未取得生产 XX系列硒鼓的专业技术,其向上诉人销售的显然是被上诉人手工制 作的假冒伪劣产品。被上诉人故意将该产品售予上诉人,属

19、欺诈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届无效。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事 实加以详细查明,而是简单地声称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加以证实”便不予采信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并非经合法设立、 合法许可生产经营 XX系列硒鼓,更未取得专业生产厂家的 授权,其生产经营行为属于伪造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而且,是否合格。鉴于被上诉人拒绝进行货物质虽验收,上诉人遂 将该批货物售予客户使用。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质虽问题 后,上诉人立即和被上诉人联系验收并退货事宜,并不存在 一审法院所谓的”未主张货物质虽问题”的事实。此外,自货 物交付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也就是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在 货物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必然需要一段时间的使用方才 能

20、够看出其质虽是否存在问题。 两个多月时间对货物质虽问题的自然出现来说并非”足够长的时间o因此,一审法院 认定上诉人未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提出质虽异议存在两个方 面的认定错误:(1)上诉人在接到客户关于硒鼓质虽投诉的 之日起,便一直和被上诉人就货物质虽问题和货物处理问题 进行沟通;(2)时间并非足够长,自交货至本案提起诉讼仅仅 两个多月的时间。三、被上诉人生产、经营的是 xx系列专用硒鼓,其生产经营既未获得授权,更未取得生产 XX系列硒鼓的专业技术,其向上诉人销售的显然是被上诉人手工制 作的假冒伪劣产品。被上诉人故意将该产品售予上诉人,属 欺诈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届无效。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事 实加以

21、详细查明,而是简单地声称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加以证实”便不予采信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并非经合法设立、 合法许可生产经营 XX系列硒鼓,更未取得专业生产厂家的 授权,其生产经营行为属于伪造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而且,是否合格。鉴于被上诉人拒绝进行货物质虽验收,上诉人遂 将该批货物售予客户使用。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质虽问题 后,上诉人立即和被上诉人联系验收并退货事宜,并不存在 一审法院所谓的”未主张货物质虽问题”的事实。此外,自货 物交付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也就是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在 货物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必然需要一段时间的使用方才 能够看出其质虽是否存在问题。 两个多月时间对货物质虽问题的自然

22、出现来说并非”足够长的时间o因此,一审法院 认定上诉人未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提出质虽异议存在两个方 面的认定错误:(1)上诉人在接到客户关于硒鼓质虽投诉的 之日起,便一直和被上诉人就货物质虽问题和货物处理问题 进行沟通;(2)时间并非足够长,自交货至本案提起诉讼仅仅 两个多月的时间。三、被上诉人生产、经营的是 xx系列专用硒鼓,其生产经营既未获得授权,更未取得生产 XX系列硒鼓的专业技术,其向上诉人销售的显然是被上诉人手工制 作的假冒伪劣产品。被上诉人故意将该产品售予上诉人,属 欺诈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届无效。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事 实加以详细查明,而是简单地声称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加以证实”便不

23、予采信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并非经合法设立、 合法许可生产经营 XX系列硒鼓,更未取得专业生产厂家的 授权,其生产经营行为属于伪造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而且,是否合格。鉴于被上诉人拒绝进行货物质虽验收,上诉人遂 将该批货物售予客户使用。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质虽问题 后,上诉人立即和被上诉人联系验收并退货事宜,并不存在 一审法院所谓的”未主张货物质虽问题”的事实。此外,自货 物交付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也就是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在 货物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必然需要一段时间的使用方才 能够看出其质虽是否存在问题。 两个多月时间对货物质虽问题的自然出现来说并非”足够长的时间o因此,一审法院 认定上诉人未在足

24、够长的时间内提出质虽异议存在两个方 面的认定错误:(1)上诉人在接到客户关于硒鼓质虽投诉的 之日起,便一直和被上诉人就货物质虽问题和货物处理问题 进行沟通;(2)时间并非足够长,自交货至本案提起诉讼仅仅 两个多月的时间。三、被上诉人生产、经营的是 xx系列专用硒鼓,其生产经营既未获得授权,更未取得生产 XX系列硒鼓的专业技术,其向上诉人销售的显然是被上诉人手工制 作的假冒伪劣产品。被上诉人故意将该产品售予上诉人,属 欺诈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届无效。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事 实加以详细查明,而是简单地声称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加以证实”便不予采信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并非经合法设立、 合法许可生产经营

25、XX系列硒鼓,更未取得专业生产厂家的 授权,其生产经营行为属于伪造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而且,是否合格。鉴于被上诉人拒绝进行货物质虽验收,上诉人遂 将该批货物售予客户使用。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质虽问题 后,上诉人立即和被上诉人联系验收并退货事宜,并不存在 一审法院所谓的”未主张货物质虽问题”的事实。此外,自货 物交付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也就是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在 货物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必然需要一段时间的使用方才 能够看出其质虽是否存在问题。 两个多月时间对货物质虽问题的自然出现来说并非”足够长的时间o因此,一审法院 认定上诉人未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提出质虽异议存在两个方 面的认定错误:(1)上诉

26、人在接到客户关于硒鼓质虽投诉的 之日起,便一直和被上诉人就货物质虽问题和货物处理问题 进行沟通;(2)时间并非足够长,自交货至本案提起诉讼仅仅 两个多月的时间。三、被上诉人生产、经营的是 xx系列专用硒鼓,其生产经营既未获得授权,更未取得生产 XX系列硒鼓的专业技术,其向上诉人销售的显然是被上诉人手工制 作的假冒伪劣产品。被上诉人故意将该产品售予上诉人,属 欺诈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届无效。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事 实加以详细查明,而是简单地声称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加以证实”便不予采信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并非经合法设立、 合法许可生产经营 XX系列硒鼓,更未取得专业生产厂家的 授权,其生产经营行为属

27、于伪造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而且,是否合格。鉴于被上诉人拒绝进行货物质虽验收,上诉人遂 将该批货物售予客户使用。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质虽问题 后,上诉人立即和被上诉人联系验收并退货事宜,并不存在 一审法院所谓的”未主张货物质虽问题”的事实。此外,自货 物交付至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也就是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在 货物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必然需要一段时间的使用方才 能够看出其质虽是否存在问题。 两个多月时间对货物质虽问题的自然出现来说并非”足够长的时间o因此,一审法院 认定上诉人未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提出质虽异议存在两个方 面的认定错误:(1)上诉人在接到客户关于硒鼓质虽投诉的 之日起,便一直和被上诉人就货物质虽问题和货物处理问题 进行沟通;(2)时间并非足够长,自交货至本案提起诉讼仅仅 两个多月的时间。三、被上诉人生产、经营的是 xx系列专用硒鼓,其生产经营既未获得授权,更未取得生产 XX系列硒鼓的专业技术,其向上诉人销售的显然是被上诉人手工制 作的假冒伪劣产品。被上诉人故意将该产品售予上诉人,属 欺诈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届无效。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事 实加以详细查明,而是简单地声称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加以证实”便不予采信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并非经合法设立、 合法许可生产经营 XX系列硒鼓,更未取得专业生产厂家的 授权,其生产经营行为属于伪造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而且,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