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3 ,大小:95.88KB ,
资源ID:5783032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78303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吕忠梅.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吕忠梅.docx

1、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吕忠梅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吕忠梅)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吕忠梅 主持人:感谢各位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尹飞博士在外面开会,委托我代他主持今天的活动。在现实生活中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所关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吕忠梅教授。这次吕教授就环境权的基本问题给我们演讲(掌声)。吕忠梅:环境权的问题应该在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在世界上引起了特别大的反响,然后是一个悄悄的没有声音的一个理论。对环境法来讲,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环境权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被法定化,并且发展的非常迅速,

2、也发展的非常好。另外一个呢,在大陆法系国家整个趋势上来看,承认环境权是一个宣言式的权利,可以在宪法里面写进去。但是如果把它法定化以及如何去试行对这个权利的保护基本上持排斥态度,这样我们对环境权的现状比较担忧。如果一项权利不能够具体化,并且能够获得一种救济的途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虚幻的东西,不能够进入实际的领域。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下,我们看到一些欧盟的学者、包括中国、日本的学者对环境权的问题有了进一步的研究化,这个研究的目标很大的一个方面就是环境权利的具体化,环境如何被具体化,这就涉及到民法领域的问题,如果它不能够成为公民的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并且通过民事权利救济这种途径来获得他的保障,那

3、么这个权利的出现,就是有困难的。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很多的环境学者以及民法的学者就共同对这个领域开始感兴趣。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我觉得有两个趋势值得注意的,一个应该是说从90年代以后,各个国家的民法典的修改和新的民法典制度,对环境保护这一个方面的加强。所以我们看到德国民法典第九十条修改,瑞士民法典的修改。我们看到越南民法典在总则里面把环境保护的内容直接写进去了,这就是一种趋势,就是民法进入法典化的一种状态。另外一种就是整个法律“绿化”,除了民法以外所有法律的生态化问题。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觉得直接的原因就是因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持续发展它要求所有的现行法律和政策,按照这种持续发展的标准重新进行评

4、价、并且进行修改。在这一背景下除了民法以外,其他法律的生态化问题也被提出来。我们再来研究一下环境权的问题,尤其是环境权的权利具体化,我在这里运用的是一个民法保护,为什么没有用其他的词呢,我觉得我们民事权利的框架以内或在民法体系的框架以内,能不能寻找到让这个权利具体化的途径,在这方面作一些思考或作一些新的探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从97年以后我这方面的文章逐步发表的比较多,一些贯串这种思路的文章。最后把这个思路整个梳理了一遍,形成了一个整体的思路,在这里有两个问题要特别的注意:第一个问题就是,民法如果让它改变性质是不可能的,它的意志性对于权利直接的占有,你让它完全变成生态化的东西不可能,这个就是我

5、说的第一个冲突。就是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占有和消费不排他性,这就是它的特性和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里面占有是确定的,然后它是能够特定化的,这是一个矛盾。第二个问题就是环境资源无主与无价和民事权利所要求的有直接的主体明确,还有价值也能确定下来,这两个矛盾确实是存在的,我们要解决环境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可能就是把这两个矛盾如何的衔接或能够消除找到一种平衡它的利益机制让它能够确立下来。我们的整个思路就是围绕如何消除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能够得到平衡的机制。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第一个方面:环境权的基本理论环境权是一个从国际法到国内法都广泛使用的概念,但这一概念目前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但对其理解即使在语

6、义上也存在差别。比较明显的两种认识是:一种将其理解为“环境的权利”(Environmental rights),另一种将其理解为“对环境的权利”(The right to environmen)”。关于环境的权利(Environmental rights),环境权虽然通常被解释为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但如果比照“人权”一词的解释方法,可以将其理解为环境的权利,也就是环境所拥有的权利,而不是人类对一个健康环境拥有的权利。这种解释从生态中心主义的角度,将环境置于与人类同等的地位,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它将引起人们的不安和对法律的怀疑,尤其是对人类的基本法律理念如主客二分法、以及人类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怀

7、疑,这种理解也将使法律的根基发生动摇。对环境的权利(The right to environment),即人类对环境的权利。这种解释表达了法律将环境作为客体的一般理念,但是,它也强调了这样一种观点:“对于环境权的认同将增加到对生物圈的保护之中,而后者的健康安全对于人类的生存是致关重要的。”事实上,这种解释是在传统法律观念下对权利的一种再认识,它也并非是完全的将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或将自然看作人类任意奴役的对象,而是充满了人类重视自然、与自然和谐友好的思想。一般认为,有关环境权的经典定义是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原则的宣告:“人类专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

8、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对于环境权的表达方式有多种,一方面是因为在立法上对法律有不同的表述方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研究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有的将环境权理解为各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即各种环境法律权利,并认为环境权包括享受适宜环境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参与环境管理权,以及环境检举权、控告权、监督权、知情权、诉讼权等各种具体权利;有的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即公民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有的认为环境权是指保护环境的权利。有的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

9、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并认为环境权包括个人(自然人)环境权、单位(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代际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等内容。 由于本文是从民法角度研究环境权问题,它所涉及的并非环境权的全部,因此我不会对 环境权的整个理论展开论述,而是仅仅研究与民事权利相关的环境权内容。在本文中,我将 环境权界定在“公民环境权”的范围以内(在本文中简称为环境权),并将它定义为:公民 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地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包括如下涵义:(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

10、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 (3)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地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4)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 义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

11、利观的基本要求。各种有关环境权的定义都建立在对环境权法律属性的认识基础之上。学者们从国际法到国内法、从公法到私法等各个不同层面,对环境权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广泛研究,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的焦点也集中在对环境权性质的认识,不同性质的环境权决定了对其实体权利的不同理解以及权利保护体系的设计。归纳起来,对于环境权的性质的认识,主要有四种学说:第一种,“人权说”,即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种,“人格权说”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又由于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有人认为环境权届人格权。第三种,“财产权说”

12、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如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认为,空气、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民,包括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政府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由此可以得出“生活环境利用权”、“自然公物利用权”、“特定自然环境利用权”三种权利。第四章,“人类权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我以为以上几种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性质特征,包含着对环境权的属 性认识。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均只反映了环境权某

13、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 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至于财产权兼具人格权或人格权兼具财产权 说则本身并没有确定环境权的性质。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 国家公民的人权。环境权是一种新的、正在发展的重要法律权利。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环境权与生存权、自然资源权、生命健康权、发展权等许多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权利有交叉和和牵连。这是我们在认识环境权的法律属性时所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由于环境权的主体广泛、客体多样、内容丰富,我们必须从多方位来对环境权进行全面的认识:一,环境权是新型人权;环境权将人权和环境保护目标融合在一起,是因为两者最终都要寻求在现存地球生

14、态系统条件下取得人类生存质量的最优化。保护环境往往与保护个人权利产生冲突。这一问题在环境权产生后不可避免,但是发展出这一权利可以为了平衡的目的置环境保护与其它人权于同等地位,而不是象财产权一样成为人权的附庸。环境权与传统人权的另一不同在于它是一种动态的权利,由于引进了对生物圈的生态平衡加以保护的观念,环境权在时间和空间方面增加了许多丰富的内容。二,环境权是复合性权利; 这种复合性是环境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丰富性和复杂性的表现。由于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使得环境权兼有个人权、集体权、国家权、人类权、代际权阶性质。由于环境权的客体包括具有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以及其他非经济功能的环境资源

15、,使得环境权兼有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其它经济性法权和生态性法权的某些性质。由于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享受适宜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使得环境权兼有生存权、自然资源权、生命健康权等方面的某些内容。三,环境权是体系化的权利环境权兼具各种不同性质的法权,形成了一个复杂的权利束。但是,这些权利并不是也不应该是杂乱无章随意拼凑的,而是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建立起来的条分缕析、和谐统一的权利体系。尽管目前学者们对于建立环境权体系的标准和规则还有不同认识,我相信,随着环境权理论研究的深化,这一问题将会得到完满的解决。关于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作为新型人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

16、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系。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它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私体的客观价值,通过成本收益的效用比较参与经济流通过程。从各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利用权,事实上,各国环境立法的实践也都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展开。将环境

17、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对环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有在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环境标推、环境许可、环境开发的各种制度,也才有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

18、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傧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在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哥斯达尼加等国也都有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司法实践。学者们也对这些利用权进行了分类,日本的中山教授提出用“环境的共同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并将它又具体区分为,“生活环境使用权”、“自然公物使用权”、“特定自然环境使用权”三类。另有学者从环境利益的保护角度出发,将日照权、眺望权嫌烟权等生活环境中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私权性质较强的权利称为环境私权;而将清 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享有自然权、历史性环境权等“公共性”、“公益性”较高,支

19、配“公共的空间意识”,公权性质较强的权利,称之为环境公权。实际上,这里的“私权”与“公权”和传统法律上的公权与私权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状况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这一权利既是国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在立法中也得到了明确的承认,如乌克兰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关于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泰国的环境质量法也作了大致相同的规定。环境状况知情权在环境法的一

20、些基本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权交易、环境标准等多项制度中也有所反映。 环境状况知情权主要是由法定程序来加以保障的一项权利。有关获得环境信息的程序立 法在此就尤为重要,国民如何获得信息?获得何种信息?对于获得的信息的反馈有无途径? 等等。从另一方面看,环境状况知情权是对政府环境行政机关权力的限制,它要求环境行政 机关负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职责者,将产生法律后果,在此意义上,环境状况知 情权又是监督权的一种表现。 现行立法除了少数国家对环境状况知情权有比较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以外,专门对其程序 的规定较为少见。我想这可能与环境状况知情权中所包含的应该知道的必须是具体的信息有 关。从国家权力设

21、置的角度,也有对环境管理行政机关发布信息的规定,但在本质上与规定 国民的环境状况知情权还是有立法思想上的差别的。从国家权力的角度立法与从国民权利角 度的立法所反应的是法律本位的不同,也反应出国家对于国民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认识的不 同。 环境侵害请求权。环境权中所包含的环境侵害请求权,是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 护的权利。它既包括对国家环境行政机关的主张权利、又包括向司法机关要求保护权利,具体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犯公民环境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停止不法侵害的请求权等。实际上,也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作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分类,按照这种分类,环境

22、权 的内容包括宪法权利、行政法权利、民法权利、诉讼法权利等。 第二个方面:对环境权理论的反思 从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发表至今的二十几年间,国际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掀起了二 次高潮,环境权理论也经历了二次发展。从环境权理论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现代环境观作 为一次革命性变革,有与传统环境观的长期影响作斗争的过程:而环境权的实现,既有“为 权利而斗争”的过程,还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转变过程。 目前,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一般性权利在大多数国家还处于形成过程中的第一阶段,即 在政治、社会、道德方面逐渐为国民熟知,并深入到人们的法律意识中去的阶段,中国也是 如此。顺应这一时代潮流,多数学说认为作为基本人权的环培

23、权在宪法上已有了充分的根据。 但是,又都认为宪法上的环境权不能直接适用于私人问题,它仅具有促进环境权作为私法上 的一种权利能够成立的功能。各国有关环境权的立法实践也可看出其与一般权利立法的显著 区别:如关于环境权的立法并不象一般权利立法那样围绕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展开,而是主要 表现为一种对环境管理的环境事务参与权和损害赔偿权,而这两者间并无直接联系。所以, 批评者们认为环境权的范围和环境权主体的范围不明确,仅将权利的重点放在人类行为产生 的环境效果上,缺乏权利要件与结果上的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以环境权为诉讼理由的判决遭到了否定,否定环境权判决的理由 有多种,如将宪法关于环境权的有关规定解

24、释为程序性的规定或纲领性的规定,认为不能根 据这些规定直接取得具体的环境侵害请求权。认为环境权是针对环境而言的利益,这种利益 不能说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只不过是反射性利益。还有的法官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和范 围、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不明确,无法具体适用。也有人认为,环境是公共利益,任何个人不 能成为它的利益主体,因而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趋势是否 定环境权理论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人类对环境的认识逐步深化,人与环境的关系也被 更新界定,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不再满足于对物的需求,而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这样, 经济发展初期被物欲掩盖的问题,尤其是工农业高速发展

25、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出现 于社会生活中有关环境的纠纷日益增多并在一定时间内发展成为社会问题,解决这类纠纷离不开事后的价值补偿。于是,法律被要求调整这一类权利关系,早期的环境权理论便是在这样的要求下产生的,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环境权被定义为人们享受清洁、优美的环境的权利。这个层面的环境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人权及私法上的权利在性质上应该为一具有实体意义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但由于环境权所建立的基础环境的动态性特征,环境无主、无价以及环境的生态属性所具有的流动性、消费不排他任使得环境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权利的 时间和空间上的复杂性,人类对于其所生存的环境并不具有可选择性,更不具有独占性,因此,环境权并非

26、完备的物权从而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此外,基于环境公有的理念环境并不属下私人而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也进一步重申对私人而言环境权不具可转让性。正是由于这些问题并没有在理论上得到很好解决,便提出了环境权理论,并在其产生之初即被以 自然法的理念定义为神圣的“基本人权”和“天赋人权”,但对它与一般人权的关系、作为人权的环境权的保障体系等都缺乏深入的研究,才导致了环境权理论难以落到实处。关于环境权的泛道德主义的定性,使环境权理论在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难 题。明确环境权已倡导二十年却少有建树的原因所在,涉及高科技背景、决策风险、因案而殊的利益冲突的环境问题,不适合以绝对式的权利分配方式谋

27、求解决。就法律活动来说,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是恰当地配置权利。 根据权利配置的基本理论,权利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离开法律的权利,就成为了边沁 所比喻的“无父之子”。权利的设定是当事人获得权利的前提,也是权利保障的基础,但是任何权利的设定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并处理好与之相关权利的冲突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权利的设定是指某人或某种机关依照一定的步骤和程序用法律(规范和文件)的形式将社会主体的权利记载下来的活动“。它应遵循个人与社会利益相统一、正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以及可操作性原则。从可操作性上看,它要求所设定的权利明确而不含糊、具体而不空泛、有明确的义务承担主体“。如果我们运用这一原理仔细考

28、察环境权理论与实 践,便不难发现,环境权作为一项新设定的权利,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权利义务 的统一,尤其是在可操作性方面都存在问题,作为法律权利体系,仅仅只尊从生态平衡和环 境保护观念出发的单向正义原则是远远不够的。 从运行方式看。公法的突出特点在于其直接管制的强制命令性,其缺点在于管理 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僵硬死板的程序以及主体的有限性,难以充分发挥相对人的 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源于社会经济生活过程本身,在广泛而 复杂的环境问题面前,仅有公法机制是不能完成对其全面控制或全过程控制的,坚持单一公 法机制的结果,使得行政机关皆背上沉重的包袱,防不胜防,治

29、不胜治。但私法机制则能弥 补这一缺陷,私法的最大优越性在于其自治性,在这一机制下,权利在法律的范围内可以协 商、可以转让、也可以处分,各主体之间处于平权关系,这种机制如果设计合理,是一种保 护环境权的“全民皆兵”机制,它对于调动公民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具有重 要意义。 从动力来源看。公法的利益内容是公共性的,其力量源泉在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 这是一种道义发动机制,仅借助于公法手段保护环境权,主要依赖于人们的道德观。即使公 法对环境保护作出明文规定,其运行也是靠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是消极的、被动的、依 命令而作出的行为,不是主动的参与和付出。但如果发动私法机制,则情形大不一样,私法

30、 的利益直接与个人相联系,私法在保护环境时以公民及其团体利益为内容,是一种利益驱动 机制,利用了人类追求利益、趋利避害的本性,从而使保护环境的力量源泉植入了万民的心 理中,环境权的实现也因此而具有了深厚的基础。 第三个方面:环境权的民法保护理论 环境权作为权利形态,其运行也必须符合权利的一般运行规律,即可分为三个阶段,呈 现为三种表现形态“。在不同的阶段权利呈现不同的形态,第一阶段为权利的潜存阶段,这 一阶段的权利称之为应有权利:第二阶段为权利的表露阶段,与此相适应的权利为法定权利: 第三阶段为权利的现实阶段,此时的权利可称之为现实权利。在这三个范畴中,应有权利是 前提,法定权利是中介,现实权

31、利是结果。但是,法定权利不会凭空出现,是由先在的应有 权利产生的。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实质上是将环境权的有关内容通过民法手段加以实施的过 程,它就是环境权民事权利化的问题,这一过程也须符合权利运行的规律。我们现在所进行 的研究,首先论证的是环境权民法保护的合理性,以证明应有权利的存在:其次才论证其合法性,为法定权利奠定基础;最后,还要论证其可操作性,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人们只 拥有保障的权利。事实上,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使人们可以获 得有保障的权利。 环境权理论发端于美国,其理论基础是典型的英美法上的财产权理论,这一理论巧妙地 回避了大陆法上的一物一权、所有权与利益不可分离等

32、难题,为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制度留下 了广阔的空间。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权民法保护理论与实践却遭遇到了更多的困 难和矛盾,如何解决这些困难和矛盾既是挑战也是理论完善的机遇。中国是继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环境权研究基本上也遵循了概念法学的思维模式。环境权的民法保护问题也是困扰学者多年的难题。在中国当前轰轰烈烈的民法典制定高潮中,民法的“生态化”己不再仅仅只具有理论意义,但是,如果不能在理论上有所突破,中国民法典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制度构建可能因重重困难而被舍弃。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将如此巨大的遗憾带入新世纪。 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从理性的角度我们也可以得出环境权的民法 保护就是用形

33、式上的民法规范保护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但是,要构建合理的 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体系却并非易事,环境权的公共利益属性与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理念、环 境资源的生态性与物的可支配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客二分法与环境权的生态伦理基础等等 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正因如此,有人认为,将环境权与民法制度融合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无论如何艰难,环境权的理论与实践都的确存在。并且,有关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是得到了充分发展的一项制度,它为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相当的实证。也为我的 研究增添了不少信心。 环境权理论是在美国兴起的,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法律传统原因,发达的信托理论和制度 以及广泛的财产权概念是环境权这一新型权利生长的肥沃土壤。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