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25 ,大小:37.06KB ,
资源ID:5782518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78251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CNCA02C02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CNCA02C02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x

1、CNCA02C02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5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 2002年10月10日发布2002年10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 适用范围 22 术语 2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4.1认证申请 24.2 型式试验 34.3 初始工厂审查 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5 获证后监督 65 认证证书 7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75.2认证的变更 7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7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6.2 标志加施 87 认证收费 8附件1 9附件2

2、13附件3 16附件4 31实施规则修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注: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M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载客车辆。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

3、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车辆分类中具体原则依据GB/T15089-2001。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认证

4、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4

5、.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2。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4.2.2.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

6、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审查内容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4。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1) 认证产品的铭牌;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4.3.1.3 工厂质量保证

7、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8个人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

8、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4.4.2.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整改并自认为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申请认证。4.4.3 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

9、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4.4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监督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

10、;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2-4个人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项目,但

11、发生4.5.1.2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认证的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

12、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者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专用汽车除在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外,还应在专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7 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

13、统一收取。附件1: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1.1 汽车一般结构特征1.1.1 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1.1.2 车辆类型1.1.3 车身(驾驶室)型式1.1.4 车轴数和布置及驱动方式1.1.5 轮胎规格1.1.6 发动机型式及布置1.2 尺寸及质量1.2.l 车辆长、宽、高、轴距(半挂车牵引销至半挂车第一轴轴线距离)、轮距、前悬、后悬1.2.2 空载、满载状态下整车及各轴质量(客车为载客人数)1.3 发动机1.3.1 外形图1.3.2 制造厂名1.3.3 型号1.3.4 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循环方式1.3.5 汽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1.3.6 额定功率

14、及相应转速1.3.7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1.3.8 燃油型号1.3.9 燃油箱位置1.3.10 备用燃料箱位置1.3.11 供油系统1.3.12 点火系统1.3.13 电气系统1.3.14冷却系统1.3.15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如氧传感器、控制单元、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调速器、微粒捕捉器等型号及生产厂)1.3.16 曲轴箱污染物控制装置(如PCV等型号及生产厂)1.3.17 燃油蒸发控制装置(如碳罐、活性碳等型号及生产厂)1.4 传动装置1.4.1 传动型式1.4.2 离合器的型式1.4.3 变速器型式、操纵方式、各档速比1.4.4 驱动桥型式及速比1.4.6 最高车速1.5 悬架结构及型

15、式1.6 转向机构1.6.1 转向机构型式及助力方式1.6.2 在撞击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的保护方式1.6.3 最小转弯直径1.7 制动系统1.7.1 工作示意图及管路布置图1.7.2 行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3 驻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4 应急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5 辅助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6 挂车自动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8 车身结构1.8.1 车门数量及开启方向1.8.2 风窗刮水器型式1.8.3 风窗洗涤器型式1.8.4 除霜器及除雾器型式1.8.5 后视镜配置1.8.6 座椅型式和配置及R点坐标1.8.7 安全带的型式及配置1.8.8 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1

16、.9 照明及信号装置1.9.1灯具的安装(汽车外形简图,并标出所有灯具在配光性能测试时的安装定位尺寸及灯具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灯光颜色、数量)1.9.2 反射器配置1.10 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1.11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资料1.11.1专用装置主要总成型式、结构及生产厂(如吊臂、罐体、液压泵、取力器、各运动机构总成等)1.11.2 专用装置相关尺寸1.11.3 上装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原理图1.11.4 上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位置2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3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4生产企业概况:4.1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

17、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4.2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4.3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4.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5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括磨合、保养规范)6 通过产品认证部件的有关资料7 其它资料附件2:送样清单序号 名 称 数 量1 汽车 1辆2 制动软管液压制动软管 8根/种气压制动软管 9根/种真空制动软管 2根/种3 后视镜外后视镜 2个(左右各1)内后视镜 2个4 前照灯(带灯泡) 2只/4只(四灯制时)(左右各1套)5 前、后、侧转向灯(

18、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6 前、后位置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7 侧标志灯(带灯泡) 2只/种8 前雾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9 后雾灯(带灯泡) 2只10 前、后示廓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11 制动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12 倒车灯(带灯泡) 2只13 前、后、侧回复反射器 各2只(左右各1)/种14 风窗玻璃洗涤器 1套15 门锁 4套/种16 门铰链 2付/种17 内饰材料(地板,顶棚,座椅面料及门内侧护板) 5块(规格为356mm100mm)/种18 轮胎载货汽车轮胎 2条/种(有内胎的应配齐内胎和垫带)轻型载货汽车轮胎 3条/种(有内胎的应配齐内胎

19、和垫带)有内胎的轿车轮胎 3条/种(应配齐内胎)无内胎的轿车轮胎 3条/种19 门窗玻璃夹层玻璃 4块/种钢化玻璃 4块/种20 安全带总成: 3套/种; 织带:20m/种21 白车身 1台22 前排座椅及座椅头枕(包括安装连接件及地板) 3套/种23 包括前排座椅区域在内的前半截车身 1套24 转向操作机构及连接件 2套25 汽油车供油系统 1套26 发动机总成(包括影响排放的所有另配件) 1台27 专用汽车需增加的送样27.1 力矩限制器 1台/种27.2 重量指示器 1台/种27.3 高压软管 2根/种27.4 压力表 1只/种27.5 吊 钩 1个/种27.6 钢丝绳 1根(长度大于1

20、0 m)/种27.7 导静电拖地胶带 1根/种注:21-用于安全带固定点检测,应按实际情况装有安全带;若安全带下固定点安装在座椅上,则应装有座椅。22-用于座椅系统强度检测。23、24-用于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检测25-用于燃油蒸发污染物检测26-若是汽油发动机则用于排气污染物检测;若是柴油发动机则用于排气污染物和/或排气可见污染物检测。附件3: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汽车和半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对于GB 167

21、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第7条的认证要求为,车辆生产企业须在指定认证机构对其VIN编制规则进行备案。为方便认证委托人,对于进口汽车制造商其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无需向指定认证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重复备案。机动车警告性文字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3条要求。燃料汽车和易燃、易爆汽车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4、4.8.5条要求。2尺寸、轴荷和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2.2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

22、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3侧倾稳定角汽车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使用转向助力装置。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及5.5条要求;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3要求, 制动性能应符

23、合第5.3、5.5条要求。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M3类旅游客车和最大总质量超过16000kg允许挂接O4类挂车的N3类车辆以及O4类挂车必须安装防抱制动装置(ABS)。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表1 : 制动装置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应急制动系型式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检测方法独立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第5.2.1.1条第6.6.2.1a)、6.6.2.2a)条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第5.2.3条第6.9条应急制动系制动性能第5.2.6条第6.8.3.2条行车制动系统剩余制动性能第5.2.2条第6.8.5.1

24、、6.8.5.3条驻车制动系静态制动性能第5.2.7.15.2.7.4条第6.14.1条与行车制动系相结合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第5.2.1.1条第6.6.2.1a)、6.6.2.2a)条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第5.2.3条第6.9条行车制动系统部分失效制动性能第5.2.6条第6.8.4.1、6.8.4.2、6.8.4.3条驻车制动系动态制动性能第5.2.7.6条第6.14.2条驻车制动系静态制动性能第5.2.7.15.2.7.4条第6.14.1条与驻车制动系相结合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第5.2.1.1条第6.6.2.1a)、6.6.2.2a)条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第5.2.3条第6.9条驻

25、车制动系动态制动性能第5.2.7.6条第6.14.2条行车制动系统剩余制动性能第5.2.2条第6.8.5.1、6.8.5.2、6.8.5.3条驻车制动系静态制动性能第5.2.7.15.2.7.4条第6.14.1条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6.2 气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气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6.2.1-6.2.5条的要求。6.3 真空制动软管汽车真空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7.1.1-7

26、.1.3条的要求。7驾驶员前方视野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 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8后视镜和下视镜8.1 后视镜汽车的后视镜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8.2 下视镜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汽车和平头客车的下视镜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12.2.2、12.2.3条要求。9风窗玻璃除霜装置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应符合GB 11556-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10风窗玻璃除雾装置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应符合GB 11555-1994汽车风窗玻

27、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11风窗玻璃刮水器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刮水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 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12风窗玻璃洗涤器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洗涤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 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13照明及信号装置汽车和挂车的照明及信号装置安装应符合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的要求,其中几何可见度和4.3.2.6条暂不做检测。14前照灯14.1 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汽车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 725

28、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8.4.1、8.4.4、8.4.6、8.4.7条要求。14.2 配光性能汽车的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要求。15转向信号灯汽车和挂车的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要求。16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汽车和挂车的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5920-199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17倒车灯汽车和挂车的倒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的要求。18雾灯汽车的前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4660-199

2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汽车和挂车的后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1554-1998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19侧标志灯汽车和挂车的侧标志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要求。20回复反射器汽车和挂车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第4.3、4.4条要求。21车速表汽车的车速表应符合GB 15082-1999汽车用车速表的要求。22喇叭汽车的喇叭应符合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的第3.1.1、4.1.2条要求。23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汽车上所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

30、置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 4094-1999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24车门锁M1类汽车的车门锁应符合GB 15086-994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3.1.4条暂不做检测。25车门铰链M1类汽车的车门铰链应符合GB 15086-1994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26座椅系统强度M1类和N1类汽车的所有座椅及其它类汽车的前排座椅应符合GB 15083-1994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27座椅头枕M1类汽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应装有头枕,且应符合GB 11550-1995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28内饰材料汽车的内饰材料应符合GB 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29轮胎载重汽车轮胎、轿车轮胎按照CNC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