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08.3.12011.2.282008年2月22日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2008年2月25日经公司职工代表联席会审议通过。甲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乙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工会甲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 刘绍勇 集团公司总经理代 表: 姚景雷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王建军 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李永镇 集团公司规划投资部总经理刘永泽 集团公司办公厅副主任 李 玉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助理李 坚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经理乙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 郝建华 集团公司工会主席代 表: 邓欣荣 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副主任吴 胜 集
2、团公司工会办公室组织主任王 军 集团进出口贸易公司工会主席李其宏 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聂遂福 集团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杨 燕 集团办公厅法律事务一级职员记 录 员:谢冬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构建和谐南航、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民航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3、。第二条 本合同由本公司行政与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三条 本合同对公司行政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条 本合同适用于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女职工。第五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第六条 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
4、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第八条 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职代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第九条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十条 公司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公司的晋职、晋级、
5、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不歧视女职工。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结合实际组织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并对女职工的保健、劳动保护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女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公司行政应给予支持。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
6、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第十五条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怀孕后在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以及流产(含自然和人工流产)所需费用按南航目前有关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暂时调整、安排
7、适合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二天的带薪休息;(二)患有高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但不能累计补休;(五)飞行员或空中乘务
8、员怀孕后,可停止其空中服务工作,暂时安排其他适当工作。第十九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假期增加15天;子女出生后三个月之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前、产后休假时间员工可视具体情况安排;(二)难产者,在顺产产假基础上,剖腹产增加30天;产钳助产增加15天;吸引助产增加15天;其他属于难产范围,经医务部门证明适当增加1-15天;(三)女方在生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四)职工妊娠不满8周(含)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8周以上(含)
9、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含)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以上(含)流产的产假为75天;(五)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六)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相关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2)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3)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内授乳两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
10、间增加30分钟。因实际工作需要,每天不能享受哺乳时间的,每周可累计时间进行补休,但最多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三)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应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经市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公司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费用。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
11、女奖励费至十四(含)周岁,其父母每人每月50元,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中发放。独生子女(含一胎多胞)十八周岁(含)之前住院费按规定父母各报销45%,门诊包干费不低于每月25元。第二十四条 公司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并统一规范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公司每年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第二十五条 每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应给予女职工休假4小时。“六一”儿童节应给予12岁以下儿童母亲休假4小时。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公司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
12、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知识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应信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第二十八条 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随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一并进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年将本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订立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合同需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分别代表公司方
13、和工会方签字。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第三十六条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航工会、国资委群工局和广东省总工会各一份备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 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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