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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格式北京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124.docx

1、红头格式北京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124红头格式-北京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7.12.4)附件:1.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3.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4.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5.科研项目咨询费管理办法(试行)6.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7年12月4日附件1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间接经费管理,充分调动中心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

2、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承担的各类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间接费用的开支。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间接经费的直接负责人,对间接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开支间接经费。第二章 间接费用核定第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

3、等。第五条 间接费用比例按照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核定。(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资助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三)朝阳区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区财政拨付科技项目经费总额的15%,其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费用不超过区财政拨付科技项目经费总额的10%。(四)

4、其他财政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规定核定。项目主管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执行。第三章 间接费用管理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间接费用分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部分。中心按项目经费总额的5%计提管理费,统筹用于本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水、电、气、暖消耗、仪器维修维护、办公耗材、项目审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项目论证等科研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的使用由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项目组绩效支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间接费用的75%。项目负责人为绩效支出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结合项目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合理分配绩效支出费用。第七条 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项目组成员第八条

5、绩效支出发放程序(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经费到账以及科研实绩情况分阶段下达绩效支出的发放额度。(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贡献、工作质量以及项目总体进展情况等,在下达的发放额度范围内确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发放方案内容包括发放人员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开户行、银行帐号等。(三)发放方案报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中心科研主管主任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九条 绩效支出发放额度下达(一)项目经费到账后,先期下达绩效支出预算的20%作为项目申报绩效奖励。(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产出质量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逐次下达项目绩效支出额度,项

6、目执行期内下达的绩效支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绩效支出总预算的80%。(三)项目结题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发放项目结题绩效。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足额发放绩效支出预算的剩余部分;验收结果不佳的扣减绩效支出预算额度;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有冲突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

7、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心承担的各类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的开支。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是劳务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劳务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开支劳务费。第二章 劳务费发放标准第四条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8、。第五条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外聘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不超过3580元/月(180元/天),研究生不超过1680元/月(80元/天),本科生不超过800元/月(40元/天)。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中心限定的劳务费发放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劳务费支出的具体方案。第三章 劳务费发放程序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则需要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中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劳务费标准和发放办法。如果临时人员是学生,则需要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每年工

9、作时间最多6个月。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将拟定的聘用协议提交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交人事执行。第九条 劳务费发放通过转账方式,领款单内容包括发放人员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开户行、银行帐号等。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有冲突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

10、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心承担的各类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临时到京外地区出差开展科研项目相关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北京市内开展项目相关工作或考察调研所发生的交通费、交通工具租赁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第三条 项目相关人员应遵循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出差的数量、时间、人数,规范差旅费用的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科研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

11、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执行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等原则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合理选择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在不超过规定

12、等级范围内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就低”的原则报销。第八条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文件规定,购买政府采购机票。购票人在

13、公务机票销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机构购票,应当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目的地无公务机票航班的,出差人员应写明原因报经单位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的报销:(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二)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手续费凭据报销;(三)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保险期内每人一份)、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四)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

14、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理。第十条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系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第十一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试验和检测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经中心主管领导和科研、财务管理部门批准,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发生的汽油费和过桥费凭据报销,并提供报销说明。报销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自驾车和租车出差的,不发放交通补助。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

15、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按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十五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科研合作等,由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邀请方或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到农村、野外基地等

16、做调研、实验的:(一)实际支付住宿费而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当提供住宿相关说明,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凭取得的内部收据或收款人收条(还需提供收款人身份证信息和联系方式,以便审计查证)报销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二)实际未支付住宿费且伙食费自理的,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可按规定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发放。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

17、数发放伙食补助费。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用补助。第六章 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科研项目经费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18、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其他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第二十五条 到远郊区县参加科研任务相关会议、培训、或执行科研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发生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北京市远郊区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第二十六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且

19、食宿费由举办方承担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举办方收取会议费和培训费的,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第二十七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20、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京外偏远地区开展科研活动,确因交通不便需要使用公车或租车出差,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需要提供合法票据和租车协议;租车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执行,如果确实无法执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提供情况说明。第二十九条 单程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需写情况说明,经确认属实后方可报销,但补助仅发放单程在途期间的伙食费补助。第三十条 邀请外单位专家来中心开会、交流、技术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

21、通费。第三十一条 在外地从事科研研活动时,可以报销与科研直接相关的材料费用。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有冲突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 参加中心课题任务的外单位人员出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差旅费从相关课题经费中列支。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4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

22、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心承担的各类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召开的各类会议,包括项目论证会、研讨会、评审会、工作会、培训会、成果推广会等。第三条 项目承担团队召开会议应遵循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会议的数量、时间、规模,规范会议费用的管理。会议组织者和经办人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组织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第二章 会议费审批和管理第四条 会议的举办应根据项

23、目计划书、任务书、合同书的约定,按计划、按实际工作需要执行。第五条 主办人应在会议举办前向中心提交举办会议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第六条 会议的次数、人数和天数应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实际情况确定;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第七条 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单位内部会议室进行。单位内部无法安排的,可以到单位外四星级以下(含四星)政府定点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第八条 项目会议原则上应在北京召开。因项目承担单位含外省市成员单位或项目现场设在外省市的,方可在相应京外地点召开,且需要提供项目任务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作

24、为费用报销的依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第九条 在外地开会时原则上需到国家或当地政府定点单位召开,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政府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应当提供情况说明,经中心批准后方可报销。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须经中心批准,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发生的会议费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与结算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其中伙食费不得超过

25、定额标准。会议费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项目会议34013080550(一)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目组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二)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所扣除的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所扣除的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三)在中心内部安排的会议,可根据会议的实际需要列支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会议召开地代表和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因会议需要住宿的人员可以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参照会议定点场所住

26、宿费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定额标准130元/人/天,其他费用的定额标准减至40元/人/天。(四)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政策和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会议费预算管理。对于全部使用项目经费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当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收取的会议费应统一入账,不得坐支。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一)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

27、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在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中报销。(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第十五条 会议费报销时需持费用发票、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等资料。第十六条 会议费应当以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有冲突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5科研项目咨询费管理办法(试

28、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咨询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承担的各类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咨询费用及项目相关论证、评审等专家费用的开支。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是咨询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咨询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

29、咨询费。第二章 咨询费用发放标准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应根据专家的专业级别、咨询方式、咨询时间等,在不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咨询费的发放额度。职称级别咨询费标准会议、会面方式邮件、信件、电话、书面评审等非会议、会面方式院士/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税后)200元/次正高职称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税后)200元/次副高职称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税后)200元/次中级职称每半天不超过800元200元/次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200元/次第五条 咨询费用的发放应采用银行转帐方式进行。第三章 附则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有

30、冲突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6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国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字2016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心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行区

31、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时,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第三条 出国人员应遵循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出国的数量、时间、规模,规范出国费用的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出国人员是出国经费的直接负责人,对相关费用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和出国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相关费用。第四条 中心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符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外事工作要求,并报中心行政办公室及中心党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五条 出国经费预算实行申请制度,由财务科和行政办公室实行联合审批。涉及科研经费的还应经项目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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