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16.73KB ,
资源ID:5772537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77253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京建法1号文附件111213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word版.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京建法1号文附件111213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word版.docx

1、京建法1号文附件111213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word版附件 11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 供应企业: 法定代表人: 承诺人信息姓 名身份证编号电 话户籍所在地注 册 证 书编 号类 别专 业期 限备 注填写说明一、本承诺书采用白色 A4 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签字、抄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抄写部分字迹 工整;盖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盖红色或蓝色印章;承诺书 载明内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承诺书复印件无效。二、预拌混凝土供应期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序,继续签署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有关单位。质量

2、终身责任范围按照变更日期及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三、本承诺书应当分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本承诺书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留存的承诺书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本承诺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张贴于工程项目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和备查。- 1 -承 诺 书本人 (身份证编号: )作为 的法定代表人,为 (工程名称)供应预拌混凝土, 对所供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阶段的质量负责,并依法对该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人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并代表本企业和我本人作出如下

3、郑重承诺: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规定和工程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认真履行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义务。保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降低预拌混凝土质量标准。 二、本企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保证不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保证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保证不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三、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建立能满足质量检验要求的专项试验室,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规章制度,保证质量技术人员持证

4、上岗。 四、严格按照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行按批取样、检验。保证不购买、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五、严格进行配合比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保证向工程项目提供的配合比单与预拌混凝土实际配比、用量一致,- 2 -最后一页需手填,无法转换word版,请自行下载。下载请搜索“附件11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pdf”。附件 11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 供应企业: 法定代表人: 承诺人信息姓 名身份证编号电 话户籍所在地注 册 证 书编 号类 别专 业期 限备 注填写说明一、本承诺书采用白色 A4 纸双面打印,文字

5、内容为黑色;签字、抄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抄写部分字迹 工整;盖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盖红色或蓝色印章;承诺书 载明内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承诺书复印件无效。二、预拌混凝土供应期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序,继续签署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有关单位。质量终身责任范围按照变更日期及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三、本承诺书应当分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本承诺书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留存的承诺书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本承诺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张贴于工程项目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明显位置

6、进行公示和备查。- 1 -承 诺 书本人 (身份证编号: )作为 的法定代表人,为 (工程名称)供应预拌混凝土, 对所供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阶段的质量负责,并依法对该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人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并代表本企业和我本人作出如下郑重承诺: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规定和工程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认真履行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义务。保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降低预拌混凝土质量标准。 二、本企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保证不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生产供应

7、预拌混凝土;保证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保证不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三、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建立能满足质量检验要求的专项试验室,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规章制度,保证质量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四、严格按照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行按批取样、检验。保证不购买、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五、严格进行配合比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保证向工程项目提供的配合比单与预拌混凝土实际配比、用量一致,- 2 -最后一页需手填,无法转换word版,请自行下载。下载请搜索“附件11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

8、终身责任承诺书pdf”。附件 13北京市建设工程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 供应企业: 法定代表人: 承诺人信息姓 名身份证编号电 话户籍所在地注 册 证 书编 号类 别专 业期 限备 注填写说明一、本承诺书采用白色 A4 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签字、抄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抄写部分字迹 工整;盖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盖红色或蓝色印章;承诺书 载明内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承诺书复印件无效。二、预拌混凝土供应期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序,继续签署承诺书,并按规定提交有关单位。质量终身责任范围按照变更日期及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三、本承诺书

9、应当分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本承诺书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留存的承诺书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本承诺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张贴于工程项目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和备查。- 1 -承 诺 书本人 (身份证编号: )作为 的法定代表人,为 (工程名称)供应钢筋,对所供应钢筋的质量负责,并依法对该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人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并代表本企业和我本人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

10、规、标准规范、文件规定和和工程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认真履行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义务。保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降低钢筋质量标准,不以次充好供应伪劣钢筋。 二、严格质量检验、施工现场交接检验,所供应钢筋的标识齐全、真实。保证不合格钢筋不供应、不移交。 三、提供真实的、有效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保证不弄虚作假,不伪造、篡改资料内容。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钢筋,及时退场、更换,保证不推诿、拖延。 四、使用合法、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后,严格执行。保证不签订阴阳合同,不以牺牲钢筋质量为前提参与市场竞争。 五、愿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检查、考核、指导。保证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按要求整改,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2 -最后一页需手填,无法转换word版,请自行下载。下载请搜索“附件13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pdf”。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