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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ocx

1、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P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of business expansion projects for electric power customer 目 次 1 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3 4 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4 5 供电方案编制原则.5 6 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原则.5 7 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及容量的确定.7 8 接入工程方案.10 9 接入工程设备选型.16 10 用户受电工程的基本要求.22 接入方案典型设计示例.31 附录A 附录B 负荷分级.37 附录C 高层建筑分

2、类.38 前 言 为规范我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在业扩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和能源政策,提高供用电的安全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作为我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建设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2-2002标准化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规范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季强、李强、沈建新、张绍宾、刘成民、张卫民、金农、张凌浩、陈林荣、潘洋、林琦

3、、刘忠、宗强、毛士良。 1 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供电方案编制原则、配电网规划原则、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的确定、接入工程方案和工程设备选型、用户受电工程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用户的业扩工程建设。 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

4、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l2325,2003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 20052,2006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19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9,1992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0,199

5、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2,19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7,1995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12326,2000 电能质量标准 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DL/T 401,2002 高压电缆选用导则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 825,20

6、0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 842,200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 DL/T 5092,1999 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0,2001 架空送电线路钢管杆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54,2002 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T 5218,2005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JGJ/T 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SD 131,1984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2 SDJ 5-1985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GJ

7、32/J 11,20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DGJ32/J 14,2005 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 DB32/T 989-2007 低压电气装置规程; DB32/T 991-2007 电能计量配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业扩工程business expension projects “业扩”是指供电方办理用户用电业务扩充管理工作的简称,业扩工程包括在申请接电工作中涉及到接入工程、用户受电工程。 3.2 居住区residential area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

8、零星住宅。 3.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3.4 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3.5 超高层建筑 super high-rise building 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3.6 建筑面积 building area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及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7 配置系数configuration coefficient 是综合考虑

9、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其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3.8 双电源double power supply 到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3.9 N-1原则 N-1 criteria 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力系统中任一元件(如线路、发电机、变压器等)无故障或因故障断开,电力系统应能保持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其他元件不过负荷,电压和频率值均在允许范围内,这通常称为N,1原则。 3.10 资产(责任)分界点asset demarcation

10、 point 指供电方和用户的电气设备连接处。 3 3.11 配电所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3.12 环网柜ring main unit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3.13 电缆分支箱Cable Branch Box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14 长期允许电流 long-term allowable current 指载流导体在导体工作温

11、度、环境温度条件下所允许长期通过的电流。 3.15 电源点 power source point 指用户受电装置通过架空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接入电力网的位置。 3.16 申请容量application capacity 指用户在用电申请中所填报的容量。 3.17 受电容量installed capacity 对单电源用户而言,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压器容量;对双电源用户而言,同时供电互为备用时,每回路的受电容量为断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压器容量;一供一备时,每路的受电容量为该路可能供电的最多的主变容量之和。 3.18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指包

12、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3.19 大容量非线性负荷 large capacity nonlinear load 泛指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系统的电弧炉、轧钢、地铁、电气化铁路,以及单台4000kVA及以上整流设备等具有非线性、冲击性、不对称性的负荷。 3.20 变电容载比 transformer capacity-load ratio 指电网内同一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总容量与对应的供电总负荷之比。 4 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 4.1 接入工程 4.1.1 用户受电装置,资产(责任)分界点至电网同一电压等级公用供电设备之间的

13、工程以及由于用户申请容量而引起上一级电压等级建设或改造的工程。 4.1.2 接入工程的设计,应以经供电方与用户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为依据,并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任何设计单位,不得变更供电方案中所确定的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线路、电源接入点、资产(责任)分界点的划分及接入方式。 4 4.2 用户受电工程 4.2.1 用户受电装置,资产(责任)分界点及以下由用户建设、管理的用户内部工程。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用户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电力行业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的电气设备。 4.2.2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应以经供电方与用户协商确定的供电方案为依据,并

14、按照本规 范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江苏省颁布的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进行。如用户委托设计任务的内容与供电方案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供电方案为准。任何设计单位,不得变更供电方案中所确定的供电电压等级、受电容量、电气主接线、两路电源的运行方式、保安措施、计量方式、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 5 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5.1 供电方在编制电力用户供电方案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用户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用户发展规划,结合区域电网规划、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后确定。 5.2 编制电力用户供电方案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5.2.1 安全性 应

15、满足电网和用户安全用电的要求,确保用户对电网电能质量的影响满足国家标准的规定。 5.2.2 可靠性 供电电源、应急电源的供电线路、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选择应合理可靠,满足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5.2.3 经济性 满足用户近期和远期对电力的需求,变压器容量、台数选用应适当;无功补偿装置配置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规定;计量方式、计量点设置、计量装置选型配置正确;电费电价的标准执行正确;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明确。 5.2.4 合理性 用户用电性质应分类正确;供电电压选择合理;用户接入工程应就近接入电网。应根据地形、地貌和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接入电源点。路径选择应短捷、顺直,减少道路交叉,避免

16、近电远供、迂回供电,确保用户受电端有合格的电能质量。 5.3 重要用户 符合本规范第7.2条规定的重要用户,其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 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双电源或多电源应取自不同的电力系统变电站或同一电力系统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5.3.2 10kV电压等级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应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以确保供电可靠性。 5.3.3 每座用户变电所,宜设置二台容量相等的变压器,其单台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所有一、二级负荷的用电。当用电容量较大,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变压器台数可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4台。 5.3.4 用户应设置自备应急(保安)电源

17、和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6 配电网规划 6.1 配电网的规划原则 6.1.1 中压配电网规划 6.1.1.1 网架结构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和经济的要求,调度运行方式灵活,在满足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力求简洁。 6.1.1.2 中压配电网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应与高压电力网的规划建设相结合,5 与配电网络现状相结合,与业扩工程相结合,与市政工程相结合。 6.1.1.3 中压配电网的规划应与地区的经济发展、市政建设及用户供电需求相适应,为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可将配电网划分为以下三类: a)A类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商贸中心以及大中型住宅区等负荷集中并对供电可靠性要求很高的区域,网络结

18、构应对所有配电设施满足N-1安全准则,检修时不引起非检修段的停电,所有线段的故障可隔离,非故障段可短时恢复送电。 b)B类 一般工商业负荷区、一般住宅区等对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区域,主干网络应满足N-1安全准则,主干线段故障可隔离,非故障段可短时恢复送电,支线故障可隔离。 c) C类市郊、乡(镇)等对供电可靠性要求一般的区域,网络结构应满足检修时不引起线路全停,故障可分段隔离。 6.1.1.4 城市中压配电网的供电分区,宜按照地理位置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又能互供的区域,各分区以城市主要道路和自然环境划界,供电范围互不交叉。以电力系统变电站为中心,10kV城区线路供电半径宜控制在2km以内。 6.

19、1.1.5 农村中压配电网供电主要以乡(镇)供电为主,向周边乡村辐射供电,一般不考虑线路之间的互供,特殊情况下(如变电站为单台变压器运行或单电源供电),可以考虑1,2条线路与其他变电站之间的互供。10kV农村线路供电半径宜控制在10km。山区或边远地区在电压偏差满足电能质量标准的情况下,线路的供电半径可适当延长。 6.1.1.6 随着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城区中心区域中压配电网应最终形成以电缆为主的网络结构;郊区及城乡结合区域,新建10kV架空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农村10kV架空线路一般采用裸导线。 6.1.1.7 配电网络应设置足够的联络线、配电所及杆上分断设备。提高配电网的灵活性, 满足配电

20、网络各种运行方式的需要,并考虑实现分段开关、联络开关的远方控制。 6.1.1.8 10kV电气设备应采用标准化、无油化产品,实现设备的免维护。 6.1.1.9 逐步建立配网自动化,实现包括配电变压器监测系统、用户负荷管理系统、集中抄表系统,部分重要地区实现馈线自动化。 6.1.1.10 为促进电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电气设备的噪音应控制在国家环保指标之内,电力设施、建筑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电力设施应符合城市消防的要求。 6.1.1.11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谐波污染”,使电能质量满足国家标准的规定。 6.1.2 低压配电网规划 6.1.2.1 配电变压器应安装在低压负荷中心,低压线

21、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过长。低压供电半径市区不宜大于150m,郊区不宜大于250m。 6.1.2.2 低压配电网应力求结构简单,安全可靠。宜采用以配电变压器为中心的树干式或放射式结构。相邻变压器低压干线之间可装设联络刀闸或熔断器,提高用户供电可靠性。 6.1.2.3 低压配电网应有较强的适应性,导线规格力求统一,主干线一次建成,新增变压器时网架结构应基本不变。 6.1.2.4 低压配电网应实行分区供电原则,每台配电变压器单元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不宜跨乡(镇)供电,城区不宜跨街区供电,同时还不应越过10kV线路的分段开关或联络开关,不应跨越高压电源的供电范围。 6.1.2.5 低压线采用架空敷设时应采

22、用绝缘铜芯导线。接户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多户合用的接户线导线截面应按长期允许电流及电压损失选择,但最小截面不得小于216 mm。 6.1.3 电力系统变电站进出线规划 6.1.3.1 电力系统变电站的布局、数量和容量,应考虑到对本地区整体网架结构及配电网络的可靠性、经济性和电能质量的优劣。 6 6.1.3.2 110kV电网变电容载比应在1.8,2.1范围内确定。 6.1.3.3 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用地。确定的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建筑物,电缆通道经过处地下有市政管网时,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6.1.3.4

23、 城市中心区域110kV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 6.1.3.5 架空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沿山体、河渠、绿化带、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宜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铁路的交叉。对110kV及以上的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高压走廊,并应加以控制和保护。 6.1.3.6 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位置不应选择在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6.2 配电所(包括环网柜、电缆分支箱)设置布点的一般原则 6.2.1 配电所、环网柜、电缆分支箱是10kV配电电缆网架组网的节点,并通过该节点实现 向用户电能的分配。 6.2.2 对环网接线

24、方式,每一环网回路的主环网节点一般以4,8个为宜,环网主节点为配电所或公用环网柜。每一环网回路最大电流不应超过本回路的长期允许电流。 6.2.3 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 6.2.4 10kV配电所、环网柜宜建于负荷中心和两座电力系统变电站供电范围分界之处,以便于加强电网联络,选址时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宜选择在主要道路的附近。 6.2.5 10kV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的接入容量不宜超过3000 kVA。居住区的接入容量 按本规范8.6.1条执行。 6.2.6 10kV电缆分支箱不宜接在主干环网上,接入总容量不应超过2000 kVA。每座电缆 分支

25、箱可接入2,4回,每回接入容量不应超过800kVA。 7 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及容量的确定 7.1 用户负荷性质的确定 7.1.1 用户用电负荷性质的确定,应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后在安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准确地认定用电负荷性质,以便选择恰当的供电方式。 7.1.2 用电负荷分级的划分见附录B。 7.2 重要用户的确定。 7.2.1 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重要用户、重要场所的安全可靠用电,凡中断供电有下列后果之一者,均称为重要用户: a)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b)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

26、重污染者。 c)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d)中断供电将在政治、军事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e)中断供电将使重要交通枢纽干线受阻,电力调度中心、城市水源、燃气、通信、电视、广播中断者。 f)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会议、活动,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涉及到的相关场所。 g)超高层建筑。 h)煤矿、金属或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的用户。 7.2.2 确定为重要用户的应设置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 7.3 供电电压等级确定的原则 对用户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7 地公共电网现状、通道等社会

27、资源利用效率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1 220V/380V电压等级 7.3.1.1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6k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 7.3.1.2 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用户受电容量需用变压器在50KVA及以 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7.3.1.3 农村综合变以下供电的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采用低压供电。 7.3.1.4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60kW。 7.3.2 10kV电压等级 7.3.2.1 凡超过本规范第7.3.1条规定的用户应采用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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