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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1、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第一章 总则1.1为了加强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 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促进城 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安康中心城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在安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 类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 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1.3在安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私房自住

2、建设另 行制定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2.1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 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规划部门不予审批。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零散地块建设永久建筑物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 2-1 的规定。表2-1 建设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建设项目类型旧区(mi)新区(卅)低层建筑350500多层建筑7001000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14002000高层公共建筑18003000备注:1.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2 .新区指新征地或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 旧区指旧城区其它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

3、区域。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 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 公厕、市场或停车场管理用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配套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二) 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进行重建 的特殊用房;2.3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2.4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详见表 2-2。2.5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 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6表2-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

4、设项目 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和市政设施配套条件等情况,确定其适建范围。2.7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规定范围的,须报市城 乡规划委员会批准。2.8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 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 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表2 -2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序用地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其它用地号建设RCMWTSUGDE项目R1R2R3C1C2C3C4C5C6C7C9M1M2M3W1W2T1T2T3T4T5S1S2S3U1U2U3U

5、4U5U9G1G2D1D3E1E2E3E41低层居住建筑OOO多层居住建 筑OOOOOO2高层居住建筑OOOOO3单身宿舍OOOOOOOOOOOOO教育设4居施(中、小学、幼O住托)5小区商业服务设施6文化体育设施O7社区服务设施8医疗卫生设施O9市政公用设施OO10行政管理设施11金融邮电设施OO12行政办公设施OOOOOOOOOOO13商业设施OOOOOOOOOOOOOO14金融保险设施OOOOOOOOO15服务设施OOOOOOOOOOOOOOOOO16小商品市场O17农贸市场OOO18批发交易市O场19文化娱乐设施OOOOOO20体育设施OOOOOOO21医疗卫生设施OOOOOO22商办

6、综合楼OOOOO23商住综合楼24普通旅馆OOOOOOO25旅游宾馆OOOO26高校、中专OO27成人教育、职业技校OOOOO28科研设计机构OOOOOOO29无污染工厂OOOOOOOO30轻污染工厂O31重污染工厂O32普通仓库OOOOOOOOOO33危险品仓库OOOO34社会停车场(库)OOOOOOO35社会力M由站OOO36公交停车场OOOOO37公交修理厂O38长途客运站39货运公司站场OOOO40室外广告牌OOOOOOOOOOOO41污水处理厂OOOOOOO42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OOOOO43其它市政公用设施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注

7、:为适宜设置的项目。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1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1、容积率2上限按表3-1的控制表3-1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居 住 建 筑低层335401.11.2多层428301.71.8中高层525282.02.2高层620253.53.5办公建筑类7多层40502.53.0高层35405.06.0商业建筑类8多层50603.54.0高层50555.56.5城市综合体9住宅部分20256.0非住宅部分4550安康属山类气候区。注:1、居住建筑

8、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2、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3、城中村、成片旧城改造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 案执行。3.2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 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 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 20%。3.2.1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广 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 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沿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留设;(二)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超过规范要求退让距离)在6米以

9、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平方米;(三)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 5.0米或2.0米以内(含+ 5.0米或2.0 米);(四)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五)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 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六)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并不得被占用。3.3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建筑密度低于允许标准的,可给予建筑 面积奖励,每降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1%允许增加2% 勺建筑基地面 积的建筑面积。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区域每提供1卅有效面积的开放空 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卅

10、)每降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1%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相当于建 筑基地面积%新区22%旧区4第四章建筑间距4.1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 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4.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3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1小时。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软件。4.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核定值按表 4-1执行。表4-1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 15 (含)15 30(

11、含)30 45(含)45 60(含) 60折减系 数1.000.900.800.900.95日 昭 八、 系 数新区(3小 时)1.331.201.081.201.26旧区(1小 时)1.241.121.01.121.18新区(3 小 时)1.33X(H-h)1.20X(H-h)1.08X(H-h)1.20X(H-h)1.26X(H-h)旧区(1 小 时)1.243X(H-h)1.12X(H-h)1.0X(H-h)1.12X(H-h)1.18X(H-h)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4.3.1新区低层、多层南北向的民用建筑间

12、距,按下列公式计算或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 i x (H-h)1=建筑间距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i=日照系数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 0.9米。4.3.2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 4-1换算。433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其最窄处 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 60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4.3.4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 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 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

13、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4.3.5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4-2的规定。表4-2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高层(遮挡)多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 侧单侧 或无两侧单侧 或无两侧单侧 或无高层(被遮挡)302513-181513-131313-多层(被遮挡)202013-1299-6-6-低层(被遮挡)20208-1296-6-注:“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14、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 户、阳台或开门。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 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5垂直布置或互不遮挡的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在且满足消防前提下,其高层主体之间最小值为 20米4.3.6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 4-3的规定。表4-3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高层多层低层平行 布置垂直 布置山墙平行 布置垂直 布置山墙平行 布置垂直 布置山墙两侧单侧 或无两侧单侧 或无两侧单侧 或无高层201513-13139-999-多层13139-129

15、6-666-低层998-666-666-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注: 裙房10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 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 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4.4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 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 4-2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 其最小间距按表4-3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4.5高层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以日照分析结果为准。4.6有争议的建筑间距以日照分析结果为准。4.7医院的病房楼、休 ( 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 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均应满足冬至日 3 小时日照。第五章 建筑退让5.1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 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 一侧有建筑物的,还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另一侧是城市道 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11、蓝线 12、绿线 13等 规定的要求。(一)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的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 不得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二)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应退建筑间距 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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