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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docx

1、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 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行 次项目金额1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 A107041)3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4四、其他专项优惠( 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5(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6(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7(三)动漫企业8(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9(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10(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11(七)技

2、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2(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13(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14(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15(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6(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7(十三)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8(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写 A107042)19(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写 A107042)21(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2(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23(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

3、用品企业24(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 技术企业25(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26(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 业27(二十三)其他28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29合计( 1+2+3+4-28 )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 报。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 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 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填 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 所得税优惠

4、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6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4 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 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 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条件的, 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 征 5% 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 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 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其减按 50% 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2.第 2 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1 )第 29 行的金额。3.第 3 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 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 自治地方的

6、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 的企业所得税金额。4.第 4 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 5+6+ 27 行的金额。5.第 5 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 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填报纳税人根据 国务院关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 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 40 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2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 20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经济特 区和上海

7、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 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 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6.第 6 行“(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 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 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 3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

8、企业 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105 号)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 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 得税金额。(财税 2009 34 号、财税2009 105 号政策执行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若无延期 停止执行。)7.第 7 行“(三)动漫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动漫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 51 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9、(试行)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产发 2009 1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65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 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 策。即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 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 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8.第 8 行“(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

10、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 2013 58 号)第一条第一款等相 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芦山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 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9.第 9 行“(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填报 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 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0 3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 2010 59 号)第一条第三款、财 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

11、于支持舟曲灾后恢 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0 107 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58 号)第一条第三 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汶川地震灾区、玉树 受灾地区、舟曲灾区、芦山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 征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0.第 10 行“(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 2013 58 号)第五条第一

12、款等相 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芦山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 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 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 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 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 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 浮动 20% ,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 体确定。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 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13、、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 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企业所 得税金额。11.第 11 行“(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填 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65 号) 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 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 征 10%企业所得税金额。(财税 2010 65 号政策

14、执行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若无延期停止执 行。)12.第 12 行“(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 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1 5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 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 通知(财税 2011 6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的,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 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 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减半征收企

15、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金额。13.第 13 行“(九)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特殊经 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试行) 的通知(财税 201160 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 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1 11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在新 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 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范围内的

16、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 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 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4.第 14 行“(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0 84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39 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 42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在当 年扣

17、减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征 企业所得税金额。15.第 15 行“(十一)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 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填报纳税人根据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 200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

1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 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6.第 16 行“(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填报纳税人根据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 2008 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

19、通知 (财税 2012 27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 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 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 年至第十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本行填报根据表 A1

20、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部分。17.第 17 行“(十三)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 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填报纳税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 2008 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 27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1、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 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 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 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 至期满为止。 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18.第 18 行“(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 )第 41 行的金额。19.第 19 行“(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

22、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 2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 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发改高技 2012 2413 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工 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

23、业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知(工信部联软 2013 64 号)、工业和信息 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 的 通知(工信部联电子 2013 487 号)等相关税 收政策规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 计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15% 企业所得税 金额。20.第 20 行“(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填 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 )第 41 行的金额。21.第 21 行“(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 件企业”: 填报纳

24、税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 27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9 号)、 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 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发改高技 2012 24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工业和信 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

25、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2013 6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工 信部联电子 2013 487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 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的减征 15% 企业所得税金额。22.第 22 行“(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 产业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 号)、

26、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第12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3 4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 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 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 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填报根据 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10% 企业所得税金额。23.第 23 行“(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 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

27、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 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 2011 81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 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 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24.第 24 行“(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 填报纳税人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 科发火 2008 172 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 362

28、 号)、财政 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31 号)、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 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 (国科发高 2013 595 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 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 (国科发火 2014 20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关村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 的企业, 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29、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10% 企业所得税 金额。25.第 25 行“(二十一)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 业”: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 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金额。26.第 26 行“(二十二) 横琴新区、 平潭综合实 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填报纳 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 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 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 知(财税 2014 26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 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

30、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 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 A100000 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 10% 企业所得税金额。27.第 27 行“(二十三)其他”:填报国务院根 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28.第 28 行“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填报纳 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 础设施项目、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 法定税率 25% 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 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31、、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 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由于申报表 填报顺序, 按优惠税率 15%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 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29.第 29 行“合计”:金额等于第 1+2+3+4-28 行。四、表内、表间关系1.表内关系(1)第 4 行第 5+6+ 27 行。(2)第 29 行第 1+2+3+4-28 行。2.表间关系(1)第 2 行表 A107041 第 29 行。(2)第 18 行表 A107042 第 41 行。(3)第 20 行表 A107042 第 41 行。(4)第 29 行表 A100000 第 26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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