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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范本模板.docx

1、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范本模板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 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

2、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

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部分 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4、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

5、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

6、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五、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

7、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六、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七、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8、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八、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九、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

9、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第三部分 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程序一、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

10、征收土地手续。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

1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报批的条件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

12、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

13、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农用地转用审批 (一)、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 (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 1、由国务院

14、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A、征收土地

15、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关于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B、 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 (二)知情确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 (三)组卷报批。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并由区县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 (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 需要作出

16、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 四、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五、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 1、农用地报批程序 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

17、图。 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 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 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 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 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 市政府(行署)关于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县(市)政府关于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

18、请示; 市(县)政府关于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 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 土地勘测定界图; 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市政府(行署)请示文; 县(市、区)政府请示文; 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 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土地勘测定界图;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 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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