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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1、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 1制订依据附录 2名词解释附录 3计算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 房屋改建、农

2、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 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 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

3、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 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 场地的区域位置。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 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 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 广场的控制标高。 指北针或风玫

4、瑰图、比例。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 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2.建筑物的平、 立、剖面图(比例 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

5、明效果图)或模型;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6.文字说明;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 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第八条 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九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第十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 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第十一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不得小于 1.1h ,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

6、小于 1.0h 。注: h 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 9 米。3.垂直布置的多、 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 30、小于或等于 60时, 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 间距的 0.8 倍。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 8 米,若不 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 6 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

7、、市政设施及和防 灾安全通道要求。第十二条 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 其最小控制距离 不得小于表 1 所列值。高表1(单位:米)主(较高建筑) 度(较高24H 6060H 100100H向朝南北向253040东西向2025352.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 其最小控制距离 不得小于表 2 所列值。表2单位:米)高度24H 6060H 100100H最小距离152030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 16米,大于 16 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 求控制。3.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在满

8、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 其最小控制距离 不得小于表 3 所列值。表3单位:米)高度24H 6060HL2525L12H24米86524 米H 60米15121060米H 100米201512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 红线的距离控制。(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100 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核定。(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 5 所列指标的 0.5 倍控制,且最小值为 5 米。(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 2/3 控制。(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

9、从绿线算起。(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 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7 倍,且不得小于 3 米。(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第二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 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 25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 0.5 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 3 米。 第二十六条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

10、设前提下,依 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第二十七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 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 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 7 米。第二十八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 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铁路 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铁路支线、专用 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

11、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2.5 米。铁路两 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 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 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110

12、千伏 5 米35 110 千伏 10 米154 330 千伏 15 米550 千伏 20 米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 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二)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 区域。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三十条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 卫生和景观, 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第三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

13、他无线电 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性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 其控制 高度应符合保护性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 保护措施, 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论证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 定。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筑物的地上层数设定:1.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4.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生活用房不应超过三层;5.老年人建筑层数宜

14、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第三十五条 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 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 60 米。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 超过 1.8 米。第三十七条 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 ,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 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 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第三十八条 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及 所要设置的牌匾、 楹联、 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实施,装饰面应及时清刷、翻粉。第三十九条 穿越

15、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 其宽度规定如 下:(一)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 30 米;(二)省道两侧各 20 米;(三)县以下公路两侧各 10 米。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四十条 居住区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独立建筑),建筑面 积应在 1000 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设施配套体系和管理体系,服务项目齐全,具备为 居民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小区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中型社区服务中心(独立 建筑),建筑面积应在 800 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设施配套体系和管理体系,服务项目 多样,具备为居民提供完善的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组团级居住区应规划建设小

16、型社 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在 500 平方米以上,具备为居民提供普通需求的能力和条件, 未达到组团级的居住区按组团级居住区配建。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筑是指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不得采用现浇 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买卖、交换,不得擅自改建为永 久性建筑。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应自行拆除,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 按有关规定无偿拆除。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四十三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

17、 ( 包括引道、引桥 )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 5m;(三)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5m;(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 20m。第四十四条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 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 150m。对规范沿街建筑物长度超 过 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 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 80m,当建筑物 长度超过 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第四十五条 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 0.5 人, 小区不少 于 1 人,居住区不少于 1.5 / 人,旧区

18、改建可酌情降低, 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 70%; 在医疗、卫生、体育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 少于总用地 5%。居住区内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 25%。其中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 8米,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且有不少于 1/3 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第四十六条 位于旧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 经市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同意, 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 (每块不得小 于 100 )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F=MN式中: 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

19、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 6)。表6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米)有效系数( N)H1.50.81.5 H5.00.65.0 H12.00.412240第四十七条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应小于 7.50m;(二)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 7.50m 安全距离;(三)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 7.50m 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第四十八条 各类建筑均须按表 7 所列指标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 表7建筑物性质及分类配建单位机动车 配建最低指标住宅建筑面积 144m2

20、车位户1.590m2建筑面积 144 m20.860m2建筑面积 90 m20.5建筑面积 60 m20.3办公省级及涉外车位 100 建筑面积1.2市级机关办公1.0商务办公楼1.0商业商业建筑车位 100 建筑面积1.0农贸市场、沿街商铺0.75专业交易市场、批发市场2.0医院市级及以上医院车位 100 建筑面积1.0市级以下医院0.8博览建筑图书馆车位 100 建筑面积0.8博物馆、展览馆0.8体育场馆车位 100 座位1.5-2.5交通建筑火车站车位年高峰日 1000 旅客2.2汽车站2.2机场2.0影剧院影剧院车位 100 座位2.0-3.0第四十九条 配建公共停车场 ( 库)应就近

21、设置, 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地上停车面 积不宜少于总停车面积的 10%,同时不宜大于 20%。沿街独立商业建筑应保证商业建筑规划地下停车面积不小于总停车面积的 1/2 (道路停车面积不计算在内)。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有关规定设置。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在特定地区或特殊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时,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从综合因素考虑提出建筑间距、退让、高度的意见,报市 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1998 年 3 月 27 日市政府批准的洛阳市 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及 2000年 12月 29日印发的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

22、管理暂行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同时废止。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 5 年。附录 1制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录 2名词解释一、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 10 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二、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 10 米,小于、等于 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 层。三、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 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八层 ( 不含八层 )以上。四、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 超过 24 米,超过 24 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五、建筑间距: 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

23、离。 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 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详见附录 3)。六、建筑高度: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七、大型商场:指单层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在 8000 平方米 及以上的商业建筑。附录 3计算规则一、建筑间距的计算 (一)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二)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 3 米长(含 3 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 过 1 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 1/4 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 计凸出部分。 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 (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 度可不计)

24、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 1/2 的(含 1/2 ),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 算;超过 1/2 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三)坡度大于 45 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 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二、离界距离的计算 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三、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 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四、建筑高度的计算(详见附图 1-4 )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 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 45度(含 45 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上檐口 挑出宽度;坡度大于 45 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背顶。(三)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 6 米内,且水平面积不 超过屋面建筑面积 1/8 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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