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讲解离网型风力发电机组用控制器离网型风力发电机组用控制器 第1部分:技术条件(JB/T 6939.1-2004)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离网型风力发电机组用充电型控制器的术语和定义、控制器的分类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风轮扫掠面积小于40韶的风力发电机组用充电型控制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JB/T 69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2、。GB/T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GB/T 321-1980优先数和优先数系GB/T 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 2900.33-1993电工术语 电力电子技术(eqv IEC 60050-551:1982)GB/T 3859.1-1993半导体变流器 基本要求的规定(eqv IEC 60146-1-1:1991)GB/T 3859.2-1993半导体变流器 应用导则(eqv IEC 60146-1-2:1991)GB
3、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JB/T 4277-1996电力半导体器件包装JB/T 6939.2-2004离网型风力发电机组用控制器 第2部分: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GB/T 2900.33、GB/T 3859.1和GB/T 3859.2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4缩略语控制器离网型风力发电机组用充电型控制器5控制器的分类及基本参数5.1控制器的分类5.1.1控制器可根据其功能特征和整流装置安装位置进行分类。5.1.2控制器按其功能特征分为:a)简易型控制器:对蓄电池过充电、过放电和正常运行具有指示功能,并能将配套机组的电能输送给用电器的产品;b)自动
4、保护型控制器:对蓄电池过充电、过放电和正常运行具有自动保护功能,并能将配套机组的电能输送给用电器的产品:c)程序控制型控制器:对蓄电池在不同的荷电状态下具有不同充电的阶段充电模式,并对各阶段充电具有自动控制功能:对蓄电池过放电具有自动保护功能,并能将配套机组的电能输送给用电器的产品。5.1.3控制器按电流输人类型分为:a)直流输人型控制器:与整流装置安装在发电机上的离网型风力发电机组相匹配的产品;b)交流输人型控制器:整流装置直接安装在控制器内的产品。5.2控制器的型号6技术要求6.1性能要求6.1.1控制器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6.1.2控制器在下列条件
5、下应能连续可靠地工作:a)环境温度:-10+40;b)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0%(250C+50C);c)海拔:不大于1000M。6.1.3简易型控制器对蓄电池组过充电、蓄电池组过放电应具有指示装置。其过充电电压、过放电电压指示值应符合表2中动作电压的规定。6.1.4自动保护型、程序控制型控制器应具有蓄电池组电压指示功能。6.1.5自动保护型、程序控制型控制器对蓄电池组的过充电电压、过放电电压调整点值应按表2规定的每单体蓄电池的过充电电压和过放电电压值进行计算,且该值应能在出厂前根据具体的蓄电池特性进行调整。6.1.8自动保护型、程序控制型及对具有稳压输出端的控制器应具有稳压输出端短路保护功能
6、,其短路保护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5s。6.1.9控制器噪声应不大于65dB(A)。6.1.10对于具有温度补偿功能的控制器,应对在不同的充电模式下设置的控制点具有补偿功能。温度系数应当是单体电池一3mV/到-7mV/。6.1.11对具有蓄电池充电温度控制的控制器应具有显示蓄电池温度的功能,且应在接近+40时能够减少充电电流或采取降压措施。在超过+45时应能够自动停止充电。6.1.12控制器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运行5min,其主要电气性能应仍能符合6.1.36.1.9的规定:a)输人功率为配套风力发电机组额定输出功率的2倍:b)输出功率为配套机组额定输出功率的1.5倍。6.1.13控制器按JB/T
7、6939.2-2004中5.16规定做振动试验后。其主要电气性能应仍能符合本部分6.1.36.1.9的规定。6.1.14控制器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500h。6.1.15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控制器及相关器件的使用寿命应不小于10年。6.1.16对配套的风力发电机组有卸荷电子负载要求的,控制器应配有卸荷电子负载且功率不小于风力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的2倍.其切换卸荷电子负载的动作时间不大于0.5s。6.1.17自动保护型和程序控制型控制器应具有输人、输出端极性反接的保护功能。6.1.18自动保护型和程序控制型控制器应具有限流功能,以防止风速突然增加引起的尖峰电流或高电压对其的损坏。6.1.19控
8、制器的最大自耗电应不大于其额定充电电流的3%。6.1.20控制器在充电(发电机到蓄电池的端子)和放电(蓄电池到负载端子)回路电压降应不大于1V(对于交流输人型控制器不包括整流部分压降)。6.2结构要求6.2.1控制器及其配件在设计制作时均应考虑到安全、坚固和经久耐用,整体结构稳定可靠,在正常操作时不应有损坏或影响使用的变形。6.2.2对功率大于1kW的控制器应能方便地用常用连接件固定在墙上或地面上。6.2.3控制器表面应光滑,接线端子及必须拆卸的部位应能用一般工具进行连接和拆装。6.2.4控制器电路系统安全性能应符合GB 4706.1-1998规定。6.2.5对于有卸荷装置的控制器,电路系统的
9、元件、器件和配线应配置在远离卸荷装置处。6.3外观要求控制器外壳平整匀称,经表面处理后不应有喷涂不均、皱纹、裂痕、脱漆、掉瓷及其他明显的外观缺陷。7试验方法控制器的试验按JB/T 6939.2的规定进行。8检验规则8.1检验分类控制器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8.2出厂检验8.2.1控制器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8.2.2出厂检验的项目应按本部分的6.1.3-6.1.6.6.2和6.3的要求进行。8.2.3在出厂检验中,各项性能指标全部符合规定者。判为合格.如果有不合格项目.经修复后重新进行检验,合格者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8.2.4经出厂检验判为合格的
10、,应出具合格证。8.2.5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法按GB/T 2828的规定进行,检验项目除8.2.2规定外,还应检验安全装置功能8.3型式检验8.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d)产品停产超过三年,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g)批量生产时每一年进行一次。8.3.2型式检验的项目应按6.1.26.1.20.6.2和6.3所规定的项目逐项进行。8.3.3型式检验的样机应在产品批中随机抽取,当批量为N=915时,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11、,其质量不合格分类及抽样方案见表4。抽样方法应符合GB/T 2829的规定。8.3.4判定规则a)当被检类的累积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整批产品在该类被判为合格。b)当被检类的累积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时,整批产品在该类被判为不合格。c)当产品在A、B两类都被判为合格,则整批产品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8.3.5库存两年以上的产品应按8.2规定复查。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每台控制器均应在适当位置设规范的铭牌标志,说明下列事项:a)控制器的名称和型号(型号应符合5.2规定):b)适用风力发电机组类型和型号;c)额定功率;d)输人电压类型及等级;e)额定电压等
12、级:f)制造商名称;g)制造编号或批号;h)生产日期;i)安全注意事项。9.2使用说明书每台控制器应有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a)控制器的外形结构尺寸简图及主要零部件名称;b)控制器的安装方法;c)控制器的操作和调节方法;d)安全使用方法;e)故障排除及保养。9.3包装9.3.1包装箱上应有如下标记:产品名称、商标、型号、适用风力发电机组种类和型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邮政骗码、执行标准号和名称以及防潮、向上、小心轻放等标志。防潮、向上、小心轻放等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3.2产品的包装可采用盒装或箱装。包装应符合JB/T 4277的规定。9.3.3包装箱内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附件应与装箱单一致。9.4运输9.4.1运箱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挤压、雨淋及化学物品侵蚀。9.4.2撅运应轻拿轻放、码放整齐、严禁滚动和抛掷。9.5贮存9.5.1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无腐蚀气体的仓库。9.5.2控制器应按型号分类存放,堆码高度应考虑包装箱的强度和便于取放。10质量保证期在用户遵守产品的安装、使用规定的条件下,自用户购货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商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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