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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docx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 2011-06-06 发布 2011-08-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GB50720-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1042 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720-2011,自 2011

2、年 8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3、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6 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 158 号,邮政编码:41000

4、4,邮箱:xf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大学、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谭立新、肖绪文、倪照鹏、陈富仲、张磊、杨建康、金光耀、刘激扬、卞建峰、申立新、马建民、朱蕾、肖曙光、张强、李宏文、孟庆彬、倪建国、谭

5、青、华建民、郭伟 主要审查人:许溶烈、郭树林、范庆国、王士川、陈火炎、曾杰、丁余平、杨西伟、焦安亮、高俊岳 - 2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6、 2.0.1 临时用房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2.0.2 临时设施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 临时消防设施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 临时疏散通道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

7、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 场内临时道路; 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 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1.3

8、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 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 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 3 -GB50720-2011 3.1.4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1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 3.1.5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

9、对集中区。 3.1.7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3.2 防火间距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2 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 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 2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当建

10、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 3m。 表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项 目 办公用房、宿舍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可燃材料库房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办公用房、宿舍 4 4 5 5 7 7 10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4 4 5 5 7 7 10 可燃材料库房 5 5 5 5 7 7 10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5 5 5 5 7 7 10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7 7 7 7 7 10 10 固定动火作业场 7 7 7 7 10 10 1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10 10 10 10

11、 10 12 12 注: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当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 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 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3.3 消防车道 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 5m,且不宜大于 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

12、列规定: 1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 12m12m的回车场; - 4 -GB50720-2011 2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m; 3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4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3.3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第 3.3.2条的规定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 3.3.4 条的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在建工程; 2 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

13、的在建工程; 3 超过 10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3.3.4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 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 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 2m,且不宜超过 6m。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规定 4.1.1 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4.1.2 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 4.1.3 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

14、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况进行确定。 4.2 临时用房防火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 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2; 3 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时,应设置至少 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25m; 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m

15、2,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100m2; 7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2m; 8 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级; - 5 -GB50720-2011 2 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m2; 4 房间内任

16、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 4.2.3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利

17、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 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0.6m。 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 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 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的防护栏杆。 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星的疏散指示标志。 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

18、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 1/2。 4.3.4 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

19、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1 高层建筑。 - 6 -GB50720-2011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1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 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 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5 临时消防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5.1.2 临时消防

20、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 3 层。 5.1.3 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5.25.4 节的有关规定。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志。 5.2 灭火器 5.2.1

21、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 5.2.2-1 的规定; 表 5.2.2-1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 固体物质火灾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火灾 项 目 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 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 单

22、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3A 50 89B 0.5 固定动火作业场 3A 50 89B 0.5 临时动火作业点 2A 50 55B 0.5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 2A 75 55B 1.0 - 7 -GB50720-2011 使用场所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2A 75 55B 1.0 自备发电机房 2A 75 55B 1.0 变配电房 2A 75 55B 1.0 办公用房、宿舍 1A 100 - - 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 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 4 灭火器的最大

23、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2-2 的规定。 表 5.2.2-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配置场所 固体物质火灾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火灾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15 9 固定动火作业场 15 9 临时动火作业点 10 6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20 12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20 1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20 12 办公用房、宿舍等 25 -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

24、水的措施,并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 1次确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 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 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5的规定。 表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

25、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1000m2面积5000m2 10 面积5000m2 1 15 5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6的规定。 表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积 火灾延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10000m3体积30000m3 1 15 体积30000m3 2 20 5 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

26、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 - 8 -GB50720-2011 且不应小于 DN100; 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 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9的规定。 表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建筑高度、在建工程体积(单体) 火灾延

27、续时间(h)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24m建筑高度50m 或30000m3体积50000m3 10 建筑高度50m 或体积50000m3 1 15 5 5.3.10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 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

28、宜为 15m40m。 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 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 30m。 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 2 套。 5.3.14 高度超过 100m 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 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 100m。 5.

29、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 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 2 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6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 2 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5.

30、3.1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 9 -GB50720-2011 5.4 应急照明 5.4.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 水泵房; 3 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5.4.2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 90, 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 0.5 lx。 5.4.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6 防火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6.1.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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