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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操作规程.docx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操作规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5号)等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以转厂出口、来料加工方式出

2、口的货物,不适用本操作规程。各级税务机关须按照本操作规程受理免税认定、申报、核销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批。第三条 各区、分局(宝安区、龙岗区的各基层分局)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依法申请的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免税申报、免税核销手续。原则上各区、分局应将免税认定和免税核销的办理手续放在一个管理科室(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或税源管理科)集中负责。第二章免税认定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须依照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到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凡未办理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办认定手续,对超过

3、规定期限未申报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补征税款。第五条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注明登记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一份);(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第六条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

4、)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一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代理出口协议(原件)。第七条 对经审查后申报资料齐全、填报内容真实完整的企业,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应为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7.0版”的出口退税认定模块中登记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信息(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中属于退税的信息保留空白不用填写,详见填表说明),并将签章确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交于企业保管。第八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

5、认定变更申请表并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与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7.0版”的出口退税认定模块中变更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信息,并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登记变更事项后交回企业保管。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办理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

6、起15日内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并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与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出口退(免)税认定岗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应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7.0版”的出口退税认定模块中注销企业认定信息并收回企业手中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存档。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超过强制认定标准或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须在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注销。第三章免税申报第

7、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海关报关单上货物报关出口日期的当月开具出口发票并确认为当月的出口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报关单出口日期所在月份的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价格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第十二条 小

8、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应在次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项下“其中: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一栏。此栏只填报企业本所属期内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不含转厂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出口不予以退(免)税货物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应与同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一栏相符。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下载安装“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1.0版”,按月将出口数据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1.0版小规模出口免税申报”中录入并生成免税申报电子数据。第四章免

9、税核销申报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后,应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收齐出口货物的有关出口凭证,并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1.0版小规模出口免税核销”中录入单证收齐、打印免税核销申报表并生成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在季度终了后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依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季度内三个月的核销申报资料一并提供到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第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一)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一式两联);(二)季度内各

10、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一式两联);(三)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四)季度内各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两联);(五)出口发票;(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七)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八)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九)季度内各月的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十)季度内各月的免税申报电子数据;(十一)如属于出口货物已到免税核销申报期,而企业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11、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十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进行免税核销申报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逾期的当月,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申报补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外汇人民币牌价为报关单出口日期所在月份的月初人民币汇率中间价。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

12、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第五章免税核销管理第十七条 各区、分局的主管科室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15日内(逢节假日顺延)一并受理企业上季度各月的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在一个月内予以免税核销审核审批。免税核销分预审、初审、复审、审批四个环节进行。各区、分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四个环节予以部分合并,但须本着保证正式审核各环节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第十八条 预审。(一)预审流程出口退

13、(免)税预审岗受理企业预审申报,先进行检测病毒,然后将企业的预申报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二)预审内容通过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预审模块对企业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三)预审反馈处理预审结果通过软盘或网络反馈给企业。第十九条 初审。(一)初审流程出口退(免)税初审岗接收小规模纳税人报送的免税核销申报资料。对纳税人报送的纸质凭证、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等申报资料进行初步查验,检查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逻辑关系是否准确,是否签名、加盖公章,是否按规定装订,符合要求的将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软盘中的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对免税申报明细、免税核销明细

14、及免税核销汇总数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及有关资料签具意见后,提交出口退(免)税复审岗。(二)初审内容审查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审核纸质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并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对核销申报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操作。(三)初审审核结果处理1、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资料退回纳税人通知其补正后重新申报;2、对纳税人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对审,对纳税人申报电子数据与外部信息数据(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CTAIS系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等)进行核对,发现不一致的退回纳税人通

15、知其补正后重新申报;3、对发现有疑点的退税凭证或电子数据,疑点原因合理的给予人工挑过,无法做出疑点挑过处理的应不予核销并进一步调查核实;4、核对各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项下“其中: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一栏与同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通知企业补正后重新申报;5、核对各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明细申报表中填列的内容与对应凭证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退回纳税人通知其补正后重新申报;6、审核电子申报数据中的“单证不齐标志”

16、与申报明细表中的“单证不齐标志”是否一致,以及与企业实际申报的退税凭证是否一致;7、审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收齐单证进行核销申报或其他属于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应填制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并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对纳税人进行补税;8、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数据及有关资料签具意见后,提交出口退(免)税复审岗。第二十条 复审。(一)复审流程出口退(免)税复审岗接收初审通过的资料后进行复审,并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对免税申报汇总表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不通过的,将有关资料退回出口退(免)税初审岗处理。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及有关资料签具意见后,提交出口退(免

17、)税审批岗。(二)复审内容1、对初审环节传入的电子申报信息在审核系统内进行申报数据自身逻辑关系检查;2、复核各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项下“其中:直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一栏与同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一栏是否相符;3、对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金额不一致的货物检查是否按实际成交价申报出口免税;对企业申报的免税货物检查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检查是否已按规定征税。(三)审核结果处理1、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将有关资料退回出口退(免)税初审岗重新审核,并把审核不通过的原因通知出口退(免)税初

18、审岗; 2、如发现海关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核对不符或没有信息的,将资料退回出口退(免)税初审岗重新审核,并把审核不通过的原因通知出口退(免)税初审岗;3、经审核发现企业存在不予免税需作征税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将有关资料退回出口退(免)税初审岗重新审核,并由其填制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予以补税; 4、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和相关资料签署意见后,提交出口退(免)税审批岗。第二十一条 审批出口退(免)税审批岗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对经复审的免税核销资料进行签批操作,对签批不通过的退回出口退(免)税复审岗,对签批通过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两联),小规模纳税人出

19、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一式两联)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一式两联)签具意见后,将上述三表的第一联交给出口退(免)税资料管理岗归档,第二联加盖行政公章后,交给出口退(免)税初审岗退回纳税人。第六章岗位职责第二十二条 岗位职责(一)出口退(免)税认定岗1、受理并审核企业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的申请;2、审批企业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的申请;3、其他工作。(二)出口退(免)税预审岗1、负责受理企业预申报;2、其他工作。(三)出口退(免)税初审岗1、负责受理企业初审申报;2、审核企业免税核销申报提供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3、审核企业核销申报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

20、、准确;4、审核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并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对电子申报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5、将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进行对审;6、负责免税核销审核疑点的核查与挑过;7、负责对企业应征税的出口货物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按规定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进行补税处理;8、负责受理及初步审核企业书面提出的延期核销申报的申请;9、其他工作。(四)出口退(免)税复审岗1、负责接收通过免税核销初审的资料并进行复核;2、检查报表间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出口货物免税核销销售额是否一致;3、对企业申报的明细电子数据与汇总电子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4、核实出口货

21、物免税销售收入是否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申报;5、根据企业的申报情况及电子信息,将逾期未申报、逾期未核销的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初审岗;6、负责复核企业书面提出的延期核销申报的申请;7、其他工作。(五)出口退(免)税审批岗1、对复审转入的资料进行终审;2、对经审核通过的免税核销申报资料进行签批操作;3、负责审批企业书面提出的延期核销申报的申请。(六)出口退(免)税资料保管岗1、负责免税认定、免税核销申报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原则上上述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2、其他工作。第七章单证办理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货物后,除另有规定者除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22、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区、分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主管区、分局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等其他免税出口货物的单证开具工作由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负责,具体操作办法比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其他第二十五条 对小规模纳税人因迁移变更、注销等原因进行非年度清算,可比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非年度清算的要求进行操作。第二十六

23、条 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所属区、分局的主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的审批权比照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各区、分局税政管理科负责统计本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情况,在每半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统计结果填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统计报表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第二十八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不符合出口免税条件而擅自享受免税,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涂改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出口免税的视同偷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表说明3、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4、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表5、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补税通知书6、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7、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8、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统计报表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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