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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灌区水资源及灌溉管理办法.docx

1、基层灌区水资源及灌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灌区水资源及灌溉管理,进一步提高灌区水资源利用率和群众节水意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安全、和谐、有序的水资源管理秩序,有力保障全镇农业灌溉用水,促进全镇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灌区实际,制定*灌区水资源及灌溉管理办法。第二条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属国家所有,国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行使该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水利管理所依照职权负责本灌区内的水资源统一调配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灌区按照黑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规划要求,科学合理调配水资源,实行计划

2、用水、节约用水,着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第四条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灌区设管理委员会,由镇政府指导水管所负责组建。管理委员会由镇政府、水管所、镇属相关站所、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户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定灌区管理制度; 2、审议灌区工作报告及供水方案;3、研究有关灌区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4、协调灌区内外工作关系,监督灌区水资源配置及灌溉管理、工程建设、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及重大水事纠纷、用水矛盾调处、裁决等工作。 5、

3、灌区管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灌区供用水管理实行水管所+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社(用水小组)+农户(用水户)共同参与的灌溉管理模式。水管所按渠系分别成立昔喇渠、头坝渠2个渠系委员会和1个灌溉管理小组,下设9个管理站,对渠系供水和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单位的用水进行管理和组织协调。第七条水管所是灌区事业法人单位,接受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负责灌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其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2、严格水资源管理,依法管水,科学调度,合理配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3、负责干口引水、水资源分配、水量调度和支

4、斗渠及提灌泵站、机井的配水、测水、量水、水帐结算工作;4、严格成本核算,搞好水费及水资源费计收;5、保护水质,防止污染,加强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保护,为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6、组织实施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工程改造,承担灌区骨干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良好,安全运行;7、推进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灌区管理水平,推进灌区标准化建设;8、组织召开灌区委员会,通报重大事项并听取用水单位意见和要求,指导农民用水者协会工作;9、利用灌区水土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提高灌区良性发展能力;10、维护灌区合法权益,依法开展经授权的水政执法活动。第八条进一步完善农民用水者

5、协会组织。灌区9个村及2个园林场和3个个体农场分别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9个。协会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民主选举负责人,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斗渠及斗渠以下的工程,由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管理。涉及水费计收、渠系改建、用水户投工等重大事项,应征求全体用水户意见或召开用水户代表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则通过有关决议,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灌区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组织用水户管理、维护所辖田间水利工程及灌溉设施;3、及时向水管所申报灌水面积及种植结构,申请水量;4、严格执行渠系轮次配水计划,做好斗口配水、水量调配及测水、量水、水帐结算工作

6、,加强田间用水管理,组织用水户公平、有序、高效用水;5、及时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水资源费、末级渠系水费,并按时足额向水管所缴付水费、水资源费,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按时存入末级渠系水费专户,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末级渠系水费;6、加强田间用水管理,组织用水户做好末级渠系工程的管护和维修养护工作,保证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7、组织用水户做好防汛抢险、防旱抗旱等工作;8、及时调处用水户用水矛盾和纠纷;9、完善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规范用水秩序。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九条灌区新建、续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办理资产登记、移交手续,同时制定运行管理方案,明晰

7、产权和责任,确保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灌区骨干渠道上开口取水,或在渠道上增设建筑物、提水泵站。需要新开或增设时,必须经水管所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因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或者其它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在报送设计任务书前,将建设项目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面积等情况,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扩建、改建或者修复的费用和补偿损失。第十一条禁止开荒和新打机井。按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荒地开发管理禁止乱开滥垦的通知精神,未取得审批手续和取水许

8、可证的荒地,土管部门不予供地,水管部门不予供水,电力部门不予供电。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规定,严格禁止新打机井,确需新打机井的,严格按照临泽县加强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规定等法规执行,由申请人向水管所提出申请,水管所初步勘察后,符合取水条件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统一审批,办理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划区域内开采;凿井施工企业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县级水资源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严禁无凿井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在灌区内乱开乱采地下水。第十二条灌区工程设施受法律保护,需要征用水利工程及占用灌溉水源的,按照水利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

9、施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第十三条灌区水利工程划定的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所用土地已依法确权发证,明确边界,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拆毁水利工程设施;严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开荒、打井、修坟、修建鱼池、乱砍滥伐林木;严禁在渠道内倾倒或者堆放垃圾、柴草、土石、废渣及其它废弃物;严禁毁坏水利工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及水文地质设施、水质监测设施。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水管所及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责任人,分别对所

10、负责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清洗、保养,及时排除故障,并做好机电设备的运行记录,严禁带病运行,保证灌溉和防洪需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者协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启闭灵活,输水畅通,安全运行。第十五条灌区的机井和提灌泵站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计量设施,机井计量设施坚持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的原则,若发生丢失或人为损坏有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第十六条加强机井和提灌站计量设施的管护,对私自接水窃水,盗窃、损毁、倒卖以及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和提灌站计量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按照

1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安排要求,水管所及各村要及时做好所负责管辖的河堤、防洪坝、渠道、建筑物等设施的防洪安全检查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在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垦植、排污、滥伐林木、取土、挖砂、倾倒垃圾以及在河道内设障阻水等各种影响防洪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的行为,对造成影响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及时报告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用水管理第十八条灌区水资源管理和引水及水量调配服从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对防洪、抗旱的统一调度,并依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在灌区内合理统筹调配水资源,采用引水、提水等方式取水,提高灌溉保证率,做到均衡供水

12、,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第十九条灌区内地表水斗口以上供水工程的用水管理由水管单位统一调度分配,斗口及斗口以下(含斗渠升级的支渠)末级渠道的供水工程用水管理由各用水单位负责。各级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水利工程用水安全管理和水量调配工作。第二十条灌区配水实行水权面积优先原则,对于用水单位申报新增加水权面积的,水管单位将根据临泽县人民政府201286号文件精神执行,原则上不予供水。在符合政策允许范围内申请水权请求供水的,应通过水权置换或水权交易方式获得。新建生态养护项目需要临时少量供水的,应向灌区水管所提出申请,经水管所研究讨论后可以在灌区预留指标中予以解决。第二十一条灌区供用水实行

13、“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执行水权高度集中、水量统一调度、计划供水、以亩定量、按方配水、配水到村(协会)、计量到斗、按方收费的灌溉管理制度。各用水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20日前向灌区水管单位如实申报灌溉面积和种植结构,因少报、虚报、漏报、瞒报灌溉面积导致作物受旱的,由用水单位自行负责,水管单位将参照各用水单位申报年度灌溉面积进行用水量计划配置,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按灌区水管单位下达的年度指标取水,严禁超量取水。灌溉前5日向水管所申报轮次用水量,水管所根据水情分析、作物布局、灌溉制度等进行灌区水量供需估算,编制配水计划。没有申报灌溉面积和用水量且没有编入配水计划的,待整个一轮水灌完后,在

14、水情和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可安排超计划用水量和灌溉时间,如果水量和时间不允许,坚决不予配水;在用水紧张时,优先保证水权面积灌溉,在水权面积没有灌完的情况下,水权以外用水面积和新开荒地坚决不予配河水;用水单位不得私自将所配水量调配到水权面积以外的耕地灌溉(含私人农牧场、荒地等),否则,用水单位除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外,水管所将扣除该村本轮次应配的相应水量,并加收50%的加价水费。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死比例、硬轮期”的配水制度,按照配水计划进行限时、限额、限量供水,压缩灌水定额。各用水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必须严格执行配水计划,接到配水通知后,及时将分配水量、供水时间分配到各社(用水小组)。对拒不执行

15、水管所配水计划或不按时交接水的村社,水管所有权依次调整灌溉轮次,由此造成的灌溉矛盾和后果由相关村社或用水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渠系上运行的各类提灌泵站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年审制度,每年3月份前向水管所提出本年度取水申请,水管所核发取水许可证,列入年度供水计划和轮次配水计划;灌溉期间各提灌泵站必须按照渠系轮次配水计划中各轮灌组规定时间提水灌溉。为了加强提灌泵站统一管理,维护好正常的灌溉用水秩序,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和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提灌站,水管所一律不得列入供水计划给予配水,供电所不得纳入供电计划给予供电,不预缴或拖欠水费和电费的提灌泵站,水管所停止供水,电管站停止供电。第二十四条灌区内2条干渠

16、的供水管理由水管所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水量。斗渠(含改造中为争取资金斗渠升级为支渠)以下的供水工程由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及用水单位和用水小组自行管理、调配水量,并安排好渠道巡查、看护人员,明确责任,坚决杜绝争水、抢水和淹滩漫路、淹没居民点等事件的发生,斗渠(含改造中为争取配套资金将斗渠升级为支渠的工程)及斗渠以下的供水工程在灌溉期间发生的淹没事故和水事纠纷由村社(农民用水者协会)或用水单位负责调处,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截留水费。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灌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破坏供用水秩序。对超量用水和违章用水,水管所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灌溉期间

17、如遇降雨或出现工程重大险情事故,水管所有权临时决定减水、退水或停水,并随时将重大事件向灌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召开灌区用水单位(户)代表大会通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灌溉渠道上开引水口和排污、泄洪;不得随意启闭干渠上的节制闸及干属支、斗、农渠分水闸门。对私自砸门撬锁、启闸偷水、争水、抢水和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视其情节轻重,报告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各村社(农民用水者协会)要组织和维护好本村社灌水秩序,灌溉期间各村社和用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停水(除刮6级以上大风、暴雨降雨量在25mm以上的天气情况),坚决杜绝“三不浇”(晚上不浇、下雨不浇、刮风不浇)和大水漫

18、灌等不良用水习惯。若因村社灌水组织不健全、管理不善、灌水秩序混乱等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灌溉任务而超引水量和水量浪费的,水管所将对超引和浪费水量加收50%的加价水费。第二十七条灌溉期间,渠系及站段管水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跟水作业,准确掌握水情和灌溉进度;及时做好灌溉轮次的配水通知及交接水工作,按照配水计划规定的时间和渠长调度指令启闭闸门;严禁在灌溉高峰期随意改变配水计划,随意调配水量,以防止用水矛盾激化和水事纠纷发生;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谎报水情等现象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工作失误引发灌溉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各渠系管水人员和各农

19、民用水者协会要严格执行灌区测水、量水制度。按照“水管所配水到村(协会),村(协会)调配到社(用水小组),计量到斗”的规定,各村(协会)管水干部按照渠系灌溉管理人员的通知要求及时到斗口现场进行测水、量水工作,做到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水量准确、水账清楚、手续完备。每轮次灌溉结束后3日内,水管所与各村社结算本轮次水账并张榜公示供用水量、水费,各村社要及时将轮次用水量、水费分摊到各农户并张榜公示;同时将农户水费分摊表上报水管所并开具水费发票,做到水过账清;在轮次灌溉结束3日内,村社不与水管所结算水账,视为水账已被各村社认可,村社应以水管所渠系站段记载的水量为准分摊并收缴水费。第二十九条农业灌溉机井管理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张掖市加强地下水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和临泽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机井和提灌站实行先购后用的供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到水管所收费大厅购买水量,因未及时进行充值,造成的后果有机井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第三十条各站(段)管水人员要严格按渠系配水计划予以配水,不得擅自改变配水计划。灌溉期间渠系站(段)管水人员要落实跟水作业,认真填写下发供(接)水、派水通知单。用水单位配水交接,必须提前12小时派发接水通知单,用水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做好交接水准备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用水单位应认真落实好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21、,加强末级渠道、机井、提灌站、高效节水设施、计量设施、排水沟等水利工程的维修管护,及早安排做好本辖区渠道清淤维修和机电井检修维护等工作,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第三十二条遇干旱缺水和黑河调水期间,各用水单位应严格遵守黑河水量调度方案和灌区委员会制定的水量临时分配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正常灌溉秩序和灌溉轮次,否则,水管单位将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水量削减或延时供水。各用水单位也要根据各自土壤墒情状况,及时安排进行井灌补水,井灌补水的电费及其它费用由用水单位自行承担。第三十三条渠道干、支、斗渠量测水点、测水断面和计量设施由水管所统一设置和校核,农业机井智能化计量设施由用水单位负责使用和

22、管护,水管单位统一校核检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和破坏。渠道量测水工作由水管所渠系管水人员与村社管水人员共同负责,量测水每天应不少于2次,根据水量变化情况要及时进行引水量测算,并做好量测登记。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渠道量测水必须由渠系管水人员和用水单位负责人同时到场,要做到记录真实、完整、准确、详细,为水量调配和轮次结算提供翔实数据。测水记载要有渠系管水人员、村社干部的共同签字,并在灌溉完毕后报水管所审核备案。第三十四条渠道供水实行配水到斗、斗口计量、村级核算制度,地表水计量点为各级渠道干渠取水口(包括支口、斗口、直属农毛口),井灌计量点为机井出水口。渠系管水人员要严格按照用水单位

23、申请购买的水量进行计量供水,各轮次水量要在灌溉结束后3日内结算完成,做到轮次结算、水过账清、实灌实结。水量结算要填写水务系统统一印制的水量结算单,并由供用水双方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做到结算及时、轮次清晰、内容全面、数据准确。第三十五条灌区灌溉用水实行水务公开制度,各渠系及用水单位要对轮次用水情况进行公开、公正、公平核算,并将轮次用水情况和水费、水资源费、末级渠系水费结算分摊情况及时向群众进行公布公示,做到面积公开、时间公开、水量公开、水价公开、水费公开,自觉接受管理单位、用水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第三十六条灌区水费征收以村或协会为单位,实行开票到户制度,用水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年度结算

24、的水费、水资源费、末级水费分摊到各农户,并将各小组水费征收分摊花名表上报水管所备案,作为水管所开具发票的依据。开具后的发票由渠系管水人员负责与用水单位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各村(协会)要及时将水费、水资源费、末级渠系水费发票发放到农户手中。第五章经营管理第三十七条水管所应加强经济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运行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水管所结合灌区实际,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第三十九条灌区承担的防汛抗旱、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准确核定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成本和费用

25、,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偿。第四十条根据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水务局关于临泽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37号)文件规定,灌区执行以下用水价格标准:(一)农业地表水骨干工程水价全县实行统一定价,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构成,具体标准为:1.基本水价:河水灌区基本水价每年2元/亩。2.计量水价:以斗口计量,0.168元/立方米。(二)全面实行地下水计量水价,严格执行临泽县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农业灌溉地下水水价标准为:1.基本水价:地下水井灌区基本水价每年4元/亩。2.计量水价:执行县政府批转的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5115号)文件规定的0

26、.10元/立方米的水价标准。(三)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第四十一条无计量设施的泵站提灌水量根据提水产生的电度数折算计征(水费=征收标准水泵额定流量配套额定功率机组平均效率);用柴油机或汽油机带动的水泵以700m3/亩灌溉定额计征。第四十二条水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应做到足额计收,保障灌区正常管理、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第四

27、十三条灌区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提倡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等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办法。第四十四条认真做好灌区水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水费收缴严格实行先缴费后供水、按方配水、按方收费、开票到户的原则,村社自流灌面积在6月25日前预缴全年80%的水费,12月20日前全部缴清。各村(农民用水者协会)和用水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四十五条镇党委、政府对各村社负责管辖的水利工程管护、田间用水组织管理和水费收缴、防汛抗旱等重点水利工作纳入村社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第六章技术

28、研究与推广第四十六条灌区应重视和加强灌溉技术的改进,推广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第四十七条灌区应根据改进灌溉技术、提高用水效率、满足农业生产和结构调整等需要,对水土资源利用中出现的水质变化、水盐变化趋势、作物耗水规律、节水灌溉制度和各种节水措施的应用效果、节水器材设备的适用性等进行观测和研究,积累资料,为指导灌溉生产服务。第四十八条灌区应引进各种先进实用的灌溉工程技术和节水技术。第四十九条水管所加强基层水利人员的培训,并积极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合作,总结、宣传、示范、推广生产实践中的好经验。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在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甘肃省实施办法、甘肃省实施办法 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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