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25.61KB ,
资源ID:5566694      下载积分:12.9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56669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为本站会员(gj****cr)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1、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担,提升其服务属性,维护其自身权益,增强居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现就进一步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群众自治,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促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居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有力

2、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二、主要任务(一)依法依规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主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出具。2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3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所列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方便居民群众办事创

3、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4对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二)结合实际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主要依据以下原则明确:1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不予出具。2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证明事项,一般情况下不予出具。(三)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利用3年时间,深入实施“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主要包括以下任务:1摸排基本情况。各县区、各有关

4、部门要全面梳理本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出具证明状况、本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以及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并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梳理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逐一提出保留、取消等明确整改意见,凡是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一律取消。2制定事项清单。在与本县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特别是与本县区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的基础上,以县区为单位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3编制办事指南。凡是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

5、具证明的事项,应当同步编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样式、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4实行准入制度。凡是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对虽有法律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不再出具。5精简办理程序。积极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

6、办结制,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6建立监督机制。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一方面,设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畅通不合理证明事项的反映渠道。另一方面,对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今后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同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予以纠正。7推进信息共享。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

7、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8加强信用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巩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成果,注重制度落实的实际成效,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好普及好承诺制,提高群众和企业知晓率、实施率。强化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加强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甘肃)”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

8、罚并公开。三、具体安排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自2020年10月开始至2023年8月底结束,分6个阶段进行:(一)安排部署工作(2020年11月)。2020年11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作出细致工作安排,全面启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二)摸排掌握情况(2020年12月)。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的摸排梳理。(三)制定事项清单(2021年1月3月)。2021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四)编制办事指南(2021年4月5月)。2021年5月底前,编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

9、证明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在政府门户网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五)全面组织实施(2021年6月开始)。2021年6月开始,严格按照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和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全面、严格、规范的推进和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完善。(六)认真总结评估(2023年7月8月)。从工作落实、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步打算、意见建议等方面全面、细致地总结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7月底前反馈市民政局。8月底前,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总结全市

10、工作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作机制,紧密协作配合,推动工作落实。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摸排的基础上,抓好具体落实。(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三)强化跟踪问

11、效。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建立跟踪问效机制,通过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督促指导各地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确保“社区万能章”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开展。(四)建立长效机制。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要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减证便民工作不断向纵深开展,不能搞“一阵风”,打“擦边球”,坚决杜绝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先减后增的现象发生,确保“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真正落地见效。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证明名

12、称办事途径1亲属关系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2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

13、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4居民养犬证明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5无犯罪记录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7人员失踪证明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8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

14、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9出生证明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10健在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11死亡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15、书;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规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12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13残疾状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14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

16、外)15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16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7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

17、、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18遗产继承权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证件遗失证明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