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建立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更好发挥调解组织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员法治素养和依法依规解纷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率,为“平安海盐”建设提供坚强保障。二、总体要求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建立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统筹警官、法官、律师等法治力量建设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库,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指派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实行“定人、定点、定岗”指导。三、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工
2、作职责1.为调解员提供以强化法治素养、提高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调解业务培训。2.参与审核调解记录、调解协议及调解程序等,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等。3.指导、参与重大及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对带有普遍性的纠纷苗头,在法律上提出解决纠纷的指导意见和建议。4.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对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5.指导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诉讼的有效衔接,持续推进诉源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6.指导人民调解其他相关工作。四、工作机制1.建立双向联系制度。制定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联系册,载明联系人、联
3、系点、联系方式等内容。调委会依需求随时向指导员提出指导协助,指导员定期到调委会开展走访指导。原则上指导员每月到结对调委会开展指导工作不少于1次。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司法局主要领导作为召集人;联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司法局相关职能科室、调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联席会议每年应不少于1次,如有必要,经召集人提议,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3.建立研判分析制度。针对重大疑难纠纷和带有普遍性的矛盾纠纷,调委会可要求结对指导员参与研判分析,并从法律上提出解决纠纷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如有需要,可邀请其他调委会的法治指导员参与协助。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针对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
4、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法治指导员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反馈至县司法局。针对反馈事项,县司法局定期交流总结,不断完善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5.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指导员定期对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特别是涉及家事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常用的法律法规,以专题讲座、以会代训、旁听庭审、评审人民调解协议书、模拟调解等形式,助推人民调解员法治素养提升和矛盾纠纷依法化解。五、工作要求1.提高思想认识。建立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是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效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推进县域治理现代化和“平安海盐”建设的重要载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将人民调解员法治指导员制度落到实处。2.加强工作衔接。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做好纵横有机衔接,充分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共商研判,推动人民调解法治指导员制度发挥实效,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3.营造浓厚氛围。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人民调解指导员的宣传和表彰奖励。深入发现和挖掘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大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营造良好氛围,吸引更多的法治力量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