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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docx

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54号)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机关进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副职负责人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2、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指派本机关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禁止委托代理律师单独出庭。第五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三)原告10人以上案件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四)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五)人民政府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六)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七)行政机关一审败诉进入二审程序的上诉案件;(八)人民法院书面建

3、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作用,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与本机关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第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和相关规定,在出庭应诉时,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第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出庭;(二)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其他当事人;(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四)着装庄重整齐,言谈举止得体。第九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应当对行政败诉

4、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梳理、研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技能和质量。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对于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不出庭应诉等违反本规定问题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二)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处罚的;(三)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行为。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者工作人员不出庭应诉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的,收到建议的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第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各乡、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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