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依据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XX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及XX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XX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XX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主任约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第三条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安委办组织实施。安委办应与参加约
2、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本区域或本行业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副主任或安委办主任约谈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一)30日内发生3起一般亡人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二)6个月内发生2起分别死亡2人一般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三)1年内发生3起分别死亡2人一般事故(交通事故除外)的;(四)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五)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六)上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巡查通报或反馈的问题和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七)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五条约谈程序
3、的启动:(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二)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经安委办主任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第六条约谈经批准后,由安委办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第七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第八条不同行业、企业发生同一类型事故,或存在同一类型问题,符合被约谈条件时,可以一并进行约谈。第九条约谈实施程序:(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四)形成约谈纪要。第十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一条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约谈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