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县矿山生态修复考核和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我县环境生态修复问责机制,促进生态修复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以及X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矿山生态修复各责任主体的考核工作与责任追究。第三条矿山生态修复是指采矿权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导则,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矿山地质资料,落实各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确保矿山生
2、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的行为过程。第四条矿山生态修复坚持“谁破坏、谁保护”、“谁损害、谁修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县政府是全县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采矿权人是新建、在建、生产、闭坑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县国土资源、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矿山生态修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矿山水土保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督查和考核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对未履行职责,致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任务未能完成等行为进行问责。第六条矿山生态修复各
3、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导则,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各责任主体编制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各责任主体编制的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各责任主体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八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辖区内废弃矿山名单,县环保局负责提供新建、在建名单,县安监局负责提供生产、闭坑矿山名单,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分别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清单,明确各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时间和第一责任人。第九条矿山生态修复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4、(一)各责任主体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情况;(二)矿山生态修复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各责任主体对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配合协作情况;(四)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到位情况。第十条矿山生态修复实行年度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考核标准,注重工作实效。第十一条矿山生态修复考核采取采矿权人自测自评、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采矿权人于每年度12月底前上报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总结和自评表,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对各采矿权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综合评
5、定工作由六安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结合日常督查和抽查情况,确定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第十三条对于未按期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任务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从严对采矿权人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启动问责机制,由县政府督查组依照相关规定,移交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矿山生态环境损害严重的;(二)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不力的;(三)各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县国土资源局、X县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