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综治协管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综治协管员管理,切实提高综治协管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镇综治工作落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镇行政区域内所有综治协管员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综治协管员是从事综治平安建设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决定、决议和指示。(二)协助村两委抓好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和平安创建工作。(三)排查和报告本村群众矛盾纠纷受理群众投诉。(四)负责排查、报告全村的治安稳定信息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建议。(五)协助村委组织村民进行治安巡逻开
2、展群防群治工作。(六)配合镇党委、政府、村(居)委会做好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交通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七)协助做好流动人员、刑释解教人员、邪教痴迷者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八)完成镇党委、政府、平安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人员选聘第四条 原则上每个村配备1至2名综治协管员,负责本村的综治工作。若本村综治协管员因履职不到位的,可由镇平安办撤换。第五条 选聘条件:(一)本村常住人员。(二)熟悉本村村情。(三)熟悉智能手机操作,必须能够使用微信。(四)需提交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五)身体健康,思想端正能够积极配合镇党委政府开展工作。(六)年龄60周岁以内,符合上述5个条件的人员可
3、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七)可自荐或推荐(党员及担任村两委的人员优先考虑)。第六条 各村综治协管员如需变更,应及时向镇平安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队伍管理第七条 综治协管员队伍实行“县聘、乡管”的管理原则,镇平安办负责做好综治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和其它工作的落实。第八条 综治协管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日常工作安全第一。 第五章 考核奖惩第九条 镇平安办负责对综治协管员履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管理。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综治协管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日常工作完成情况80分,镇平安办综合评价20分。镇平安办每季度对各村综治协管员履职情况进行统计: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及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一条综治协管员队伍工资经镇平安办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每半年发放。综治协管员连续两季度以上考核不合格应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湖镇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