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渔港垃圾处置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一、为加强我区渔港渔业船舶污染物、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根据*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区渔港、渔港水域内的所有船舶及船上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三、各渔港业主(无业主的由乡镇承担)负责渔港渔业船舶污染物、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工作。四、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禁止向海洋排放的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
2、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五、各渔港业主(无业主的由乡镇承担)应制定完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处置等规章制度,建设垃圾和油污水收集点,配置相应的设备、工具,加强渔港日常清理保洁工作,清理港区海飘垃圾,开展废弃物和废旧渔具综合利用,保持渔港环境整洁。六、渔港内从事渔业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经有关机构专项验收的相应垃圾回收容器和油污处理器等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七、各渔港业主(无业主的由乡镇承担)应负责渔港污染物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如有委托收集处理的,应委托环卫部门等有资质单位集中收集处理,并督促环卫部门等受委托单位及时收集转运和处理渔港内的污染物废弃物。八、在渔港内的船舶不得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压载水、洗舱水及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船舶进入渔港后应当及时将船上的污染物、废弃物按照渔港内的要求弃置于规定位置,由渔港业主(无业主的由乡镇承担)统一安排处理。九、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相关执法机构予以处罚。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