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处置制度(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为临灾应急调查和灾害应急调查。临灾应急调查是指在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危险时所开展的调查,要求对地质灾害险情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并提出排危除险措施或防灾避险行动;灾害应急调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后,。为查明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避免遭受二次灾害危害而开展的专项调查工作,要求给出地质灾害是否稳定的结论,以及工程治理措施。(二)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在突发地质灾害时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监测组,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调查、监测与评估。组织和指导乡镇
2、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地质灾害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捕获临灾前兆信息,做出分析预判,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依次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1.先行处置。出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行政村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发挥就近优势,组织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派人不间断地监测灾害体变化情况;在危险区域周边设置警戒。同时,立即向区政府和区自然资源部门报告情况。2.应急调查。区级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按照速报规定向区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
3、影响范围,调查、核实险情和灾情,开展险情或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划定危险区域,提出应急对策和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3.应急行动。根据应急调查,依靠先行处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得不到有效控制,需扩大应急的,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和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应立即报请区政府启动小型(级)地质灾害险情或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并持续向上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险情或灾情应急处置调查情况;4.应急结束。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被解救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经应急指挥部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决定结束
4、应急行动。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四)应急调查报告。1.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贯穿整个应急工作始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应及时快速提交阶段性调查报告。2.应急行动结束后,事发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总结报告。3.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按照突发地质灾害的等级,中型以上由市级、小型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查清地质灾害的引发因素和责任,总结应急工作的得失,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或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损失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