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机肥推广使用办法为切实从源头上控制好我区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种养业良性循环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施目的通过本办法,充分调动有机肥生产企业(含畜禽规模养殖场生产有机肥)利用畜禽粪污或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的积极性,有效解决畜禽养殖污染和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切实推进畜禽粪污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实现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二、扶持对象X区范围内取得肥料登记证,利用我区畜禽粪污或农作物秸秆生产合格有机肥产品,年产能达到5000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三、扶持环节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有机肥产品,补助200元。四、补贴资金审
2、核及兑付(一)审核及兑付流程补贴资金的审核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实施。补贴资金每半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在每年的5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完善相关申请资料,向所在街镇提出前6个月的补贴申请;所在街镇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核查,并对初核合格的扶持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镇将初核、公示情况函报区农业农村委,并附相关申报资料;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兑付补贴资金。(二)扶持对象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表、肥料登记证、产能5000吨以上的相关证明、畜禽粪污或农作物秸秆收运合同
3、、粪污或农作物秸秆转运清单、粪污或农作物秸秆转运登记台账、有机肥生产记录及申报周期内的检验报告、销售记录、有机肥生产销售财务专账、有机肥销售发票存根联等真实有效的资料。五、职责分工(一)区农业农村委1.负责对辖区内申请有机肥登记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2.负责辖区内有机肥的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检,并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每季度对生产有机肥的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4.负责本办法有机肥销售补贴申报资料的复核、公示和资金兑付;5.牵头做好有机肥使用的宣传、试验、示范、推广工作;6.对种植企业施用有机肥进行生产指导。(二)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1.负责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服务及运行模式的推广;2.负
4、责纳入本办法扶持对象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日常生产销售报表收集汇总等工作。(三)区生态环境局1.负责有机肥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工作;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新建有机肥生产企业的选址审核。(四)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保障工作。(五)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1.受理、审核辖区内各有机肥生产企业补贴申请并报送区农业农村委;2.督促辖区内有机肥生产企业履行环保义务;3.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对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月至少对辖区内有机肥生产企业进行1次检查,协助企业处理相关矛盾纠纷。(六)有机肥生产企业1.履行环保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肥料登记证;2.按照有机肥的生产工艺,生产和销售符合市场需求的
5、合格有机肥;3.按规定及时收运畜禽粪污,自觉完善畜禽粪污收运台账、有机肥生产台账、有机肥销售台账等资料,并接受区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质量抽检;4.对纳入本办法扶持对象的有机肥生产企业需将有机肥生产工艺及生产参数向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备存;5.对纳入本办法扶持对象的有机肥生产企业需按月向区畜牧兽医事务中心报送生产销售情况;6.有机肥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有机肥生产销售财务专账;7.按规定申报扶持政策,严禁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补贴资金。六、保障措施(一)强化责任各街镇和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严格把关,确保扶持政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二)严格监督区农业农村委及各街镇应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检举箱等方式,方便个人或单位对畜禽粪便污染、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和违法销售不合格有机肥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区级相关部门应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三)严肃追责区农业农村委对扶持对象生产有机肥添加的辅料及成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测,对一年内有一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立即取消当期的补贴;一年内出现两次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全面取消补贴资格;扶持对象应按照扶持办法的规定,如实申报补贴,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扶持对象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街镇及相关部门在审核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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