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徽州古城店面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县徽州古城内店面招牌设置,加强对徽州古城传统风貌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和环境协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店面招牌的行为。具体范围参照本办法附则所供图例。第三条 *县城管执法(市容)局负责店面招牌设置申请的受理、审批等工作。*县徽州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徽州
2、古城店面招牌设置申请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第四条 店面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要求和历史文化街区特点。第五条 店面招牌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灯光效果等相协调,色彩宜采用黑、白、灰、原木色等亚光色系,不应使用大红色、明黄色、金色、天蓝色等亮色系。具体形式、造型与色彩参照本办法附则所供图例。第六条 店面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亮化要平稳柔和,不得用跳、闪灯。核心保护区内不得使用LED滚动字幕显示屏。第七条 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店面招牌应当整体设计。第八条 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当
3、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店面招牌;多层坡屋顶建筑,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店面招牌。第九条 每个店铺在经营场所只能设置一处店面招牌,但店铺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主要出入口各设置一处。第十条 建筑底层的店面招牌设置距地面应当保证安全通行高度,其宽度不得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出入口门面的宽度。第十一条 店面招牌的结构要隐蔽处理,保证安全,不得外露。提倡使用节能环保材料。第十二条 店面招牌的使用单位要加强店面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店面招牌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等影响安全和古城风貌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更换。因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维护管理不善导致店面招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 店面招牌的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效果图制作,如违反,则由县城管(市容)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改造或者拆除的,取消该店面招牌设置,并依法强制拆除,因拆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徽州古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