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违规插手干预政府投资项目记录报告制度、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制度、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县违规插手干预政府投资项目记录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财政性资金(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政府贷款、对口支援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为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设备采购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县委、政府各
2、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镇办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各重点项目管理处和各包抓项目建设工作队;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县委、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管理处和各包抓工作队领导干部。第二章 违规插手干预记录报告第四条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情形:(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主要是:提前制定或内定项目承建方;以提前进场或垫资建设造成既定事实等方式预定项目承建方;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违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或建设方案、违反规定调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主要是:对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采取化整
3、为零、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等方式不招标或虚假招标、规避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默许纵容围标、串标;量身定制确定投标人资格,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等行为。(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问题,主要是:擅自决定不进行项目环评,授意环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改变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容积率;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配套设施等规划设计条件;违规要求项目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擅自决定压缩工期、赶进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利用质量安全生产监管
4、、执法等职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等行为。(四)插手干预物资采购、政府采购、资金安排使用、审计决算管理问题,主要是:对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事项不招标;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违规进行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利用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职权谋取私利;违规大额度追加项目资金等行为;在项目审计、决算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第五条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记录报告。各项目单位(监管单位)是记录报告第一责任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涉及各环节情形的,应及时将违规插手情形具体记录并报告各项目单位驻在部门纪检监察组。对不如实记录报告的应当给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委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5、的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招投标、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物资采购资金安排使用审计决算等环节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三章 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到位、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
6、2019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县政府关于规范政府系统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意见(洛政发202*5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财政性资金为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设备采购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县辖区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五条政府财政资金主
7、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县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不得委托镇(办)、村组织实施,确需委托镇(办)、村组织实施的,须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第七条 县直部门初提项目建设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建议书要明确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等,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及佐证资料。第八条规范项目申报程序。项目决策需经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
8、方可启动项目前期工作。(一)以镇办、部门为主体向省市发改部门申报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商县发改局按程序申报;100-300万元的,由县发改局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决定;300万元以上的,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研究决定。(二)以村集体、专业合作社、民营企业为主体,向省市发改部门申报资金30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商县发改局研究决定;30万元-100万元的,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研究决定。(三)用地、选址、环评等手续齐备的审批类项目,由县行政审批局研究。重大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决定。备案类项
9、目取得自然资源局颁发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由县发改局研究,重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研究决定。(四)各镇办、各部门向省市申请专项资金,使用资金主体为民营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的,30万元以下的,由各镇办、各部门研究决定;30万元-100万元的,由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研究决定。(五)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第九条发改部门依据政府年度综合财力情况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按规定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第十条 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化解工作,杜绝“面子工
10、作、政绩工程”,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强化全过程成本控制。凡无资金来源或未明确资金筹措方案的项目不得实施,严防政府债务和隐形债务发生。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一条 县政府统筹推进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行业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保障”原则,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作机制。(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动态管理项目储备库,申报争取专项资金,协调项目检查、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二)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管理等,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11、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县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项目招投标审查审核,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标后监管。(四)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查,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跟踪审计。(五)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六)县委政法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审查、审核工作。(七)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科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以及陕西省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相关要求,依据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批事项内容,按程序在法定工作日
12、出具项目审批文件,在相关审批事项全部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后,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各主管单位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八)县城投公司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承担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资金安全使用和风险管理。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行业分类、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明确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管理、项目建设、现场调度、安全管理等,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管责任。(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地灾防治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二)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城镇路网、供排水设施、
13、城市绿化亮化以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城市绿化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四)县交通局主要负责国省县道、旅游公路、重点乡道及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五)县经贸局主要负责工业经济项目、高科技成果转化(除经营性项目)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六)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中小河道综合治理、流域综合治理、重点库区、安全饮水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七)县林业局主要负责天然林保护、城周绿化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八)县科教体局主要负责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采购项目;(九)县移民办主要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点及附属配套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项
14、目;(十)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厕所革命、农村废弃物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十一)县卫健局负责公共医疗卫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十二)县文旅局负责城乡文化设施、景区建设、文化传承保护利用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十三)县民政局负责城乡社会治理、社会事务、社会福利及养老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十四)*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工业集中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十五)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十六)各镇办负责本辖区内除以上单位负责项目以外的其他新改扩建项目,做好辖区重点环境保障工作;(十七)县委、县政府根据省市要求
15、及工作需要指定项目单位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委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到位、
16、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招投标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县政府关于规范政府系统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意见(洛政发202*5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财政性资金为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县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镇办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本制度所称施工价、设备材料价、勘察等服务价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重要设备材料
17、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第二章 项目招投标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按项目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标准的,必须依法
18、公开招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依法公开招标。在招标前,需由项目单位填写*县政府项目招标审批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审定后,启动公开招标程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必须进入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同时,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加快扩宽平台覆盖范围,按照“应尽必进”要求,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第六条国家和陕西省规定的非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不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
19、估算价100万元以下(不含),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依据法定程序组织实施。第七条对有资金来源或明确资金筹措方案的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应由项目单位聘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县财政局进行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管理职责。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按行业部门规定执行。第三章 工程项目监管及责任追究第九条监管职能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干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对招标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20、等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条 有关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操作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等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委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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