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廉学校评选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规范区清廉学校评选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区清廉学校荣誉的先进性,激励学校和教职工不断改进学校的党风政风、教风学风,促进风清气正良好教育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的全面形成。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选对象: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第三条 评选条件:按照政风清明、校风清净、教风清正、学风清新四方面要求,共16条标准(*),评选条件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进行增减。第四条 评选办法:(一)学校自评申报。在当年10月底之前,申报学校按照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向区教育局申报提请验收评审。(二)评审组现场评估。区教育局组建评审组,通过
2、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个别谈话、走访了解、教师及家长代表清廉满意度测评等形式进行,并量化评分。(三)局党委会审议。经过评审组评估得分和清廉满意度测评均在90分以上的,报局党委会审议通过,以区教育局名义发文公布。第五条 区清廉学校的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得“区清廉学校”的单位,由区教育局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在学校当年度综合业绩督导评估考核中予以加分。第六条 区清廉学校荣誉实行动态管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区清廉学校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获取薪酬,形成社会舆论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3.“四风”问题突出,多名教职工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4.在职教师中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和刑事处罚、开除的;5.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形成社会舆论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6、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要整改,半年后,重新进行评估是否保留荣誉称号。1.学校领导或教师因违纪违法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2.在职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被通报的;3.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被通报的。(三)获得荣誉满三年后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四)三年内未申报或者未通过评估的学校主要领导要向区教育局党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作出书面说明。第七条 本办法由局党委会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