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体育器材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区体育器材的功能和作用,为广大老百姓提供更好的锻炼环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体育器材。第三条 体育器材建设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优先急需、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申报与核准第四条 体育器材建设的申报在每年的6月-7月为次年的申报,未在此时间完成申报的,将不再受理。第五条 体育器材的申报对象为区内各部门、各街镇、各园城、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企业、学校。第六条 凡是村(社区)需安装体育器材,应向所在街镇提出申请,由街镇统一向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七条
2、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现场进行察看,并将察看结果提交局研究决定。第三章 运输与安装第八条 体育器材接收单位负责体育器材的运输和安装。第九条 体育器材接收单位必须请专业的安装队伍进行安装,确保器材安装符合要求和使用安全。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条 体育器材接收单位必须与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体育器材使用和管理协议。第十一条 体育器材接收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体育器材使用管护责任书,并将体育器材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畴,加强体育器材的检查督促。第十二条 体育器材接收单位要充分利用体育器材,不得占用挪用,要确保体育器材的使用期限。第十三条 体育器材使用单位要落实体育器材管理,加强体育器材的维护,妥善处理体育器材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第十四条 体育器材使用达到规定年限,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由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商定处理。第十五条 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器材安装、使用、维护中的技术指导。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区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