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征兵工作奖惩办法1.总则第一条街道征兵工作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兵役法、国家征兵工作条例和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旨在增强各社区居委会和征兵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广大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调动大学生入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征兵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辖区内应征公民和家庭、社区居委会及各级征兵工作人员。2.奖励第三条对执行上级指示坚决,党委、居委会重视,圆满完成征兵任务,根据综合积分情况,择优推荐市、区两级进行表彰,各社区居委会可依据规定给予征兵工作先进个人一定物质奖励。第四条对完成当季征兵工作任务的社区居委会,给予1000元奖励,经费由街
2、道财政解决。第五条对超额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每超1名奖励该社区居委会1000元,经费由街道财政解决。3.处罚第六条对没有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社区党委书记在次年征兵工作会议上作反思性发言。第七条对出现退兵的社区居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民兵连资格。第八条对逃避服兵役的个人在全街范围内通报批评,终身不得录取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和升学等相关手续。第九条对社区居委会违反重庆市征兵工作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区党委书记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应征或者入伍服役的;(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第十条在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为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便利的,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因玩忽职守导致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工作人员,报街道纪工委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4.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