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服务困难,按照*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补贴对象:具有X市X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X市X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第三条补贴标准:经济
2、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第四条执行时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五条发放方式:养老服务补贴由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每月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X市X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和X市X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下达资金文件,区财政局根据文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银行卡。第六条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
3、请。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区级以上(含区级)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X市X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X市X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
4、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二)审核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局。(三)审批。区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动态管理。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
5、或死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五)档案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高龄、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托养和护理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机构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
6、。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摸清底数,精心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要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失能老年人评估工作。第九条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将不定期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区民政局、财政局报送上年度X市X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5)。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老龄办负责解释。附件:1.X市X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2.X市X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3.X市X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4.X市X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5.X市X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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