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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docx

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依据*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

2、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第五条(实施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一)文字记录方式: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二)音像记录方式:对一般的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抽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三)探索研发执法记录信

3、息平台,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程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统计评查、网上监督归档等功能。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六条(责任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第七条(记录原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全面准确、科学统筹、合理配置的原则。第二章 全过程记录内容、方式、程序第一节 文字记录第八条(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

4、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同步音像记录,并告知当事人。第九条(权利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条(记录方式)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 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 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五)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义务告知

5、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 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七) 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十一条(现场记录)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二条(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

6、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三条(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第二节 音像记录第十四条(适用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之规定配备、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在现场执法活动时,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第十五条(配置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秉承节俭、效率的原则自行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第十六条(配置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内部配备专用电脑等存储

7、设备对现场执法音像资料进行传输、存储、管理,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第十七条(使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全过程记录:(一)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当场询问、检查、处置、处罚的;(二) 采取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扣留、收缴等措施的;(三) 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四) 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五) 遇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侵害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时;(六) 其他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情形。第十八条(使用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一) 举报人、证

8、人、被侵害人等明确要求的;(二) 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公共场所无法使用的;(三)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 不属于重大、紧急情况可不进行全过程记录,但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的。第十九条(配备比例)行政执法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分类见附件):(一) 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每二名执法人员不低于一台;(二) 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每三名执法人员不低于一台;(三

9、) 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每五名执法人员不低于一台。第二十条(使用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一) 行政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记录仪时,应当按照本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着装,并将执法记录仪固定,确保拍摄的执法画面连贯、清晰、完整。(二) 执法记录仪应当自执法活动开始时启用,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因故未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记录不完整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情况说明,注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本单位执法记录仪管理员留存备案。(三)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执

10、法记录信息移交本单位管理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并在移交登记上签名,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转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四) 本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将执法记录信息复制到专用存储电脑,以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加案由的形式命名文件,并将执法记录仪存储卡内的执法记录信息删除。相关部门需要使用音像记录资料的,应当经记录保存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影音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成光盘,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光盘、文字资料等应当附卷或者按照规定随案移送。第二十一条(存储管理)执法现场影音资料的储存和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现场执法影音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11、的,应当长期保存:1. 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2. 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3.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4. 当事人提出信访、申诉、复议、诉讼、复核、国家赔偿的;5.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或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长期保存的。(二)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本单位采集的现场执法影音资料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三)纪检、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阅行政执法部门的现场执法影音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四)因调阅、复制现场执法影音资料发生争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解决。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二

12、条(职责分工)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考评和督察。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本实施办法,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生效与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附件: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的行政执法部门分类A类(每二名执法人员不低于一台):市公安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局、文广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综合执法监督局、民委、体旅局、林业局 B类(每三名执法人员不低于一台):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C类(每五名执法人员不低于一台):市工信局、科技局、统计局、地震局、规划局、水务局、审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银西防护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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