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 ,大小:18.34KB ,
资源ID:5562843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56284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gj****cr)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docx

1、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对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使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四条 没收建筑物的移交、处置,应当遵循房地一体化、有效利用和属地管理的处置原则。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做好没收建筑物的没收、移交工作。没收建

2、筑物所在地的镇(街区)负责接收没收建筑物,并组织开展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第六条 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行完毕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没收建筑物移交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移交没收建筑物时,应当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复议、诉讼的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没收非法财物清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上载明被罚对象、罚没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没收建筑物所在位置、违法用地面积等信息。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应当及时接收,并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送达回证。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核验后盖章。第八条 没收建筑物移交后、依法处置前,

3、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做好没收建筑物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升值和安全完整。第九条 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应当在接收没收建筑物后,及时研究制定没收建筑物处置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做好处置工作。第十条 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可以根据处置方案对没收建筑物依法采取拆除、保留、使用等处置方式。第十一条 经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拟处置的没收建筑物存在下列应当拆除情形之一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组织拆除: (一)违反城乡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二)建筑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存在不符合消

4、防技术规范标准并达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条件,且不能整改的;(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拆除的。第十二条 经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对拟处置的没收建筑物可以保留使用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按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前提下,由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确定该没收建筑物的划转方案及相关部门职责及任务。完成规定手续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二)按规定须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由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没收建筑物进行评估(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并

5、书面委托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连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出让。前款规定的处置方式,依法需要履行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农用地转用、征收等程序或者依法需要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对决定保留使用的没收建筑物,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应当对没收建筑物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纳入镇(街区)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对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相关镇(街区)可以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十五条 其他方式处置,对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统筹使用。第十六条 对没

6、收建筑物,由所在地镇(街区)督促被没收人腾空室内的物品。第十七条 没收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应当及时全额解缴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财政。第十八条 没收建筑物处置完毕后,所在地镇(街区)应当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没收建筑物后,违法用地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没收建筑物的,由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没收建筑物进行查验、移交、接收、管护、处置时,违法用地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没收建筑物的查验、移交、接收、管护、处置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应予以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参照本办法移交和处置。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X月X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5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