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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1、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工作,提高案件查处质量,保障依法行政,根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案审委在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允许保留。第三条案审委评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案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

2、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由本局立案的所有行政案件(除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外。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应及时报告案件承办股室负责人,并在5日内报局法规股备案)都要进行案审。包括:(一)对个人处200元以上(本规定“以上”包括本数,下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案件。(三)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或群众投诉的重大案件。(四)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五)本局机关各股室认为需要提交案审委审议的案件。第六条案审分级:实行集体会议审议制度,由案

3、审委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案审委副主任召集主持。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一)拟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案件。(三)造成较大影响或群众投诉的重大案件。(四)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五)本局机关各股室认为需要提交案审委审议的案件。案审委的案件审核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案审委的案件审核会议邀请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对一般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

4、组织处3000元以上又不足2万元罚款的案件审核。案审委的案件审核会议由案审委会主任召集主持,特殊情况可由承办股室分管领导召集主持,且案审会成员不少5人。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第七条案审委工作职责:(一)负责审核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二)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第八条案审委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案件承办股室提交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二)负责提请召开案审委会议。(三)负责案审委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四)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在案件承办股室先行对案件审核的基础上,负责对拟提交案审委审核的案件进行整理。对需提交案审委审核的案件,案

5、件承办股室应在会前3日,向案审委办公室登记,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等;(二)案件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包括书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鉴定结论、涉及法律法规等。第十条案审委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书错漏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认为需要退查或者补充调查的,退回承办股室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承办股室将上材料复印参会人员每人一份,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第十一条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

6、为、情节和性质等。(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其他认为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案审委会议审核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二)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三)案审委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四)案审委组成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发表意见;(五)案审委组成人员表决;(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第十三条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对符合行政处罚条

7、件的案件,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三)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由本局(具体由原案件承办股室承办)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本局(具体由原案件承办股室承办)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做好案审委会议记录,并送案审委委员审核无误后签名。第十五条案件承办股室应当及时执行案审委对案件的审议决定。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由案件承办股室根据案审委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转入处罚告知程序。第十六条案件承办股室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转入听证程序。第十七条案件承办股室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委办公室,案审委办公室将上述情况报送主任审阅;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案审委进行审议。第十八条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经法定程序,按照案审委处理意见,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转入行政处罚其它程序。第十九条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案审委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审委审核的案件一般应在10日内审结。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经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日。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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