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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扬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及执行方案.docx

1、引扬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及执行方案为确保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取得实效,规范灌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推进农业灌溉水价综合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节水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要求,为落实好价格调整执行方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结合区实际,制定本执行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营性水利工程水价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分类水价普遍实行。我区可持续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二、水价执行原则及执行范围

2、按照“动态调整,一次定价,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别于2021年和2025年份两次调整农业用水价格,最终实现节水增效和水管单位自我维护自我发展能力。区引扬黄灌区干渠和末级渠系水价执行本方案;七星渠、固海扬水干渠水价执行现行干渠价格,待自治区骨干渠道供水价格调整后执行新供水价格。三、水价调整执行标准及时间(一)农业用水(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1.自流灌区定额内水价(1)南北干渠灌域:2021年2024年执行0.085元/m3,其中:骨干渠道供水价格0.06元/m3,末级渠系供水价格0.025元/m3;2025年执行0.128元/m3,其中:骨干渠道供水价格0.088元/m3,末级渠系供水价格

3、0.04元/m3。(2)七星渠灌域:末级渠系供水价格0.04元/m3。2.扬黄灌区定额内水价(1)南山台扬水灌区:2021年2024年执行0.358元/m3,其中:渠道原水供水价格0.088元/m3,骨干渠道供水价格0.234元/m3,末级渠系供水价格0.036元/m3;2025年执行0.518元/m3,其中:渠道原水供水价格0.088元/m3,骨干渠道供水价格0.394元/m3,末级渠系供水价格0.036元/m3。(2)康乐泵站:2021年起执行1.08元/m3,其中:骨干渠道供水价格0.86元/m3(从二泵站到蓄水池进口),末级渠系供水价格0.22元/m3(从蓄水池出口到田间)。(3)黄套

4、泵站:仍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暂不做调整。(4)碱碱湖泵站:2021年起执行0.27元/m3,其中:骨干渠道供水价格0.234元/m3,末级渠系供水价格0.036元/m3。(5)固海扬水灌域:末级渠系供水价格0.036元/m3。3.沿黄小高抽及其他取用水:自流灌区各镇、村集体、用水合作组织自管的各类沿黄取水灌溉、沿沟道提水灌溉,按实际取水量分月度(季度)向区灌溉管理所上缴水费,2021年2024年执行0.06元/m3,2025年执行0.088元/m3。运行维护费用自行筹集。(二)水产养殖业、中冶美利林业、生态用水价格按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水价1.5倍执行,2021年2024年执行0.09元/m3,20

5、25年执行0.132元/m3。(三)工矿企业用水价格自流灌区2021年2024年执行0.5元/m3;2025年执行1.1元/m3。南山台扬水灌区2021年2024年执行0.9元/m3;2025年执行1.5元/m3。(四)内蒙古孪井滩用水价格按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水价执行,2021年2024年执行0.084元/m3,2025年执行0.123元/m3。(五)执行时间: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截至下次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执行之日起自动废止。四、配水定额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执行。(见附表1)五、水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一

6、)农业用水1.建立健全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灌区各乡镇必须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成立镇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辖区内农业灌溉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费征收等涉水事务管理和协调;所辖各行政村采取“村委会+用水小组”模式管理涉水事务,用水小组成员(包括支渠长)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或授权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聘用并签订农村涉水事务管理协议。2.水费收缴。(1)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加强水费的计收管理,建立水量台账,每轮次灌水结束后供用水双方及时核算水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水量结算单为依据,进行水费计收,保证水费及时足额收取。(2)各乡镇必须开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水费专用账户,全

7、面推行先交费后灌溉的水费收缴制度,包含本年度夏秋灌水费和上年冬灌水费。按照“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票款一致”的原则,由“村委会+用水小组”进行征收,坚决杜绝搭车收费、违规收费。所收缴的水费统一上交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水费专用账户,再由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上缴区财政专户。3.水费返还。实行“统一收缴,分级返还使用”的办法,区财政局按时将收缴的水费拨至水务局,再由区水务局按规定分别予以返还至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业水费专用账户。末级渠系水费的返还以镇农业水费专用账户账面实收金额为准,由分管财务的副镇长和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法人签字后返还各“村委会+用水小组”。4.返还水费管理使用。干渠(支干渠

8、)水费用于干渠(支干渠)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末级渠系水费返还给镇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其中的60%用于镇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人员工资以及办公费用,40%用于田间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主要用于田间水利工程、计量设施及高效节水工程。申请水利工程设施维修时,必须由“村委会+用水小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实施。单笔资金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村委会+用水小组”组织实施,3000元以上的必须递交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报告、会议决定、筹劳筹资方案及书面用款申请报乡镇批准。工程竣工后,由镇、村及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共同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后从镇农业水费专用

9、账户中支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末级渠系水费返还实行“村用镇管”,当年开支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于未采取“村委会+用水小组”涉水事务管理模式的行政村,原则上不予拨付末级渠系水费。未交清工程自筹款、水费及其他费用的不得列支末级渠系水费。(二)工业用水、水产养殖业、中冶美利林业、内蒙古孪井滩用水、生态用水。按实际取水量分月度(季度)向供水单位上缴,由供水单位上缴区财政专户。六、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用水价格(一)执行超定额加价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9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

10、定额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140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沙政办发2018173号)相关要求,为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各业节约用水,对超定额用水一律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干渠水价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收费。同时,农业用水超定额以上部分征收水资源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7号)标准执行。收取的超定额用水水费由区财政

11、局按100%的比例返还到区水务局用于节约用水奖励资金等。(二)实行节水奖励机制。1.奖励对象及标准。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节水的用水主体,重点奖励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节水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用水主体水费或继续扩大节水规模投资。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10%,奖励1元/亩,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20%,奖励2元/亩,定额内用水量降低率30%,奖励3元/亩。2.奖励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节水奖励办法,年终由区水务局负责,根据各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状况及节约用水情况考核结果,予以奖励。乡镇范围内的“村委会+用水小组”运行管理

12、状况及节约用水情况由乡镇及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共同进行考核。奖励资金直接划拨到乡镇水费收缴专户,由乡镇兑付到奖励对象。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或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其定额内结余的水量不予奖励。七、精准补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重点任务的第(六)项(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第2条“政府统筹整合水资源费、水权转换费、水权交易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等各类资金,落实农业用水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规定,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灌区各乡镇予以补贴。由区水务局和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农

13、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度内涉水事务管理、水费收缴等进行百分制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乡镇水费收缴专户;乡镇范围内的“村委会+用水小组”涉水事务管理、水费收缴等由所在乡镇及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共同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予以补贴,包括已建成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能够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中规定的灌水方式进行灌溉,实现“测控一体、水肥一体”的,且使用效果达到工程设计预期目标。确保小型工程充分发挥作用,提高用水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用水户终端水价高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的,不予补贴;因运行管护不善超定额用水、种植非粮食作物及征收水费不合规的均不予补贴。八、相关要求(一)依规分配用水指标。按

14、照自治区水利厅分配我区的用水量指标,参考水资源使用权确权数,依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同比例进行增减的原则,依规分配各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供水单位据此配水,根据实引水量和定额配水指标结算水费。(二)据实核实灌溉面积。灌溉面积是农业灌溉工作各环节合理科学运行的核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灌溉面积核实,如实申报灌溉面积和作物种植结构、类别,做到合规灌溉,水费公正,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的水费支出。(三)加强供用水过程管理。严格履行灌域间指标调剂和新增用水指标行政审批程序,供水单位不得擅自超计划供水,坚决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凡新增用水户向供水单位申请供水的,用水户必须向供水单位提交有关水行政主

15、管部门关于申请项目的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批复意见及同意供水书面通知,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供水单位一律不得供水。各地已建成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一律按照节水定额配水,配水入蓄水池,水管单位不得向项目区渠道配水实施大田灌溉。(四)强化水费收缴管理。水费缴纳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使用”的办法,本灌域内的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水费,否则供水单位有权限制或停止供水;各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必须分灌域、分村(组)建立水费台账,健全管理人员工资台账,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台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收缴、返还的水费;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五)强化宣传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水管单位要提高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认识,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监督指导乡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强涉水事务和田间灌溉管理等工作,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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