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确保人民银行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和上级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信贷调统股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综合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规定情况对其进行综合
2、打分评价。第五条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的评价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和落实人民银行工作要求等情况进行,具体包括消保维权、货币信贷管理、金融稳定、调查统计、征信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代理国库、人民币管理、综合办公、外汇服务、外汇政策落实、国际收支、外汇业务合规性等专业内容。评价内容与标准由依照宏观政策变化与上级单位工作部署情况予以确定。第六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专业内容,设置常规工作、创新工作,评价最终结果为“常规工作评价得分”+“创新工作评价得分”+“效能评价得分”。(一)常规工作。总分100分,实行扣分制,评价结果以80%折算。按专业内容划分,分
3、别为:消保维权4分、货币信贷14分、金融稳定7分、调查统计6分、征信管理8分、支付结算8.5分、反洗钱6分、代理国库6分、人民币管理5分、营业室综合管理4.5分、综合办公11分、外汇服务8分、外汇政策落实4分、国际收支5分、外汇业务合规性3分。各专业评价由对应专业股室牵头负责,其中综合办公由办公室负责。考核事项的目标值、偏离度等指标,由县人行根据上级行工作要求,另行制定、发布。(二)创新工作。总分18分,实行加分制。由各专业股室负责对相应的创新工作事项开展考核。考核事项内容、目标值、偏离度等指标的制定,由人民银行县支行根据上级行工作要求,另行制定、发布。(三)效能评价。总分2分。由人民银行县支
4、行行长办公会议,依照各银行机构被窗口指导、通报、约谈等情况进行评价。第七条综合评价工作分预评价和年度评价。预评价是对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情况的预估,原则上半年度开展一次,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增加预评价次数。年度评价一般在次年1月份完成。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不列入评价。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年度自评报告以行发文形式上报人民银行县支行(信贷调统股)。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业务发展及经营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存贷款、资产质量、利润等情况;(二)贯彻落实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完成人民银行各项重大政策出台、重要工作部署
5、等情况;(三)重大事项、违规处罚等情况;(四)业务及管理创新情况及成效;(五)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第九条综合评价基本流程(一)相关牵头负责的专业股室应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台账,全面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情况,根据综合评价内容与标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专业进行评价。(二)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排名结果,计算、汇总和排序,得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结果名次。(三)领导小组审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等级。第十条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制,按类别分别设置A、B、C三个等级。评价为A类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家,C类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县支行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6、,视情况反馈其上级管辖机构。反馈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等级、总体评价及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第十二条对综合评价为“A”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县支行将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再贷款、再贴现、产品创新、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第十三条对综合评价为“C”等及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县支行将视情况约见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并要求其定期报告整改情况。同时,将其列为当年或下一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其管理与指导的力度。预评价为“C”或排名靠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县支行将作为重点指导对象。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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