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卫健系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我县电动自行车保有量逐年增长。由于产品质量不过关、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且火灾致死率高。根据*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整治各医疗卫生单位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购买违法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重点推动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建立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
2、机制,实现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伤亡火灾事故明显减少的目标。二、组织领导县卫健局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部署、协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安全生产与卫生应急股,负责日常工作。三、治理重点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在医院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职工宿舍安全通道等室内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未进行实体墙防火分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
3、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带入电梯或户内。四、治理时间和步骤202*年8月开始至202*年底,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2*年8月20日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二)集中整治阶段(202*年8月至11月)。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三)建立长效机制(202*年12月)。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安全整治同部署同落实。五、工作措施(一)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医院、职工宿舍内的共用走道、
4、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鼓励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合理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棚、车库和集中充电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二)依法严格整治。电动车库(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并在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电气设备和线路敷设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有条件可配置简易喷水、干粉灭火粉、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各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加大宣传力度
5、,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广泛开展电动车火灾事故警示教育。利用户外LED、宣传栏等平台,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提醒广大干部职工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引导广大职工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车产品,停放时远离可燃物,落实电动车充电过程防护措施,避免长时间充电,不在门厅、过道充电。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逃生自救能力。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结合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认真查找隐患,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工作取得成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
6、治理工作将纳入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督查检查内容。各单位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二)严格督导检查。县卫健局要加强本辖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的区域,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四)加强情况报送。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梳理总结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基础台账,不断加强电动车火灾防控工作,及时总结专项整治经验做法。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局安全生产与卫生应急股。8月20日前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开展情况、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2);从8月份起,每月20日前报送当月工作进展及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12月31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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