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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docx

1、县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确保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县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县政府,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计划的落实、储存、轮换和监管,负责核定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入库成本和动用结算价格。县财政局负责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利息补贴、储存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

2、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核定的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安排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的信贷监管。同时,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具体职责,切实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根据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转发的通知(陕粮粮发20

3、2*19号)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增强成品储备粮油库存保障能力的通知(榆政发改发202*69号)精神,明确要求成品储备粮油库存能力不得低于“面粉10天、大米10天、食用油60天的日消费量”标准。同时,根据*县人民政府2008年第2次、2017年第13次、202*年第9次常务会议纪要决定,将我县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规模调整到974吨。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规模应随着人口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品种包括面粉、大米和食用油。第二章 建 立第五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协商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

4、须严格遵照执行。第六条 储备面粉为特一粉以上等级,包装为25公斤及以下小包装;大米等级为国标二等米,25公斤及以下小包装;食用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小包装或灌装存放。储备粮油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准确。第七条 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必须储存在取得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按照“一县一企”的原则,原则上确定由陕西*省粮食储备库作为承储单位。第八条 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作为政府专项储备物资,承储企业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其他事项。第三章 储 存第九条 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改革和

5、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入库成本作为利息结算的依据,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入库成本。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一条 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罐)

6、外要悬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专用标志牌,对成品粮油空仓或成品粮油进行处理时,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储藏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第四章 轮 换第十四条 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保持规模”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每

7、年至少轮换大米4次、面粉8次、食用油2次。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在保质期内自行适时轮换,库存量必须与下达储备计划的数量持平。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第五章 动 用第十七条 在我县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动用结束后,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以当期市场前三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动

8、用结算价格,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级财政弥补。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第十九条 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动用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电力等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第六章 利费补贴第二十条 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利息补贴、储备费用实行按季度拨付。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检查结果,再拨付承储企业。第二十一条 利息补贴以入库时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

9、定的入库价格、承储企业所承担的储备任务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利息补贴入库价格储备任务(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承储期限(月)。第二十二条 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的通知(榆政财建发20*144号)精神,储备费按原粮每斤每年补贴0.06元,轮换费按折原粮每次每斤分别为大米0.11元、面粉0.05元、食用油0.2元,由县财政承担。成品粮油的轮换出现价差由县财政予以承担。补贴标准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粮油价格上涨,粮油保管、轮换费用增长等因素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

10、政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报表。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必须与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承储企业签订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承储协议书,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监管,每季度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存储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粮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

11、改通知,责令改正。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每年开展两次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质量的随机抽样检测。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要共同加强对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储资格。(一)虚报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二)承储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五)其他违反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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