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23.50KB ,
资源ID:5560992      下载积分:12.9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56099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为本站会员(gj****cr)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1、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县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基础教育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供气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和供电设施配套费。第四条综合配套费由县政府统筹使用。市政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以及与

2、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教育配套费用于城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 专项配套费专项用于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综合配套费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缴纳。第七条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一)民用建筑项目1.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2.基础教

3、育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地下建设工程项目按标准的50%收取。(二)工业建筑项目1.市政建设配套费基准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单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100%收取;二层以上(含二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50%收取。2.确需制定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合理拟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水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专项配套工程施工

4、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按照约定期限完成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一)供水设施施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用户计量表前(含计量表)的供水设施。(二)供气设施施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住宅用户灶前阀前(含灶前阀)和非住宅用户主管线接口前的供气设施。(三)供热设施施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用户入户阀门前(含计量装置)的供热设施。(四)供电设施施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用户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不含电缆管沟等土建工程)的供配电设施。第九条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后,直接办理减免综合配套费手续。(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老旧小

5、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二)军事设施及其配套附属项目用房。(三)非营利性医院医疗卫生服务用房、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四)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不含教职工住宅楼和营业性用房)。(五)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六)农民一户一宅不需要专项配套的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应当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八)国家、省出台相关减免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第十条对已享受减免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定建设用途或未达到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综合配套费。对已缴纳综合配套费,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建设项目,建设

6、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综合配套费差额。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综合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综合配套费征收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综合配套费监察、监督工作。第十三条综合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局、县水务局

7、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年度市政建设配套费使用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拨付使用。县教体局根据市城市规划区学前教育、中小学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县城市规划区基础教育配套费使用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拨付使用。第十四条 综合配套费应当足额缴纳,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综合配套费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及时函告县财政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并将拒不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单位名录,抄送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征收、变相征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需要另行制定或调整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合理拟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