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6 ,大小:15.88KB ,
资源ID:5560729      下载积分:12.9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56072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文化市场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gj****cr)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文化市场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docx

1、文化市场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我市市场经济领域,特别是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和传销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出版物、娱乐场所、旅游市

2、场、广播电视、文物安全等市场监管领域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第三条 区人民检察院对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第四条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文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第五条 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文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第六条 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

3、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 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

4、关,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5、3日内提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区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第十条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建议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的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第十一条 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6、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区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区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文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

7、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第十三条 区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区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可以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第十四条 对于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给予配合。对于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认

8、为上述事实和证据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法院反馈,并在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重新处理后,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五条 案件移送中涉及多次实施危害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依法累计计算。第十六条 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区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七条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9、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第十八条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监管问题通报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市场监管领域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物品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第十九条 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

10、关在查办文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区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 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相互配合、支持,及时、全面回复专业咨询。第二十一条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涉及社会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的案件;(三)其他有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第二十二条区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加强文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的沟通协作。发布案件信息前,应当互相通报情况;联合督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应当联合发布。第二十三条区文化场监管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