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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x

1、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县家庭农场发展,规范认定管理工作,依据陕西省农业厅印发的*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陕农业发202*101号)、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榆政农发20*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三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第四条 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

2、件审查、实地验收、认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家庭农场资格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家庭农场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业务指导、培训以及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并对优秀家庭农场、优秀业务辅导员、先进指导服务单位等进行表彰,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第六条 准入条件。家庭农场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以家庭自有劳力为主。申请认定家庭农场的户主应是靖边县农村户籍或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固定从业人员2人以上,有3年以上种植经历,经过相应职业技能培训。(二)

3、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上。(三)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并达到一定标准。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200亩以上,果园面积50亩以上,大田蔬菜5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土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猪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300只以上、鸡存栏5000羽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水面面积100亩以上。(四)管理较为规范。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和会计核算资料;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制度,实施全程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质量安全标准。(五)农业

4、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滩水区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0%以上,山区机械化水平达60%以上。(六)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产品商品率达到8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效应。(七)参与农业保险,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第七条 认定程序:(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场)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1.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3.土地承包、流转合同;4.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二)初审。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场)组织村组负责人负责初审有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严

5、格进行实地勘察,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场)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送至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局)。(三)审核、评审。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对照认定标准,结合考查情况,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填写考查确认表。(四)公示。根据认定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公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说明,并退回认定申请材料。所有信息在县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五)颁证。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六)存档备案。县级

6、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认定的家庭农场申请、验收资料存档备查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第八条 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以雇工为主的实体及合作经营不属于家庭农场范畴,企业、合作社等组织或实体不予认定。第九条 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建立家庭农场名录,每两年对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撤销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在县农业信息网上公布,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一)取得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或转包、转租经营的;(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家庭农场资格的;(四)土地流转到期,没有续签,达不到认定条件的;(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7、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经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以择优享受相应的涉农建设项目、财政、税收、信贷、担保、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县农业农村局是全县家庭农场的认定机关,具体工作由县农经站承担,负责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实地考查、评审认定及监测管理等工作,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场)初审工作由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场)农经站负责。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4月1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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