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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1、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根据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二章征收主体第三条调节金的征收主体为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征收,在交易环节代扣代缴。第三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区实际管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2、,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第四章征收标准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按以下办法缴纳调节金:(一)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按成交价格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工业用地暂不征收;其他用地出让价格在每亩80万元及以内部分按20%缴纳,出让价格在每亩80万元以上部分按25%缴纳。(二)以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股息、红利收入时,按照收入的20%缴纳。第六条入市的农

3、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应根据土地增值收益、差价补偿数额按规定比例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是指转让收入扣除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金(多次转让的按最近一次缴纳调节金对应的出让金计算)后的余额。第七条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一)以出售方式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按增值收益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在50%(含50%)以内部分按30%缴纳;增值收益在50%-100%(含100%)部分按40%缴纳;增值收益在100%以上部分按50%缴纳。(二)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

4、。(三)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差价补偿的,由收取差价补偿方按补偿价款的30%缴纳调节金。(四)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以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作价出资的,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受让(承租)人应按

5、成交地价总额的3%缴纳调节金。第十条依法取得的使用权进行再转让的,受让方和转让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第五章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新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二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其公开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信息提供给新区财政局。第十三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区增值收益调节金缴款通知书。区增值收益调节金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名称、坐落、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款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第十四条调节金缴纳义务时间和收缴方式。(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调节金义务时

6、间为签订合同约定出让价格结算当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具的区增值收益调节金缴款通知书及成交价款的缴纳进度同步向区财政局缴纳。(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签订合同的30天内,由转让人按照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具的区增值收益调节金缴款通知书向新区财政局缴纳。(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签订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具的区增值收益调节金缴款通知书向新区财政局缴纳。(四)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凭出让价款结清单据和调节金结清单据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五条调节金由区级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统筹用于城镇

7、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第六章罚则第十六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在交易缴纳义务时间内缴纳调节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的,按日加收调节金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纳入地方国库。第十七条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以及采取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调节金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责令改正,对应缴未缴调节金的,按调节金的1.5倍进行追缴。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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