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证照同办”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审批。第三条 在区范围内申请下列食品经营许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新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仅限预包装食品);(二)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三)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四)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许可事项负责制作
2、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应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书包括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和申请人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的,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还应当按照区市场监管局制作的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第七条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进行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提升许可信
3、息化水平,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与相关市场主体数据库互通共享,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等材料,切实减少申请人提交材料的份数。第九条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要诚信守诺,未达到审批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第十条 行政许可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第十一条 相关监管责任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对“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对象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
4、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凭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勘查不合格报告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第十二条行政许可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记录食品经营者的信用信息。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应当纳入信用记录。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采取告知承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限预包装食品)2.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3.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