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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docx

1、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药监)系统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视频部署会精神,切实加强口罩、防护服、红外体温计(额温枪)、呼吸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市场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价格有序。根据*要求,我局决定部署开展全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不断强化“三个地”的政治担当,坚决扛起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的政治责任,统筹推进江北市场监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交出“两手硬、两战赢”的“硬核”答卷。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全区专项整治行动,以问题为导向

2、,对当前口罩、防护服、红外体温计(额温枪)、呼吸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重要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各类乱象,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进行全面整治,严厉查处一批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案要案,有效保障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市场供应平稳有序,促进我区防疫物资产业高质量发展。三、整治重点(一)市场准入。把好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审查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准入条件,规范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经营范围登记。重点整治:1.企业购买样品送检、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的行为;2.企业未经许可

3、违法违规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行为;3.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二)产品质量。对国内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应抽尽抽,加大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追回处置,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查处。重点整治:1.生产销售的医用防疫物资未经验证擅自变更主要原材料、生产制造商以及无生产批次记录、未经出厂检验放行、未经验证擅自改变应急产品有效期等行为;2.生产销售的民用防护口罩过滤效率、防护效果等核心指标不达标的质量违法行为;3.防疫物资冒用厂名厂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过期失效产品和“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4、(三)市场价格秩序。加强熔喷布、纺粘无纺布等重要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监管和垄断行为查处。开展价格监测,及时跟踪企业生产销售、产品流向及价格水平,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重点整治:1.生产流通领域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2.达成、实施协同涨价、分割市场、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等垄断协议行为;3.实施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认证检验检测。充分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质量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严格规范其从业行为。重点整治:1.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未取得合法认证资质、未经批准擅自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源

5、不合法,伪造冒用他人证书、标志以及买证卖证的行为;3.认证机构虚假认证、为认证作假提供方便的行为;4.检测机构伪造报告、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报告以及超资质认定范围检验的行为。(五)侵犯知识产权。强化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重点整治: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规印制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2.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六)网络销售。严格监督电商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入驻商家资质审核,开展网络销售防疫物资定向重点监测,规

6、范网络销售行为,及时下架问题商品,化解处置网络违法风险,开展防疫物资和重要原辅材料线上线下一体化整治。重点整治:1.未经备案销售医用口罩、体温计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2.未经许可销售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3.网络经营者伪造资质、侵权假冒、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等行为。结合医疗器械“清网”行动,坚持“线上”与“线下”联动、信息与产品结合的原则,排摸全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情况,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完善销售记录,确保销售过程可追溯,严厉查处企业未经备案网上销售疫情防控医疗器械、销售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虚假和夸大宣传医疗器械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7、严格监督辖区电商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入驻商家资质审核并及时指导督促检查;根据省局开展网络销售防疫物资定向重点监测情况,对推送过来的疑似违法线索及时办理并反馈。四、整治阶段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自5月份开始,至6月底结束,为期2个月,共分三个阶段推进。(一)自查排查阶段(5月12日至5月20日),各相关科室和市场监管所(分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全面摸底排查,确保排查到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问题导向,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可召集相关企业负责人约谈,签订质量承诺、价格声明。企业自查自纠和整治排查情况按属地做好汇总备案;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要

8、将整治排查统计表(见附件3)中排查部分在20日前上报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对口罩生产企业进行摸查,掌握辖区内口罩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等,并建立监管档案;网监部门要结合第三方排查,摸清辖区平台企业,掌握平台内经营防疫用品的店家情况。(二)整治查处阶段(5月20日至6月20日),各相关科室和市场监管所(分局)要根据本次整治重点,将企业自查自纠及重点排查相结合,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手段,依托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集中人员力量开展全面整治,着力规范重点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市场监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查处一批影响恶劣、危害性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

9、三)规范提升阶段(6月20日至6月底),各相关科室要及时研究分析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提升整治成效。要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提升服务水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专项整治推进行业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我局成立了专项行动专班,由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将适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相关科室和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力量对监管对象的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表扬;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推进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问责。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部署。全局各相

10、关业务科室、基层所(分局)要迅速贯彻落实省、市专项整治行动视频部署会精神,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防疫物资作为特殊商品,事关人民生命健康,事关国家形象,事关企业自身发展。要结合省局前期已部署开展的疫情防控相关工,整体有序推进,既要实现整治目的,又要有效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将列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二)集中力量,统筹推进落实。各相关科室和市场监管所(分局)要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聚焦问题导向,举全局之力,打业务集成之仗,充分发挥各职能业务机构专业优势。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把主体准入关口;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技术审评、监督检查部门要强化对医疗器械注册证和

11、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要强化非医用防疫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信用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协同各部门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应用;价监竞争部门要加强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的价格监管,加大不正当竞争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商标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以及商标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消保部门要做好涉疫用品投诉举报指导处置,及时开展数据分析、移送相关举报线索;合格评定部门要重点整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网监部门要加大网络领域违法行为的监测发现和整治力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执法统筹,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形成执法震慑;法制部门要强化法

12、制审查,确保整治行动依法推进;技术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案件线索,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析研判、组织查处。(三)联动执法,从严从快打击。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及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通报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涉嫌犯罪违法行为;与海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出口产品质量检测、畅通医疗物资违法出口案件移送查处渠道;密切与商务、应急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强化市场准入、许可审批、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联动;强化与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的信用惩戒,及时公示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要综合运用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商标法

13、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从严从快查处打击;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查处。执法整治要结合企业自查自纠及整治重点,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执法要求。(四)强化宣传,促进规范提升。各相关科室和市场监管所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相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报道整治成效、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强化专项整治行动的规范提升作用,以整治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通过政企互动,加强质量帮扶,积极运用标准、检测、知识产权等多种措施,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优化发展环境,为企业发展赋能助力。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基层所(分局)要及时汇总本辖区专项整治情况,企业自查自纠表(详见附件2)由产品质量监督稽查科、药械保化科进行汇总备案,整治排查情况统计表和整治查处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4)由各基层所负责汇总,于每周五17:00时前上报综合行政执法队,重大案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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