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市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及流转合同备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促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做好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流转合同备案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意见,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权能落实,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建立流转机制,强化规范管理,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有利保障,消除农村产业发展“资产变资金”的制约瓶颈,进一步加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二、目标任务尽快摸清我市土地经营权流转底数,规范土地流转管理,更好的为我市金融支持农业恢复生产和扶贫攻
2、坚工作服务,各镇在202*年6月25日之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完成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全面登记及备案。三、登记、备案范围及条件(一)登记、备案范围1.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2.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3.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4.其他依法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二)登记、备案条件1.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2.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在1年以上的;3.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的真实意愿。四、工作步骤(一)宣传准备阶段(202*年4月30日前)1.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镇采取广播、网络、标语等多种形式
3、,做好宣传发动工作。2.制定实施方案。各镇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等。各镇的工作实施方案要在202*年5月1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二)调查摸底阶段(202*年5月15日前)各镇要组织专人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流转合同签订底数,积极指导村组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工作。(三)登记、备案阶段(202* 年6月20日前)1.提交材料。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流转合同备案由受让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受让方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1)受让方的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2)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
4、土地经营权的,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材料。(3)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4)当地登记、备案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符合上述1至4项条件的,可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符合上述1、3、4项条件的,可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2.登记、备案。(1)土地经营权登记。各镇对提交的土地经营权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农村土地经
5、营权登记证,并填写登记台账。同一块地多次流转的应以最后一次流转为准进行登记,并提供原承包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在办理登记时应收回原登记证。(2)流转合同备案。各镇对提交的流转合同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出具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并填写备案台账。同一块地多次流转的,备案时需提供原承包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3)本通知规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后者执行。3.建立台账。对完成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建立登记台账,对完成流转合同备案的建立备案台账,一并向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县级登记和备案台账。4.资料归
6、档。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土地经营权登记、流转合同备案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登记(备案)表、身份证明材料、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相关权属证明等资料整理归档。(五)总结上报阶段(202*年 6月21日至12月 30日)各镇于6月 25日前将最终的登记、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7月份后按季度进行动态更新报送。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高度重视,确保属地管理责任到位。镇政府全面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流转合同备案工作,要健全工作机制、合理调配资源,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保证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开展。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镇登记、备案工作的督查指导,安排专人负责汇总报
7、送登记备案台账及工作进展情况。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动作为,做好广泛宣传发动,全面摸清流转合同签订底数,积极指导村组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工作。(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有序,指导各镇对不规范的流转行为予以规范,对于规范后的流转行为予以登记,逐步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化管理。(三)依法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以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市县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应当补发证书。(四)定期报送信息。实行土地经营权登记、流转合同备案信息月报制度,各镇要及时调度汇总本地区登记、备案情况,于每月18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登记、备案台账,并于6月25日前将最终的登记、备案情况汇总上报,7月份后以电子版的形式按季度进行动态更新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赴各镇开展登记、备案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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