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链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根据*精神,经区政府同意,设立“X市X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按要求纳入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
2、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的资金。第二章 机构和管理第四条成立X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工业、商贸物流的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规资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具体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由区政府授权指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负责转贷资金周转日常管理。第五条设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资金规模为30000万元,由区财政局筹集,将根据需求情况逐步到位。第六条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七条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二
3、条规定但不限于第二条规定,在X区内依法设立,依法按时缴纳税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还贷出现暂时困难且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第八条合作银行。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只与同意本资金管理办法,且自愿与区财政局签订X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第九条申请额度。申请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内,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双百”企业中的大型民营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0万元;借款主体为企业
4、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第十条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平台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每个工作日0.2收取资金占用费,不足1个工作日的按1日收取。第十一条管理平台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合作银行和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使用流程第十二条企业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填写X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
5、表,企业签字盖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申请。第十三条银行审批。在企业将资金申请提供给合作银行后,合作银行根据企业承诺续贷意见,确认是否同意申请企业使用“转贷周转资金”,同意的需要在X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合作银行将已盖章的关于同意XX企业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函、已签字盖章X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和上级银行对该企业续贷业务的审批通知书或上级银行已落实放款手续的承诺函送管理平台。第十四条部门审批。管理平台将合作银行报送的全部资料编号建档后送区经信委、区规资局和区财政局部门审签,对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需要报转贷应急
6、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五条 资金划转。管理平台根据审批同意意见,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提供的过渡账户中,资金划出后即视为该资金已占用。合作银行收到转贷周转资金后,应于当天归还企业贷款,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负责将与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等额的资金及其使用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一并足额划转至管理平台原划入账户中。合作银行若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应立即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全额退回管理平台原划入账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资料归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刻归档。第四章 其他第十七条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并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第十八条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区政府报送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区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第十九条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批准后停止使用,资金按原渠道退还。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依照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与银行重新签订合作协议。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