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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

1、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明确验收责任,加强竣工验收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发挥项目投资效益,解决项目建设“最后一公里”问题,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三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七)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八)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审计情况,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可

3、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等。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及内容工程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国资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督促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做好工程验收和备案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及内容工程基本建设完成,只剩少量非主体工程未完成且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也可进行竣工验

4、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资金,限期建设完成。第六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程序组织参建各方开展完工(交工)验收工作,完工(交工)验收合格,按规定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竣工验收部门申请开展竣工验收。各县(市、区)、新蒲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新蒲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各县(市、区)、新蒲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各县(市、区)、新蒲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实施的项

5、目,由各县(市、区)、新蒲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业主实施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实施代建的项目由受委托方按程序开展完工(交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委托代建方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开展竣工验收。第二章 验收条件和依据第七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完成需进行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档

6、案验收等工作。经商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与项目竣工验收一并进行。鼓励验收组织部门依法依规精简验收程序,加快项目验收工作。第八条 竣工验收必备条件:(一)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经过试运行或投用,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二)生态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三)需提前完成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工程审计等工作已完成;(四)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已整理完备。第九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批复文件;(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较大、重大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批复文件;(三)工程质量监督机

7、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四)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文件;(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六)有关工程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等。第三章 验收申请和受理第十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已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实施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情况等;(二)项目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三)完工(交工)验收意见及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的评价情况);(四)项目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意见及整改情况,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审计报告等;(五)竣工验收总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

8、位、监理单位、工程试运行或投入使用)情况报告;(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七)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上述申报材料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电子文档或扫描件的形式提交。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齐备满足验收条件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准备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备查,包括:(一)本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二)经批准的各阶段设计文件;(三)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监理、主要设备清单及项

9、目竣工图等资料;(四)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资料;(五)有关技术资料。第四章 验收工作程序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设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组长)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人员担任;副主任委员(副组长)三至五名,由财政、审计、投资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人员担任;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第十四条 对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验收程序可分为初步验收(或技术性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项目,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第三方服

10、务机构开展技术性验收,第三方服务机构受委托开展技术性验收后应出具正式技术性验收意见。技术性验收未通过的,不得开展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主要职责及工作内容:(一)检查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听取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四)检查项目试运营(投用)情况,听取试运营(投入使用)单位的试运营(投用)情况报告。(五)检查生态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11、(六)明确未完工程清单和完成期限以及责任单位;(七)研究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八)提出验收意见。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一)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程序向组织验收的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验收资料;(二)竣工验收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应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等;(三)组织验收的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四)有遗留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按验收会议纪要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五)组织验收部门下达竣工验收鉴定书,同步抄送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通

12、过的,由组织验收部门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作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依据。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八条项目未通过项目验收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及时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未通过验收的理由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完成后方可重新申请项目验收。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所需经费由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申请,同级财政统筹保障,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概算。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纳入评估督导工作范围,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和竣工验收整改情况开展督导,加快推进项目验收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对项目进行补助和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规程或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尚未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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