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小型水库巡查值守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小型水库巡查值守管理工作,明确巡查值守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好水库巡查值守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小型水库巡查值守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第三条 我县已投入运行的小型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水库”)的巡查值守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 巡查值守工作职责第四条 巡查值守人员的工作职责(一) 巡查值守人员应掌握当班气象、水情、降雨、水库水位,并保证水情的传递和通讯联系畅通,每天上午8:00,下午18:00应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二) 巡查值守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电
2、话24小时畅通,晚上必须在值班室就寝,确保水库信息及时报送。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的,必须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另安排他人代值,但责任人仍属当班的原值班员本人。当班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视旷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三) 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出现的问题未排除,应与接班人员共同完成;(四) 巡查值守人员必须当日当场做好巡查值班记录,以备查考;(五) 巡查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六) 处理当班有关的其它水库巡查值守任务。第三章 巡查工作方式第五条 水库巡查模式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干部挂点包干,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人员主要负责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人员负责为在汛期每座小型水
3、库至少聘请3名值守人员,非汛期1名值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监督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水库巡查值守人员,并对水库巡查值守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以提高水库巡查质量。水库巡查任务具体由水库巡查值守人员承担。第六条 水库巡查内容 (一)密切关注水库水位,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控制运行计划调度水库水位;(二)制止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如库趾处挖鱼塘、库内炸鱼、库边采石取土、违章垦种等。第七条 水库巡查范围包括挡水建筑物(大坝)、泄水建筑物(溢洪道)、输水建筑物(隧道、涵管)及其保护范围。 第八条 巡查次数(一) 非汛期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3米后,每周至少巡查二次;(二) 汛期(每年4月1日至9
4、月30日)或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的非汛期(没有汛限水位的,则以正常水位为准),每天至少巡查二次;(三) 当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或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情况(如出现特大暴雨、库水位骤升骤降等),应当加密巡查次数,且每天至少巡查三次;(四) 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测,水库巡查值守人员应予以配合。第九条 水库巡查方法通常有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锄、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有疑点的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和测量。第四章 巡查值守报告制度第十条 巡查值守记录(一) 巡查值守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保证记录准确、完整;(
5、二) 巡查值守记录必须进行归纳、对比,以掌握大坝运行动态。对已出现的问题更应量化记录,及时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三) 巡查值守记录应分月整理归档,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保存。第十一条 严重险情指以下几种情况:1、坝体产生较大裂缝或滑坡;2、坝体(包括坝肩和坝脚)突然漏水或漏水突然增大,或漏水变浑;3、溢洪道完全堵死;4、其它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情况。第十二条 巡查值守报告内容在巡查值守期间,巡查值守报告分以下三种情况:(一) 正常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即可,无需报告;(二) 在水库巡查值守中,如发生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报告相关乡(镇)农业
6、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相关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查看、处理,然后由相关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三) 发现严重险情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相关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同时还应直接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勘测、处理,然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十三条 水库巡查值守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第十四条 实行巡查值守人员的培训制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干部挂点包干,由农业农村综合
7、服务中心人员主要负责聘请管护人员,签订水库管护责任书;由县农村水利水电站对相关乡(镇)进行管理指导,负责对管护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原则上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第十五条 建立巡查值守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座水库巡查值守人员必须相对固定13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工程情况,责任心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巡查值守人员由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提名经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批准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巡查值守人员须与巡查值守工作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第十六条 实行巡查值守人员的考核制度。每年年底由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人员主要负责对管护人员进行年度
8、工作考核评估,填写评分表,形成考核报告报县农村水利水电站,县农村水利水电站进行复核,考核复核结果将作为聘请人员工资发放和县级以上财政补助经费拔付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评估对管护工作到位、责任心强、有突出贡献的管护人员给予考核奖励。对管护工作中未尽职履职、擅离职守、迟报、瞒报、漏报汛情、工情、严重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等情形,减扣相应的管护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将小型水库值守人员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补贴,另一部分是奖励补贴。第十七条 为使水库巡查值守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这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巡查不力的乡(镇)依法予以通报,对严重险情发现不及时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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